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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行使法定职权。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并不矛盾,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

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就是我们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审判权和检察权也是宪法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门职权。因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它们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它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滥用职权,从而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

(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也就是说,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

贯彻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防止和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扰,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正确理解和执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保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可以说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可以替代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包办具体的业务工作。党的领导只能是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不是具体干涉司法业务工作。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之与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正确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都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并不矛盾,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如果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案件有错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应当以集体方式进行,不能代替、包办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也不得随意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3)正确处理社会监督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特指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进行的非法行为,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而不是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社会监督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实行的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改进工作,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强法制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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