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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确定具体的承包方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规定属于准强制性规范,必须得到遵守,违反法定程序取得承包经营权,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土地承包,可以认定为无效。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遵循这些基本准则。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具有规范、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的作用。

[平等、自愿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组织承包的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平等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主要体现在:(1)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而不论年龄、性别、民族,需要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过程中都平等地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发包方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自愿原则体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碍,更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这里的放弃,实际上是不行使承包权,不承包土地,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仍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下一次统一组织发包时,仍然可以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法承包土地。

[承包方案的通过]

承包方案应该按照第12条的规定,分别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就是说,一般来讲,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如果村内有数个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的困难,则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承包方案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程序]

本法第19条规定了家庭承包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承包工作。

关联参见

《草原法》第13条[对草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森林法》第32条[森林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不得以婚姻为借口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 条文解读

[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目的村民代表组成。至于承包工作小组成员候选人的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村群众的意见确定。

[承包方案的拟订和公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在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后,由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土地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需要注意承包工作小组拟订的承包方案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否则该承包方案无效,更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

承包方案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承包方案的通过]

根据本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承包工作小组拟订确定的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承包方案的实施]

承包方案通过后,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承包方案的内容。通过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使承包方案的内容得以落实。

[承包合同的签订]

承包的具体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组承担,但签订合同的是发包方,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的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发包方的代表。

作为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确定具体的承包方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土地承包实践中,土地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部门事先拟订。有关部门在拟订土地承包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听取承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这种土地承包合同中不得包含对承包方不利的条款,如加重承包方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等,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方也可以与发包方自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自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一般也应当包括本法第21条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即应包括:(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应用

3.违反程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否有效?

本条规定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五项步骤的程序进行。这项程序,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议定程序,必须得到遵守。同时,还须遵守本法规定的四项原则。尤其是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依法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条规定属于准强制性规范,必须得到遵守,违反法定程序取得承包经营权,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土地承包,可以认定为无效。

关联参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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