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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延伸及其对发展中信息社会的意义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版权延伸及其对发展中信息社会的意义对传播内容版权保护延伸的议题可以从一种更为理论化的立场来审视。例如,新古典主义对延长版权期限给予毫无保留的支持。[19]传播内容版权保护扩大的问题也许并不像AIDS(艾滋病)药物申请专利的问题那样触及人们的道德准线,然而,对正在发展中的信息社会来说,它所蕴涵的意义是多重的。

版权延伸及其对发展中信息社会的意义

对传播内容版权保护延伸的议题可以从一种更为理论化的立场来审视。例如,新古典主义对延长版权期限给予毫无保留的支持。根据传统的经济动机理论,版权的最佳保护期限不应该长于(也不应该短于)可获得充分回报的期限,以诱导新作品的创造传播。然而,新古典主义理论关注的范围,更多地集中于市场上现存的作品,而不是创作新作品。因此,创作性的表述被看做是一种商品,而版权被看做是更进一步分配这种商品效益的机制。[13]

根据一位版权专家的看法,以上新古典主义理论的观点是不完整的,因为它完全没有考虑到版权在民主统治中的作用。版权鼓励的各种活动和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而不是由市场完成的。这位专家试图提出一种关于版权的民主观点,它强调版权作为一种有限制的授权,目的是为了鼓励表述的多样性和要求民主统治的市民的自主性。在这一点上,他强调版权的保护期限应根据客观现实决定。用他的话说就是:

版权必须充分有力地支持一个充满生气、多样又富于革新性的原创和发行传播部门。同时,一旦版权给予创作自主充分的支持,相对于作者获得售后利润来说,人们将作品放在公共领域,能更好地保护版权的各组成部分。[14]

这位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数字传播环境下,版权也许会成为公共话语民主化的障碍,公共话语的民主化已经能够借助更为多样化的数字技术和去中心化的销售传播体制来实现。尤其是因特网的出现更是提供了难以预见的机会,使人们合著作品和改写作品变得更加方便,接触信息和独创作品的便捷程度也远远超过了印刷和广播形式。在这种新技术环境下,作者认为版权限制了思想的自由交流,使得媒介能够继续联合控制作品的内容,获得渠道以及文化政治议程的设置。[15]

在国际传播的背景下,作者认为版权保护是北方国家继续维持对南方国家统治地位的一种“控制”战略。[16]这确实是一个中肯的议题,它将通过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获得期望信息与改革发展的能力来决定发展中国家的命运。然而,与更为突出的“数字沟”[17]问题相比,扩大版权保护这一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议程设置中并不明显。同时,版权和“数字沟”这两个概念并不是没有联系的,数字沟的主要概念是由国际团体或技术统治论者提出的,这种看法相当短视且带有技术决定论色彩。因此,如果要对一个价值观念根深蒂固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者就权力失衡等关于国际版权中的政治关系发表实际观点,最好明智地绕过数字沟问题。

过去,人们尽量参照世界各国的政策来修改国际版权法,以便其能更好地适应发展中国家发展教育的需要。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协议——《1976年关于发展中国家斯德哥尔摩协议》——包含了在适当情况下的低费用义务许可,由于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被否决。[18]过去还有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民主和教育的需要不可能改变现存的国际版权体制。[19]

传播内容版权保护扩大的问题也许并不像AIDS(艾滋病)药物申请专利的问题那样触及人们的道德准线,然而,对正在发展中的信息社会来说,它所蕴涵的意义是多重的。我们不应该忘记像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版权侵害行为而跻身工业化行列的。美国和欧盟过去不断向这些国家和地区施压,要求其更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但功效甚微。这些国家和地区仅仅是在它们的主要工业达到了高技术水平后,才同意遵守国际版权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像美国这样的版权保护倡导国直到1989年才参加《伯尔尼公约》。在这之前,美国采取所谓走“伯尔尼后门”的策略,让它的公民在加拿大出版他们的作品,因为加拿大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通过这种方法,美国可以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中获利,而它自己却不必尊重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

显然,从上面美国的虚伪可以看出,国际版权保护体制绝不是民主的。随着有利于信息化、联合化、自由化和自由贸易(这是GATT,现在的WTO规定的)全球化浪潮的到来,预想未来出现什么变化是很困难的。但很多国家已经有了对策,在下文中我们将对其中的一种作简短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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