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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改革,使其有法可依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国家、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为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五、深化教育改革,使其有法可依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奋斗目标,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将这一目标载入了宪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原则,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行依法治教,已成为21世纪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教育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21世纪的来临,为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教育在国力竞争中的基础地位愈来愈重要,对知识创新、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增加,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国家、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只有实行依法治教,建立起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为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9]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督学,提供所需的支持,进一步加快教育督导的信息化建设,在实践中提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政和督学的双重职能,可确定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如果条件具备,可以采取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或独立办公的形式。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职责的履行。教育督导机构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可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请。应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并面向社会招贤纳士,为督学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决不能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

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足数量、优化年龄结构、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推进督导队伍的专业化进程。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组织督学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提供更多的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

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坚持依法督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督导评价与指导紧密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教育督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要查清事实真相,说实话,反对教条主义经验主义;要勇于创新,解放思想,努力进取。”[10]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进而教育活动主体不断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教育权利的意识也日趋渐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在依法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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