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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产业定义

时间:2022-04-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广播影视产业定义“经营性广播影视产业”这一提法的提出,是我们全面认识广播影视业属性的一大突破。产业经济研究已经成为微观经济研究与宏观经济研究的延伸和发展。广播影视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尤其是社会主义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影视行业是相对于我国的行业标准而言。

一、广播影视产业定义

“经营性广播影视产业”这一提法的提出,是我们全面认识广播影视业属性的一大突破。这一提法可以从两方面理解:首先,“经营性广播影视产业”是与“宣传性广播影视事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广播影视业内部事业与产业剥离实践的理论依据;其次,广播影视业具备产业的特征,能够以产业化的思路进行规划发展。

广播影视业是否具备独立成为一个产业的条件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广播影视产业,产业的核心特征有哪些?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正确判断广播影视业是否真正具备“产业特征”。

(一)产业定义

在产业经济学中,产业就是指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的集合。

在这里,“产业”的概念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首先,产业应该是介于微观经济细胞(企业和家庭)与宏观经济单位(国民经济)之间的若干“集合”;其次,产业应该是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的“集合”;第三,构成同一产业的企业应该具有某类共同的特性。

1.产业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产业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单个的企业属于“微观经济”的研究对象,国民经济属于“宏观经济”的研究对象,而作为企业集合的产业则属于“中观经济”的研究对象。“产业经济”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企业之间复杂的经济关系,以及产业内部企业同市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业之间中间产品复杂的交换与消费关系。产业经济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微观经济分析)和经济总量均衡(宏观经济分析)相统一的基础上,寻求产业结构效益的提高和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当前,产业经济同微观经济、宏观经济一起构成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产业经济研究已经成为微观经济研究与宏观经济研究的延伸和发展。

2.构成产业的基本单位应该是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

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指出,企业是构成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企业主要是将所拥有的有限资源适当地分配于各种商品或劳务的生产经营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的概念,阐明了市场经济中企业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正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指明了另一个更重要的思想,即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应该是“具备清晰的产权界定”。企业只要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企业间的摩擦就小,交易费用就低;反之,交易费用就高。

在中国,与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事业单位”。从经典产业经济学角度分析,事业单位并不是构成产业的基本单位。

(1)事业单位属于指令经济的活动主体。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属于“国有国办”,机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各级政府,接受政府财政拨款,遵照政府指令运作,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换。

值得关注的是,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往往面临所有者缺位的事实,这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产权配置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①任何资产都必须有明确的所有者。如果没有资产的所有权,那么就没有保护和增加资产的动力。②产权必须是可自由交易的。如果产权不能自由交易,那么资产将不能流通到能最好使用它们的人手中。③产权必须是有保障的。如果产权没有保障,那么产权就有可能在受到限制或完全丧失时不能得到公平补偿,从而产生激励不足。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特点难以适应现代产业经济内部交易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2)事业单位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机构存在的目标,市场导向、利润导向并不是事业单位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根本动机。所以,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商品化程度较低。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事业单位的集合就构成属性独特的事业系统。指令经济下的事业系统与市场经济下的产业体系并存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体系重要的结构性特征。

3.构成产业的企业应该具有某种共同的特性

每个产业的界定都遵循一定的划分标准,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企业集合就形成了产业。因此产业既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又是一个细分的概念。按照国民经济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产业的集合和细分就形成了有粗有细的若干层次。一般来讲,产业的集合和细分有三个层次,各自服务于一定的产业分析目的。第一层是以同一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的产业,主要是为了研究产业内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第二层是以技术、工艺的相似性为根据划分的产业,主要是为了研究产业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第三层是以经济活动的大致阶段为根据,将国民经济划分为若干大部分所形成的产业,主要是为了研究一次产业、二次产业和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关系。

产业的英文是Industry,即“工业”的意思。工业化的典型特征,如“大规模生产,大规模营销”、“专业化分工与流程式作业”等,这些正是现代产业的特点。因此,产业除了是企业集合的概念,是界定清晰的细分的概念,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工业化特征,即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追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

通过以上对经典产业概念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产业的基本特征:

第一,产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不属于产业范畴。

第二,产业是“企业的集合”,产业是“群”的概念而不仅仅是“个量”的概念。因此,产业经济需要研究数量规模、结构效应、关联效应、布局特点等。

第三,每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生存形态和生存形式,主要体现在构成某一产业的企业应该具有某种相似性。

第四,追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是产业存在的合理目标。产业内的自由竞争是产业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不同类型的产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集中,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一些大规模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其他中小企业,集中大部分资源,获得对市场的控制,从而成为产业中的巨头。

(二)广播影视产业定义

我国对广播影视业“市场属性、经营属性、产业属性”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一直以来,对于广播影视业,我们使用最多的提法是“广播影视事业”、“广播影视行业”、“广播影视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广播影视产业”这一提法,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

广播影视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尤其是社会主义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播影视行业是相对于我国的行业标准而言。行业的划分标准主要侧重于行业自身的特殊性。

