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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全国性婚姻家庭立法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变通或补充。

一、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36条中指出:“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授权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具体表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民族。许多民族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收养方式等,都具有自身的种种特点。这是基于生产和生活方式、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有利于这些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本地区的法制建设。

制定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1)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全国性婚姻家庭立法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变通或补充。(2)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在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里,应当保持和发扬那些健康有益的,植根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统习俗,对于那些需要破除的落后习俗,应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采取妥善的步骤和方法,逐步地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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