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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方式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托收当事人因办理托收业务而形成以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有权自由指定代收行,但其费用与风险均由委托人负担。

(三)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方式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principal),又称本人、出票人,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债权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

(2)付款人(payer/drawee),又称受票人,是代收行向其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债务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卖方的委托向国外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on),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一般就是代收行。提示行并不是托收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因办理托收业务而形成以下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remittance letter),规定托收的具体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项委托书就构成了双方的代理合同,应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则。托收行作为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书中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宜,有权收取费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当然,如果托收行违反委托书中的指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托收行有权自由指定代收行,但其费用与风险均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的付款人做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应在遭到拒付时及时将详细情况通知托收行。如果代收行没有遵照托收行的指示行事,致使托收行遭受损失,代收行应负责赔偿。

(3)委托人与代收行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而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也不能依据委托合同直接对代收行提起诉讼,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不是托收业务中汇票的持票人,只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付款人之所以按照汇票金额向代收行付款,并不是其与代收行之间存在什么合同关系,而是由其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决定的。因此,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或拒绝付款,代收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付款人,而只能将拒付的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即卖方,由委托人直接向付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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