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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社会机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是指马克思所揭示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律形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为我们探讨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24]再次,共产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一、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社会机制

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是指马克思所揭示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律形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为我们探讨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这里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个人的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彻底消除了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市民社会领域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对立和矛盾,消除了人的本质的二重性。

其次,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纵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共产主义分配理论的描述,共产主义随着由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作为“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之后,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4]

再次,共产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早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向全世界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5]共产主义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在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分工,个人超越了分工强加于个人的“特殊的活动范围”。[26]从而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其二,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和国家,“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27]其三,共产主义是人的彻底解放。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是政治解放,这种政治解放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进步,它消灭了财产的政治性质。而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是人的现实世界二重性的克服,是人的异化的全面扬弃,是人权与公民权的一致性的实现。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的一切行为都失去了政治性质,法律作为国家共同体的意志形态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而归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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