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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污染补偿中的环境产权问题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假设上下游就越界污染问题进行谈判。在产权界定的情况下,上下游进行自愿交易,而且交易符合双方利益,可以视为是科斯定理在越界污染中的运用。
越界污染补偿中的环境产权问题_越界水污染规制

5.1.2 越界污染补偿中的环境产权问题

在明确省界水质标准以后,上游来水在省界监测断面超过了所规定的水质标准才被界定为“越界污染”,视为带给下游地区的外部不经济,下游可以据此要求赔偿。我们可以用图5-1表示上游不考虑赔偿责任时的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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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越界污染与外部性

上游越界污染所得到的边际成本为MC1,边际收益为MR1,给下游带来的边际外部损失为MC2,这时社会福利要求上游的污染行为满足

MC1+MC2=MR1

但是,上游并不考虑污染越界造成的外部负效应,因此其污染水平高于理想水平,在图中即有E<E 1

假设上下游就越界污染问题进行谈判。在图5-2中,横轴代表造成外部性的污染水平,其原点表示省界水质标准;纵轴为货币单位,越界污染对上游的影响表示为边际净利益曲线NMR1,NMR1=MR1-MC1,越界污染对下游的影响表示为MC2。下游享有省界水质标准之上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因此M C2可以视为上游向下游要求的边际最低补偿曲线。这时,上游的最优污染水平为E,在低于E的污染水平,上游每增加1单位的污染所获得的收益都大于下游所要求的最低补偿,上游存在增加污染的动力,但是当污染超过E时,上游每增加1单位的污染所获得的收益都小于下游所要求的最低补偿,上游没有增加污染的动力,因此上游选择的污染水平停留在E。在E点,上游的收益为ECBO,这也是上游可向下游提供赔偿的最高限额,下游在E的最低补偿限额为ECAO,双方可以就赔偿额度进行谈判,就分割CBA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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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上游对下游的赔偿方案

在流域污染中,也可能存在反向的补偿机制:上游为下游提供了优于省界水质标准的水。这可以视为一种外部经济行为,下游为此对上游加以补偿。在图5-3中,横轴代表上游的污染削减水平,其原点表示省界水质标准;纵轴为货币单位。污染削减对上游的影响表示为边际净成本曲线NMC1,NMC1=MC1-MR1,下游因更好的水质所获得的边际收益为MB2。同样可以证明,在削减水平A*,上游削减污染的净成本为A*EA,这是上游的最低补偿限额,下游因上游削污所能获得的收益是AEBO,即为下游可以支付给上游的最高补偿限额,双方可以就分割OBEA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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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下游对上游的补偿方案

基于省界水质标准的谈判事实上是界定了上下游区域水环境属性的产权,明确各区域的环境规制责任和权利。在产权界定的情况下,上下游进行自愿交易,而且交易符合双方利益,可以视为是科斯定理在越界污染中的运用。需要注意的是,自愿交易的前提是水环境容量的产权得以界定,这要求流域内各地区的权利具有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实施性,这是促成流域内各地区参与环境规制的前提条件。因此,流域各地区环境问题上的协调必须在省界水质标准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上游超标污染的相应处罚办法,下游政府可以获得制止上游污染的专有收益,可以在环境容量许可范围内进行有关水质的地区间交易谈判,设立对相应的污染进行赔偿或者对相应的污染削减加以补偿的机制。

中央参与流域规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确定各区域的环境产权并加以实施。设计、执行与实施一整套交易规则来协调整个流域公地资源的使用可以视为流域范围内的公共物品,需要各地区之间的谈判,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有国家及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加以协调。尤其在水质问题非常严重的时候,上下游地区因污染问题尖锐化而无法达到合作解时,国家的强制性水质标准则是节省交易成本、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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