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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解除收养的要求仅由一方提出,未获有关当事人同意,因而在当事人间发生有关解除收养的纠纷。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法对此作了一般规定,针对特殊情形又作了变通规定。当事人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要求解除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这里所说的一方,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成年的被收养人。由于解除收养的要求仅由一方提出,未获有关当事人同意,因而在当事人间发生有关解除收养的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基于法定理由始得解除收养关系,并须经法定的程序办理。

按照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我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收养人、送养人、成年养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由诉讼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应当依法保护养父母的利益。

一般说来,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其性质亦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诉讼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是收养关系业经解除的法律依据。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终止,双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关系,本来就是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解除收养关系,他们之间就不再具有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可见,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问题,《收养法》是以养子女是否已经成年为界限,区别对待、分别处理的。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我们认为,要求该子女与所有的近亲属去协商是没有必要的。

3.与解除收养关系有关的其他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善后事宜。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按此规定,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得分别情形,向成年养子女主张或向生父母主张。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虐待、遗弃,是向生父母主张补偿请求权的法定障碍

本章小结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关系只能发生于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不同,养亲子关系既可依法拟制亦可依法解除。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法对此作了一般规定,针对特殊情形又作了变通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的形式要件。签订收养协议、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约定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在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须经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在养子女成年后解除须经养父母、养子女双方同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须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当事人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要求解除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思考题

1.收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近、现代的收养与古代的立嗣有什么不同?

3.什么是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5.如何理解收养关系成立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6.什么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7.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不同?

8.如何理解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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