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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污染问题的微观技术分析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学界对越界水污染纠纷的研究主要是借鉴了环境经济学在国际环境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对越界水污染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越界污染问题的微观技术分析_越界水污染规制

2.4.2 越界污染问题的微观技术分析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问题的微观技术分析主要包括对流域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对流域各地区污染纠纷的博弈论分析以及对越界污染的规制工具进行设计三个方面。

对流域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目前主要是针对流域污染对流域内所有水用户或者特定区域水用户进行经济损失估算,对特定流域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文献相当丰富(夏光,1998;郑易生等,1999;李锦绣、徐嵩龄,2003)。但是,囿于越界污染在理论和实践中都缺乏明确责任界限的困境,现有文献的污染计量一般没有区分污染的来源(来自行政辖区之外的污染或是来自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没有特别针对越界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加以测算,所以这些评估结果很难作为地区之间流域补偿谈判的参考依据,各地区环境资源的价值核算问题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16]。对越界污染规制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明确和保障各地区环境责任的制度架构,这是实现越界水污染损失计量的理论基础,目前的研究文献在这一领域的研究非常缺乏。

我国学界对越界水污染纠纷的研究主要是借鉴了环境经济学在国际环境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博弈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对越界水污染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林巍、郭京菲和傅国伟(1997)根据纳什协商理论就流域水污染总量的分配问题进行分析。该研究将界定边界水质标准作为解决流域各地区利益分配的途径,并将边界水质标准的界定问题视为上下游各方的谈判过程,讨论水污染的公平分配原则和技术步骤。

刘文强等(2002)利用博弈论分析区域跨界水冲突的行为,将水权交易视为改变政府激励结构的有效途径。与林巍等人的研究不同,水权交易更加侧重于流域稀缺水资源水量的合理分配。水权交易事实上可以视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流域补偿的方式。

赵来军、李怀祖(2003)构建了一个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顺序决策模型对我国流域越界污染进行解释,并通过对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的实证分析对比污染物削减指令配额管理体制和地区合作协调管理体制的效率。该模型将各地区的污染产生量作为已知条件,各地区就其污染削减量和污染转移量进行决策,在不存在污染转移补偿的情况下,各地区都倾向于加大对下游地区的污染转移量,导致整个流域的公地悲剧。由于各地区的污染削减成本不同,区域之间进行合作就污染转移补偿达成协议将有效提高流域各地区的污染削减效率。

上述研究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地区之间的合作可以降低流域污染水平或者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从而提高整个流域的社会福利。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自愿谈判确定合作所必需的补偿标准,在合作难以实现时,中央政府的协调是必要的。但是,现有的研究文献没有就地方政府合作的可能性与稳定性进行深入分析,没能给出一个持续合作的制度框架。此外,假定地方政府可以单纯就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达成协议是不现实的,因为环境物品的供给与地方政府经济增长的收益相关,这意味着各地区的环境物品供给水平更有可能是内生变量,难以单纯通过污染总量分配的方式进行调节,必须在研究中将污染问题与生产过程结合起来,建立更符合现实的理论模型。

对越界水污染规制工具的经济学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中央集中规制不变或者强化的隐含假设下,对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和经济激励型规制工具实施效果和改进方案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反映在水资源定价研究(钱正英、张光斗,2001;许德智,2001;林洪孝,2003;刘伟,2005)、水污染定价研究(武亚军、宣晓伟,2002),另一方面的研究则是以地区间利益协调机制为关注点,假定地方具有一定的规制权力,考虑采用更为灵活的、可以激励地方政府进行流域合作的规制工具,水权与水市场的研究即属于这一研究范围(姜文来,2001;张云昌,2003;刘伟,2005)。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规制工具运用范围和效率的讨论上,往往忽视环境规制的政府层级这一制度背景,难以解决如何激励各地方政府采取有效规制工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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