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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收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以下法定形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收养人和送养人均为中国公民时,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程序。

68.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收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以下法定形式。

(1)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送养、收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即成立。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协议成立收养关系:①父母作为自己子女的送养人,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把自己的子女送给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作为养子女,或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②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由孤儿的临时监护人做送养人的。

(2)登记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有效证明。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公证。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当收养人和送养人均为中国公民时,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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