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在美国破产程序中利用债权人的权利

如何在美国破产程序中利用债权人的权利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方案最终得到了法院批准和执行,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为35%。在美国破产程序中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是因为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顺序排在最后,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可分配破产财产远少于债务金额,最终无担保债权人仅能部分受偿。

59.如何在美国破产程序中利用债权人的权利

王佳宁

一、案情介绍

2009年6月至9月,中国出口商A公司出口价值338万美金的健身器材给美国买家B公司。最后一笔出运的应收账款日为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8日,B公司向法院申请启动《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组程序。A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收到由美国联邦托管人(US Trustee)寄出的B公司破产的官方通知文件。由于本案项下出口均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立即向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信息,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调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掌握破产信息,制定参与方案

中国信保介入后了解到B公司虽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但申请破产的同时,准备通过资产买卖等融资方式获得新的资金注入,以期最终恢复正常经营。

联邦托管人邮寄给A公司的破产文件包含三部分:

1.B公司破产申请表,附前20大无担保债权人名单;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41 Meeting)通知;

3.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通知,附债权人委员会申请表。

以上资料显示,A公司的债权在全部前20名无担保债权人中排位第三,同时在中国债权人中金额最大。前20名无担保债权人中共包含四个中国债权人,其他三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均在30~100万美元之间,且其中金额较大的两个债权人所涉及的出口也均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资料还显示,美国联邦托管人将于2009年11月18日(破产申请日后10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目的是选举并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被邀请并决定参加、或其他自愿参加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向联邦托管人提交申请表,并请一名专业律师代理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事宜。

(二)申请加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

掌握以上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与其他三个中国债权人取得了联系。其中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两个中国债权人立即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追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C公司表示也将聘请律师申请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并联合中国信保一同参与债务人的重组程序。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中国债权人的总债权金额较大(共计468万美元),中国信保决定尽最大努力争取让中国债权人全部加入债权人委员会,以求在破产程序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通过监督、参与B公司的重组过程获得最大程度减损的机会。中国信保委托美国当地专业破产律师在申请时限内向联邦托管人提交了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申请表,并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计划选取七名无担保债权人组成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经努力,A公司连同另外两家已投保的中国债权人均被成功选为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公司通过自己聘请的律师也顺利加入。至此,七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中国债权人成功占据了四个席位。

(三)监督重组过程,实施投票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信保律师紧密跟进债务人的重组进程,多次与联邦托管人一同商议破产财产管理问题,并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跟踪。经过近四个月的债务重组,以及与多家投资方的谈判,B公司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重组计划:以4 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B公司部分财产用以清偿,预计无担保债权人可分配比例为20%~25%。

通过分析B公司在重整计划中披露的财务及历史业务信息,中国信保律师认为B公司的财产出售价格低于所出售财产的实际价值,遂与三家被保险人和C公司一同召开了电话会议,四家中国债权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反对债务人提出的重组方案,并要求债务人对欲出售的破产财产重新评估。因四家中国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过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所代表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在中方不支持重组方案的情况下该方案未被通过。随后,B公司与投资方进行了再次谈判,并多次与中国信保律师进行协商,最终将资产出售价格定为6 500万美元,并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款。

三、最终结果

在中国信保的努力下,B公司提出的新重组方案对无担保债权人加大了清偿力度。该方案最终得到了法院批准和执行,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为35%。A公司及其他两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债权人由于前期已得到中国信保90%赔款,通过与中国信保的后续配合,对未赔付部分又收回35%,最终自担风险金额不超过7%。但对于C公司,由于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最终仅收回了债权金额的35%,并承担了所有的律师费用。

四、案件启示

(一)美国破产债权人权利广泛

美国破产法虽经过数次修改,但在政策取向上却一直坚持经济效率、公正平等,兼顾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全体社会利益的原则。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破产重组制度为诚实信用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了喘息和重生的机会。美国国会认为,给债务人机会使其业务继续运营比清算更有利于国民经济,因为这样做既保护了就业,又能使企业继续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也认识到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不公正或不平等的待遇。因此,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可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包括申报债权、对债权是否得到确认提出异议、选举破产托管人、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经管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提议更换破产托管人、对经管债务人或破产托管人处置财产的动议提出异议、获得通知、参与听证、参与分配、接受或者否决重组计划等。债权人应了解并充分利用美国破产法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减损。

(二)加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意义重大

在美国破产程序中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是因为无担保债权人的分配顺序排在最后,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可分配破产财产远少于债务金额,最终无担保债权人仅能部分受偿。有担保债权人不享有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无需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原因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的范围内不受债务人破产的影响,一般能得到全额清偿。

在重组程序中,在法院发出破产救济令后,联邦托管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会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一般由7名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组成或由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的委员会成员担任。为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充分代表各种类型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联邦托管人有时会视情况从不同国别、不同债权属性和不同债权金额等级的无担保债权人中选择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立后,可选择、雇佣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机构来代表或者为委员会服务,由此产生的专家费用将作为“管理费用”[1]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在美国破产程序中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有权:

1.与经管债务人或破产托管人协商破产财产管理相关事宜;

2.调查债务人的行为、资产、负债和财务情况,决定在破产重组期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必要性及经营方式;

3.参与制定重组计划,通报关于重组计划的决定,向法院提交接受或否决重组计划的决定;

4.请求任命破产托管人或者监察员[2]

组建并加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是普通无担保债权人保护其共同利益的最好方式之一。因为这会就债务人如何重组其债务,特别是在影响无担保债权人收回欠款的问题上,为无担保债权人提供一个席位和发言权。通过监督和参与重组程序,往往可以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可能的偿付。如果不加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而选择被动等待最终破产分配,将会丧失公平受偿的机会,大多数破产案件中无担保债权人只能得到很低的清偿比例(3%-5%),甚至有不能偿付的风险。

(三)聘请专业律师快速参与破产程序

参加债权人委员会需要一名专业律师代理申请。在成功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后,债权人也需要专业律师在美国代表其出席各种听证会,并与债务人和联邦托管人一同商讨重组计划和经营方案。美国当地优秀的破产律师事务所是代为处置债权的最佳选择。债权人聘请律师的专业性、行业地位及其对美国破产案件的处置经验往往决定了债权人加入债权人委员会的可能性。同时,一名优秀的律师还能够在重组过程中合理监督重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协助债权人作出正确决策,为债权人积极减损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组程序中,联邦托管人一般会在破产申请日后的7至10天内决定是否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并在此期间向主要无担保债权人发出申请表,迅速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因此,无担保债权人需要在获知债务人破产信息后迅速决策,及时向联邦托管人提交申请,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注释】

[1]“管理费用”的清偿顺序排在有担保债权之后,无担保优先债权之前。

[2]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组程序中一般不任命破产托管人或监察员,只有在经管债务人管理不善、欺诈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可应利害关系方或联邦托管人的要求任命一名托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在未任命托管人时,可任命监察员来实施对经管债务人的调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