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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消灭了,合同因此终止。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双方为着一定的目的,订立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消灭了,合同因此终止。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一般来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是不能擅自解除合同的,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特定的情形,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为了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对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失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标的物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被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人时,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因此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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