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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特征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是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的社会基础。因此,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具有下列主要特征。由于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控制;由于它以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为基础,所谓人权归根到底不过是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法律表现。

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之特征

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是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的社会基础。因此,这种法律必然要集中反映这种“物的关系”对人的统治的社会法权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近代商品经济的法律精神,表征近代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神圣性,并用规范化的法律架构加以确认和保障。因此,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公开宣称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如前所述,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权是近代商品交换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财产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个人利益追逐的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因此,资本主义法制必然要将财产私有权作为其保护的最为主要的对象,财产私有权不可侵犯成为资本主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资本主义法保护财产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民法特别发达,在民法中有完备的产权制度;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结构相适应,财产权独立于国家权力,国家非依法不能干涉;但另一方面,保护财产权并不意味着行使财产权利不受限制,相反,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对财产权使用的范围和限度一般都明确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财产所有权由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向符合公共福利为限度的相对财产权的转变,是近代财产权制度向现代财产权制度转变的重要趋势和基本走向。

2.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法权关系。契约自由是市民社会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整合,解决利益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矛盾的基本机制。“市民社会的市场规定性(市场是交换的场所),决定了市民社会中所具有的外在价值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依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19]对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买卖双方来说,“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20]因此,没有契约自由就没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者是独立自由的当事人,是否签约、契约内容悉由当事人自由意思决定;契约一经成立,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都要成为履约的保证。但是,法律上保障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契约自由没有限制,事实上,现代法律都对契约自由作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例如,依照契约自由的一般原则,工资可由劳务合同自由规定,但事实上雇主处于优越地位,于工人不利。所以法律有最低工资的规定,限制契约自由。从契约绝对自由向契约相对自由的转变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

3.确认和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与自由一样,是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要素,它意味着契约双方在地位、人格和表达意志方面的无差别状态。平等排除了任何一方的任性和专横,也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屈从和迁就。资产阶级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4.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这是指国家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交往权。主权归属问题是国家制度的根本内容之一。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得到广泛传播,在各国宪法中都得到明确体现。二是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理论的典型设计者,他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简单地称第二种为行政权,第三种为司法权。“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使一切都完了。”“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21]由此他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权力制衡。孟氏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近现代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它们“差不多都把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和司法机关(法院)三种,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载入一个文件之内,这个原则最彻底的表现就是美国宪法”。[22]

5.在法律形式方面,伴随着法的近代化过程,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化运动蓬勃发展。这具体表现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逐步分离成为独立的并且最为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法律内部的形式合理化也得到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的划分更为完备、法律部门更为齐全和相对稳定;法律规范也更为明确、具体、公正,逻辑结构齐全,从而为资本主义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创设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工具系统。

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较之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法以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社会结构为基础,因而带有形式主义的特征。由于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们更加受到物的力量的控制;由于它以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为基础,所谓人权归根到底不过是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法律表现。因此,它集中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要求。“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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