广播影视部门是相对于我国的行政体系而言。广播影视部门是一个行政职能部门。

广播影视系统是基于我国广播影视业特性而言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指构成广播影视业的组织、机构,无论是产品的生产、渠道以及终端都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和不可分割性,自成系统。合规律性主要指广播影视系统的构建,符合现代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的发展规律。不可分割性一方面指广播影视系统的价值链上下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另一方面指构成广播影视系统的广播、电影、电视各子系统在技术基础、投入产出结构、产品形态等各层面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和关联性。

可以说,广播影视事业是与我国政体相一致的提法,广播影视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必须发展并予以扶持的对象。广播影视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的分类范畴,但广播影视行业特殊的事业体制使其并不能以单纯的行业统计指标进行经济统计,这直接导致广播影视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的缺位。广播影视部门是行政机构,是政府指令的贯彻执行机构,以事业发展、执行党和政府的指令为主要工作内容,“市场导向,自主经营”并不是广播影视部门的必然属性。广播影视系统是从系统自身的完整性角度对广播影视业进行的表述,并不反映系统内构成成分的产权属性和运行机制特点;同时广播影视系统既包括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也包括广播影视业企业,并不能准确反映广播影视产业的特点。

广播影视产业概念的提出是广播影视业市场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宣传事业发展、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总量扩张、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广播影视业市场化的经营性探索早已开始,广播影视业产品、服务的商品化程度与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一批产权界定清晰、公司化运作的企业相继成立。广播影视业已经具备了产业特征,并不断扩大产业规模。

因此,当前我们需要探讨的不是广播影视业需不需要产业化的问题,而是广播影视业应该如何进行产业化的问题。研究广播影视产业化的可行性方案,我们首先需要对广播影视产业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就是要对中国广播影视产业的特征、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包含的内容进行界定。

分析国内外相关的产业定义,再结合我国广播影视业实际,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对广播影视产业概念进行理解:

1.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是一个企业集合的概念

这方面,国内学者已经有了明确的论述:

(1)喻国明“媒介产业化”定义

“媒介产业化,是指媒介产品的生产、经营、播出等活动完全按照产业部门的行为规范合理运作。”[1]

(2)黄升民“媒介产业化”定义

“媒介产业化,是指从(事)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而所谓的“媒介产业”,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同类企业的集合体”,其成分是“以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建构内外关系”的一批独立的企业法人。媒介产业化的特征一是利益指向;二是淡化行政级别和事业性质,追求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2]

2.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是一个产业集群的概念

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是广播产业、电视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复合体。从产业链构造的完整性层面分析,广播、电视和电影都可以看做独立的产业形态。同时,这三个产业形态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广播和电视都属于电波媒介,在采集制作技术、传输技术、接收技术等技术层面比较相似。广播、电影、电视三大产业的投入产出结构比较相似,均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多媒体内容是三者提供的主要产品形态。三大产业生产的内容产品均能够借助各自的传输网络、终端平台进行传输与营销。因此,从技术、工艺、产品形态、营销模式等方面的相似性看,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集合了广播、电视、电影三个子产业具有合理性。

关于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这一产业集群特性,代表性论述主要是胡正荣“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相关的辅助产业在内的整体,按照价值链,可以分解为创作、生产、集成与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也可以说是各个产业。”[3]

3.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企业是产业的基本构成成分,这是产业的基本特征。但目前,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正处于“计划转向市场”、“事业与产业剥离”的特殊时期。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很多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用务实的态度去对待。首先,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广播影视业内部真正称得上“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数量很少。如果完全按照经典产业经济学,认定只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才构成产业,那么我国广播影视产业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产业链构成的完整性看,无疑都是弱小的。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转型期的中国广播影视业,大批面向市场的企业主体正处于培育期。以节目生产机构、频道频率运营机构、传输发行机构、媒体广告经营机构为代表的广播影视业机构,正处于由事业机制向企业机制转换的过程。这些机构已经具备成为企业的基础与条件,实际上它们已经成为构成我国广播影视业完整产业链条的重要组成成分,已经成为做大我国广播影视业规模、做强广播影视业实力的主导性力量。2006年,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达到1099亿元,比2005年增长18%。2006年,广播电视行业实现增加值589亿元,其中事业单位414亿元,企业单位175亿元。[4]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实现增加值占到了整个行业的70%左右。[5]因此,从产业构成的合理性和产业发展前途看,我们应该将那些目前仍是事业体制同时具有“企业化”前景的广播影视业机构纳入广播影视业的产业统计体系。另外,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业“制播分离”的推行,社会节目制作机构大量进入市场。这些社会制作机构通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大量吸纳系统外的资金、人才、技术,生产、销售广播影视业内容产品。因此,从广播影视产业价值链构成角度看,这些社会节目制作、发行企业也应该被纳入广播影视业的产业统计体系。可以说,结合我国广播影视业发展实践,我们对广播影视产业的界定应该拓宽视野,着眼长远。

