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协调司法权力与权威的矛盾冲突,健强司法权能

协调司法权力与权威的矛盾冲突,健强司法权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协调司法权力与权威的矛盾冲突,健强司法权能在我国,司法权力与权威存在四对显见的矛盾:司法权力行政性与司法权威终局性的矛盾。司法权力与权威之间的这些矛盾和冲突如若得不到及时的制度化解和长远均衡势必会严重影响国家司法权能的健强。

(六)协调司法权力与权威的矛盾冲突,健强司法权能

在我国,司法权力与权威存在四对显见的矛盾:(1)司法权力行政性与司法权威终局性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权力的配置主要考虑的是行政管理的便利,而非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而司法权威终局性要求的是高效的权威裁判和无限的接近正义。(2)司法权力多元性与司法权威超脱性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我国司法权力主体多元、内容庞杂,因此对司法过程的非法干涉力量也就显得特别强大。而司法权威的超脱性是不允许有过多的权力主体参与司法的,不然就无法保证司法裁判的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3)司法权力工具性与司法权威神圣性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现行体制将许多本不属于司法负责的职能配置于司法机构,使其沦为政治的附庸和工具。这与司法权威的神圣性显然是背道而驰的。(4)司法权力公益性与司法权威实证性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现行体制非常强调司法权力的获益主体是国家和人民,从而非有意地造成了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在司法过程中的脆弱。这与司法权威的实证性要求——“公正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发生了激烈冲突。司法权力与权威之间的这些矛盾和冲突如若得不到及时的制度化解和长远均衡势必会严重影响国家司法权能的健强。

在对司法权力主体关系作出了有效的均衡安排后,我们紧要的任务就是塑造“权威司法观”,改变以前许多有违司法权威要求的体制和做法,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均能作出符合司法权威的决策,使司法产品更能彰显现代司法的权威裁判理念,使以前作为“刀把子”的司法机构真正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均衡权能的有生力量,最终使司法公权内部均衡规则的形成成为现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