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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传媒产业及其版权制度转型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传媒产业及其版权制度转型 研究*上海大学 郑 潇 郑 涵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无论就传媒经济,还是公共领域而言,传媒版权产业在欧盟愈来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较为全面具体地透视这一发展现状,重点考察欧盟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传媒版权政策法规的转型态势,反思其困难所在,以便为中国传媒产业发展及其制度创新提供经验借鉴。

欧盟传媒产业及其版权制度转型 研究*

上海大学 郑 潇 郑 涵

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无论就传媒经济,还是公共领域而言,传媒版权产业在欧盟愈来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在当前全球化的传媒经济、传媒政策法规、数字技术、消费文化、公民社会历史性变迁的语境中,欧盟传媒产业版权制度面临严峻挑战,正处于艰巨的转型过程。欧盟在此领域所遭遇的挑战、机遇、应对之道深刻地折射出当代世界传媒产业产权制度的结构变迁趋势。本文较为全面具体地透视这一发展现状,重点考察欧盟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传媒版权政策法规的转型态势,反思其困难所在,以便为中国传媒产业发展及其制度创新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欧盟;传媒产业;版权;转型

进入21世纪,无论就经济还是公共领域而言,传媒版权产业在欧盟愈来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在当前全球化的传媒经济、传媒政策法规、数字技术、消费文化、公民社会历史性变迁的语境中,欧盟传媒产业发展正面临严重的制度瓶颈,突出表现在传媒版权制度的深刻危机与转型之上。相对于美国版权产业及其制度转型,国内学界于此研究相当不够,而欧盟在此领域所遭遇的挑战在国际意义上极为重要地折射出当代世界传媒产业产权制度的结构变迁趋势。透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愈来愈融入并深刻影响全球的中国传媒产业发展及其制度创新而言,无疑具有不容忽视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的版权产业概况

版权是创新的根本,是欧洲文化传统的基石之一,也是具有文化多样性、充满经济活力的欧盟内容产业之基石。在欧洲,文化和创意产业(包括了出版部门的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杂志出版,还包括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电影、视频点播和视频游戏)每年产生超过6 500亿欧元的产值,占欧盟GDP的2.6%,雇用了超过欧盟全部就业人口3%的劳动力。因此,欧洲政策制定者有义务在发展经济和技术环境中保护版权。(1)

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y)这个词在欧盟官方的文件或者提法中没有出现过,这个词最早是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成立于1984年)在1990年计算这一特定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率时提到的。II‐PA将版权产业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核心版权业、部分版权业、发行版权业和版权关系,文化和传媒业主要包括在核心版权业中。所谓核心版权业,就是以创作具有版权作品为主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影、唱片、音乐出版业、图书、杂志、报纸、计算机软件、演剧、广告、广播电视等;其他的版权业或是创作与发行带版权的作品,或是依赖这些作品而生存,诸如销售业(视频产品、图书销售、软件销售等)。核心版权业构成整个版权业的主体,约为三分之二。(2)

我国每年出版的《中国传媒产业蓝皮书》对我国传媒产业进行了定义和划分,传媒产业是指为广大受众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各种媒体行业及其附属产业。传媒产业所创造的主要是两种产品:第一种是内容产品,主要体现为发行收入;第二种是受众产品,主要体现为广告收入。这些传媒产业的经济活动主要在三个市场展开:内容市场、消费者市场(或称受众市场)以及广告市场。产业结构分类主要包括十大行业:报业(广告、发行)、期刊(广告、发行)、图书出版、广播、电视(广告、有线电视网)、电影、音像、网络(广告、其他)、移动媒体、广告公司。(3)

在欧盟官方文件中,“版权产业”这个概念并没有涉及,主要是用“视听”、“出版”等概念。由于这些概念基本上为版权产业概念所包含,因此可以用版权产业概念研究欧盟传媒产业经济问题。

欧盟旨在推进欧盟内部视听(Audiovisual)产品市场的统一,“视听”概念为欧洲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产业政策及研究部门所广泛使用,具体包括四大部分:一、电影;二、广播电视;三、DVD、音像及其他扩展产品;四、新媒体(与影音音像结合的部分)。(4)此外,2005年欧盟理事会员工工作报告(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发布了欧盟出版业报告《加强欧盟出版业的竞争力——传媒政策的作用》(5)。在报告中,欧盟对出版产业进行了划分,主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唱片,另外还有图片、时刻表、广告海报等。根据欧盟新的NACE(6)产业划分标准,可以对传媒产业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见下表):