当前,在界定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相关概念方面,国内学者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如陆地“电视产业”定义。“从狭义讲,电视产业就是以生产(制作)、营销、发射和播出电视节目的(信息)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相互关系的集合。”这里的 “企业”是指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直播电视台以及电视节目(信息)制作公司、经营公司等属于信息产业范畴,也就是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广义讲,电视产业还应包括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存储、传送(微波、线缆、卫星)、监控、播出和接收设备制造等属于第二产业的企业。[6]

因此,对于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属性的认识,要认真处理好合规律性和特殊性的问题。所谓合规律性指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首先具备产业一般规律的共性,即广播影视产业是基于相似的技术、工艺,面向同一商品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企业的集群。但基于我国国情,我们必须充分把握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指,现阶段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处于由“事业主体型产业”向“企业主体型产业”发展的过渡阶段。

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背景就是传统的文化事业体制向文化产业体制转换,传统的文化事业单位向经营型的文化企业转型。广播影视业正处于这样一个体制、机制转换的过渡阶段,因此,我们在分析广播影视产业时,应该把目前还是事业体制、但具备经营潜力或已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企业化改造可能性的事业单位、机构纳入产业统计范畴。这种过渡阶段的特殊性,应该在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体系中有所体现。

解答了广播影视业的产业属性,我们需要思考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广播影视业?

广播影视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最早我国只有中央广播事业局,当时只有广播的概念,随着我国电视、电影事业的发展,才逐步发展到今天的广播、电视、电影的“广播影视业”概念。广播影视业外延的扩大,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个问题:产业概念强调构成产业的市场主体应该基于相似的技术、工艺,面向同一商品市场提供属性相似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广播、电视、电影三个系统是否具有以上相似性,从而具备独立聚合成一个产业的条件呢?

广播影视业自成体系,可以从技术基础和提供的产品、服务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从技术角度看,广播、电视、电影均具有完整、独立的技术平台,其中广播、电视在制播技术、传输技术、接收技术等技术层面均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在计划经济时代,广播、电视、电影和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阵地,但相比于印刷媒介,广播影视业无疑具有新技术的特征。尤其是电视制、播、传、收技术的快速发展,更使广播影视业具备了新兴媒介、重装备媒介和主流媒介的特征。

第二,从广播影视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角度看。广播影视业提供的产品属于内容产品,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但和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提供的图文内容不同,广播影视业提供的是以音频、视频为主的多媒体内容。广播影视业内容表现形式更多元,传播的信息更丰富,更容易为受众所接受。因此,从产品、服务层面来看,广播影视业也不同于传统的印刷媒介,是名副其实的“视听媒介”。

可以说,正是独立完整的电波技术体系和内容产品显著的多媒体特征,才使广播、电视和电影有机聚合成一个体系完整、紧密关联的广播影视产业。

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广播影视业的业务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媒介融合和产业融合推动下,原先依托各自独立的电子技术的“产业竖井”相互倾斜,相互融合。[7]

从内容角度来看,广播影视业独有的影视、广播节目,已经成为内容中的视频部分。虽然音频和视频数字化技术、数字化赢利模式还处于探索和投入的阶段,但是融合的趋势已经出现,伴随融合而来的就是大量新进入者强有力的竞争。

从传输角度来看,电信网络和广播影视网络所拥有的卫星、光纤、有线网络、无线传输,数字技术模式日益标准化,传输渠道的运营商逐渐建立技术模式接近的运营平台和运营模式。影视节目传输从原先的单一渠道逐渐发展成为多元渠道,广播影视业和电信运营平台出现了合作和竞争的两种趋势。

从接收终端来看,电视一直是家庭重要的信息终端和娱乐平台。但随着手机、个人电脑的普及,它们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信息渠道功能,也成为影视节目的接收终端。这些接收设备之间既相互融合,又相互补充。

因此,在新技术环境下,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广播影视业的定位:基于传统技术基础而划定的广播影视产业疆界正被逐步打破,广播影视业在传统业务市场的竞争优势逐步丧失。尤其在新技术推动下,媒介融合与产业融合催生出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广播影视业需要以新的产业定位积极提供新业务,抢占新市场。

对广播影视产业进行定义,既要考虑到现有的广播影视产业事业体制占主体、传统业务占主体的现实,又要考虑到未来产业体制占主体、新兴业务占主体的前景。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广播影视产业的定义。

广义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包括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和播出单位及其在市场上的关系,同时还包括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存储、传送(微波、线缆、卫星)、监控、播出和接收设备制造等单位。

狭义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包括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相关辅助产业在内的集合。

过渡期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生产或者销售广播影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组织群,包括现有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运营以及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的组织。

经济学的广播影视产业定义:广播影视产业是生产或者销售广播影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企业群。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领域属于新兴信息服务业,广播影视业部分指广播影视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部分指生产或者销售此类产品的企业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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