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人之间:司法权的位置
卡夫卡那则著名的“法门”寓言,表达了一种带有浓厚自然法观念的法本体论。“法”,居住在无人知晓的内宫,是神秘莫测的世间主宰。法的作用与形象,只能透过具体的人生来解读。当卡夫卡将“法”的大门毫不吝惜地向读者敞开那一刻起,对“法”的理解便成了人的宿命和权利。乡下人虽然无缘最终见到“法”,实现他对正义的要求,但是,在“法”的门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观察与研究,使他具备了理解“法”的独特权能。守门人必须认真对待乡下人,因为,求见“法”这一行为本身就代表了某种权利原型。可以说,人与法的缠绵,源于无知的法律观。司法权的起源秘密,也在于这种“正义情感”的自然流淌。(8)对司法权的研究,必须从“正义”入手,正义观,换句话说,就是人之“法理”。
在试图接近“法”、理解“法”,甚至占有“法”、征服“法”的人当中,K是特殊的一个。K的最初形象,可以说处在“自在”与“定在”的过渡阶段。当他被逮捕的那一天,他还天真并执著地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人人安居乐业,所有的法律都在起作用,谁敢在他的住所里侵犯他呢?(9)正是这种朴直的法理误导了K的行动,现实生活再一次用荒谬讥讽了K的理想。他不知为何,无缘无故被一群莫明其妙的“打手”宣布逮捕,恰恰发生在他的卧室、床边——号称法治社会最隐私的空间。虽然如此,K依然坚信法律会自动发生作用,他依然把事情想得很简单:那天正是他三十岁的生日,或许是同事们善意的恶作剧。K不喜欢将自己融入法律的“定在”,蔑视那帮法律守门人的行径,对他们的一切都感到厌恶和可笑。K是个内心笃定的法理独立主义者,但这样一个异端,一旦面对法律的既定逻辑,势必遭遇连续的挫败。
司法权首先以强制性的国家公权面目出现。它面对的“人”是不确定的,所谓“普遍的大多数”。司法公权凭靠的依据同样是不确定的法律,至少,K无法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司法机关逮捕、传讯直至最后的审判与执行。K一开始就不像乡下人那样谦恭,具有坚定的寻“法”意图。K的“法”是无须寻找的,它自在于内心,外化为公理。所以,K接受的诉讼与审判,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均衡的权能博弈。K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被他逐一放弃和否定,而司法公权力又不顾这些,继续神秘运行,最终的结果必然是K的人生终结。
换个角度思考,K或许并没有放弃对自身权利的吁求。他渴望获得公正的对待,司法的透明、合规、公开、权威等等,都被K不断提起。可以说,支配K的正义观是非常符合现代性司法理念的,但是由于这种吁求没有制度管道实现,成了无声的抗争。K无法在法律体制内部找到与他意见相合、逻辑相符、旨趣相投的“人”——这说明,司法公权本身具有权力天生的弱点,与法理人的多元性并不合契。法律的人形象,在卡夫卡笔下,多是昏愦、无理、色情、贪婪、狡猾之辈,他们希图将“法”的恩泽全盘霸占,对“法”的操纵能最大化地满足自身利益。但是,真正与“法”相关的人是普遍的、多元的“法理人”,他们信奉的法意与法律人的解释可能不相一致,甚至根本冲突。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必要的均衡平台,悲剧就难以避免。
司法权,究其本原,无非是对“法”的掌握权。但“法”的先在、神秘使人只能努力接近正义,而不可能完全实现正义。对正义的追求,有着相对确定的法学步骤,无论是专业的法律人还是普通的法理人,都需要沿着这些既定的路线行走,这样的“司法”才是合乎法意本原的过程,才会产出相对理想的法律结果。问题关键在于,司法权的掌握主体究竟应当如何均衡?现代宪政原理的伟大之处,正是以凝约的宣言表达了“权能均衡”这一不朽主题。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与公权的博弈均衡,是司法权运行的最佳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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