新NACE产业划分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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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之所以划分为2008年前后的NACE标准,是因为现今欧盟很多统计数据报告采用的都是2008年之前的统计数据,而其后涉及传媒的产业标准统计都按2008年之后的计算。本文采用的众多欧盟报告中还是多为2008年的统计数据,故此。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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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在统计和分析欧盟传媒行业中主要涉及出版产业和视听产业,其实这两大行业涵盖了报纸、图书、期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音像、音乐和唱片计算机软件和新媒体(网络和移动传媒)等。欧盟的特殊性在于欧盟把视听产业提到了相对较高的位置,主要原因是,欧盟以为,这一行业肩负着抗击美国传媒业“侵略”和实现欧洲文化多元化和欧盟公民身份认同等多重任务。此领域的相关政策,主要通过建立欧盟统一的视听市场表现出来,具体包括了发布指令、实施媒体计划、成立新的教育、视听和文化行政机构等措施,以此规制欧盟的视听政策。欧盟对于出版产业并没有在欧盟层面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规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出版业深受各成员国内部市场影响,其已经发展成为非常具有竞争力的市场。

2001年,欧盟25个国家的出版产业产值超过1 210亿欧元,占欧盟GDP的0.5%。根据2007年公布的《欧洲经济数据统计》(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2007),欧盟27个国家的出版产业产值为2 460亿欧元(7);2005年欧盟以电视为主导的视听产业市场规模达1 075.41亿欧元(8)

(一)欧盟的出版产业

1.2001年,欧盟扩大前,欧盟15国的出版业产值为1 170亿欧元,2001年新入盟的国家为45亿欧元,总的产值为1 210亿欧元,占欧盟GDP的0.5%。按照欧盟出版业产值分类统计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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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Eurostat,New Cronos 2004 单位:欧元2001年欧盟出版业产值构成

2004年欧盟27个成员国出版、印刷和录制传媒分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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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Eurostat(SBS)

2.2004年,欧盟扩大后的产业就业人数为750 000人,分布在65 000家企业里(根据2001年的数据统计)。雇员在25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了其中的97%,平均每个企业雇用12人。雇员250个人以上的大公司占0.8%,其产值占整个产业的一半还多。另外,近一半的产值是由5万多个中小公司创造的,这表明了欧盟出版业的多样化程度。

2001年欧盟15国出版行业大小等级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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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Eurostat,New Cronos 2004

3.自1999到2000年,欧盟出版业产值增长了6%。从2000到2001年,欧盟出版业产值减少了1%。

4.2002年,欧盟出版物进出口总额为77.33亿欧元。其中欧盟出口出版物价值50.77亿欧元,比美国多5倍多。同时,欧盟进口出版物为26.56亿欧元,比美国多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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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欧盟15国与美国出版业进出口总额比较

2007年,欧盟出版物进出口总额为101亿欧元,其中欧盟出口出版物价值为64亿欧元,进口出版物价值为37亿欧元,实现顺差27亿欧元。这种贸易盈余在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相对稳定。(9)

(二)欧盟的视听产业

1.根据AUVIS的数据统计,欧盟1999年有11 500家电视和广播企业,雇用了29万人,其中20万人在电视部门工作,整个营业额达到了520亿欧元,其中420亿是电视部门创造的。

2000年,欧盟15国视听部门的总收入是1 953亿欧元,电视广播收入占最大的份额,为539亿欧元,其中公共广播电视和商业广播电视各占50%。电影和视频收入为431亿欧元,其中255亿欧元来源于电影和视频的制作,是发行收入的2倍,发行收入为124亿欧元,是放映收入的5倍,放映收入为52亿欧元,视频光盘的制作和复制收入最小,欧盟15国的收入是12亿欧元。

2002年,欧盟15国的广播电视收入是654亿欧元,其中42.5%来源于公共广播电视机构。2003年,欧盟25国的广播电视机构的净收入(不包括零售和类似的非广电收入)是710亿欧元,其中41%来源于公共广播电视机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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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年,欧盟15国的电影和视频部门雇用了22万2千人,其中14万6千人在制作部门工作,放映部门雇用了5万7千人,发行部门为1万9千人。2001年,欧盟15国视频光盘制作部门雇用了7 600人,电视广播部门有员工33万3千人。

