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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收养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基于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准则而提出的法律要求,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家庭生活的和睦。

三、与收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子女由亲朋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这种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间,是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

《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坚持计划生育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送养人在送养子女后再生育子女,势必不利于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

(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收养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借收养、送养之名,行买卖儿童之实。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

《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这一规定是基于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准则而提出的法律要求,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家庭生活的和睦。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泄露该收养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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