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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时间:2022-04-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一)广播影视产业现有统计体系我国广播影视业从诞生到现在,经历着从“事业型”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型”最终向“产业型”发展的过程。三是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应增加社会影视机构统计部分,从全行业角度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

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一)广播影视产业现有统计体系

我国广播影视业从诞生到现在,经历着从“事业型”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型”最终向“产业型”发展的过程。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化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国情,其始终保持着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二重性”的特征。因此,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现有的统计体系中,明显保留着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兼收并蓄的特征。

在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8]中,我国广播电视宣传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广播电视固定资产统计指标体系等分别体现了我国广播影视业的宣传属性、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如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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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对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等资料综合整理而成。

图1—1 我国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总表

综观我国现有的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对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的现状与趋势体现不足,不能充分反映我国广播电视的产业属性。例如作为广播影视产业内容生产环节的主体之一、我国电视剧生产的中坚力量——社会节目制作机构的投资运营统计指标体系尚未形成。

2004年10月2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开展对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广播影视业改革的深入,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的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产业从小到大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成为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知》要求经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2004年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批准的系统外社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系统内的机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统计报表),均须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本地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对社会节目制作机构进行统计,是全面反映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状况的需要,也是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制作经营规模日趋壮大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全面对接的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为加快推进广播影视统计改革步伐,在2004年全国广播影视统计工作会议上,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9],全面启动广播影视统计改革工作,对全国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提出了高标准、新要求。

张海涛副局长要求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者要认清市场经济给广播影视体制、机制带来的深刻变革和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转换带来的技术变革,认清这两个变革,实现统计工作的两个转变:一是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一的事业型统计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和产业复合型统计转变,二是从传统的工作方式向信息化工作方式转变。要求按照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建立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加快广播影视统计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符合广播影视发展实际,反映广播影视变化趋势的新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1.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改革重点

广播影视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影视统计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在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充分体现为市场服务的思想。

一是按照广电总局提出的“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广播影视统计体系”的要求,充分反映广播影视近年来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覆盖、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各个角度和各个层面,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

二是按照文化产业统计体系的要求,建立广播影视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在调整实物量统计指标的同时,增加价值量统计指标,着重从价值量状况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

三是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应增加社会影视机构统计部分,从全行业角度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状况。随着数字电视、付费电视的推广,内容产业将成为今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影视节目制播分离、制作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通过统计全面反映广播电视产业状况对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建立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的目的

广播影视产业统计工作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广播影视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加快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化的进程。

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准则,以正确反映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内部结构和发展现状为根本,以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全面对接为基础,以全面反映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现状,找出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规律,促使广播影视产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的建立要适应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充分考虑目前广播影视产业的特殊性——“公益性”和“事业性”,在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建立实用、客观的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

广播影视产业和其他产业之间存在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的关系。确定广播影视产业评价指标,首先要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全面对接,同时要延续统计体系,即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生产经营成果的首要指标应当是广播影视产业的增加值。

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同度量指标,将增加值作为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的核心指标,有利于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相对接,以反映广播影视产业总量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力,也有利于与其他产业和广播影视产业内的各行业进行同度量的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新时期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应坚持以增加值为核心,微观指标与宏观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从微观与宏观两个角度,全面反映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同时,应坚持统计指标与评价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利于准确把握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现状,进行科学决策,从而推动广播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1)广播影视产业微观统计指标

①企业基本情况(见表1—1)

②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见表1—2)

③企业经济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广播影视产业微观评价指标(见表1—3)

(3)广播影视产业宏观统计指标

①广播影视产业总量规模指标(见表1—4)

②广播影视产业主要结构指标(见表1—5)

③广播影视产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见表1—6)

(4)广播影视产业宏观评价指标(见表1—7)

表1—1 广播影视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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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广播影视企业人力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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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广播影视产业微观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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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广播影视产业总量规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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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广播影视产业主要结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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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广播影视产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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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广播影视产业宏观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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