3.2004年,美国电影占据了欧盟市场的60%,只有在法国电影市场中,美国电影的统治力没有那么大,但是也占有53.2%的市场。

二、盗版:欧盟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危机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版权法律赖以生存的传播手段发生了剧烈变化,进入21世纪,尤其如此。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参与作品传播的传媒机构数量和种类会增加很多。由于作品可以不经由传统的中间媒介,而是通过新的中间媒介加以传播,或者直接在互联网上到达消费者,因此传统版权制度不论在法律制度(尤其是责任承担制度),还是经济模式方面,都受到了严峻挑战。数字技术的一大优点就是信息传播成本大大降低,“零复制”的情况在网上随处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盗版猖獗的时代终于来临,几乎每个人都在网上下载过有版权的电影、电视剧、电子书等,网络上的免费电子资源和容易下载的链接随处可见。很多学者都发现,当面对大规模违法的时候,法律是非常脆弱的,执法效果非常有限,而且成本极其高昂。网络可以无任何成本地大规模复制各种版权作品,而法律制裁难度极高。对版权人来说,网络空间是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复制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保护差得不能再差了。(11)

国际商业软件贸易联盟2005年10月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今后5年全球电脑软件盗版比例,将从现在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2003年全球盗版软件288亿美元,2004年327亿美元(12)。日益严重的盗版行为有可能颠覆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进程。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盗版成本与盗版风险急剧下降,盗版行为的分散性、相关管理体制的落后性,都使得世界版权秩序发生裂变,面临着崩溃和瓦解的危险。面对日益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发展的最主要矛盾之一。

在欧盟层面上,由于欧盟近年来的扩大,一些原东欧国家开始进入欧盟。这些国家与西欧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欧盟原本的传媒产业生态环境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在版权方面最直观的现象就是东欧国家版权法律及其意识滞后,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由此导致这些国家成为盗版的温床,这加剧了欧盟盗版局势的严峻局面。

当今欧盟的电影盗版主要形式为非法在网络下载具有版权的DVD和CD等电影音像制品。2005年,伪造和盗版商品国际贸易总金额达到2 000亿美金,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国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商品以及网络盗版数字制品。(13)特别是欧盟东扩以后,一些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成为盗版作品的发源地和销售地。像在波兰这样的国家,调查者已经发现,在当地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唱片还未发行之前就有盗版制品流出的现象,而欧盟内部边界的消失将会使这些产品很快出现在西欧的市场上。3个波罗的海国家——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加入欧盟以后,欧盟盗版问题因此更加严重。(14)《唱片产业2005商业盗版报告》称,2004年,全球盗版音乐市场价值46亿美元,销售了12亿盗版光盘,31个国家和地区的盗版超过本国国内音乐市场的50%,其中欧洲国家包括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希腊、立陶宛、拉脱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波黑、土耳其和乌克兰。(15)

网络盗版对于传媒产业造成了严重威胁。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估计,2008年全球有400亿未经授权的下载,其中的盗版约占95%。仅此一项就导致了数十亿美元收入的损失,实体产品的销售也大大下降。录音制品产业发布报告说,在2008年,他们移除了300万个非法网络链接,比2007年高出50万个,因此潜在地阻止了数亿的非法下载。网络盗版威胁早已超出国界,成为世界问题。娱乐软件行业的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12月对经由BitTorrent和“电驴”非法下载的13个游戏拷贝的调查表明,其中4个游戏拷贝被223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使用,这13个游戏的下载量在1个月之内多达64 292 795次,而全年的数量显然要比这大许多倍。就发生非法下载的国家而言,意大利占17%,西班牙占15.1%,法国占7.9%,德国占6.9%,波兰占6.1%。人均非法下载最多的国家是以色列、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和波兰。在所有网络资源中,意大利电信提供了11.6%的非法下载,接下来是西班牙电信(7.8%),法国电信(3.9%),波兰电信(3.6%),德国电信(2.6%),意大利IUnet(2.1%),法国Neuf Cegetel(1.6%)。(16)

这些数据十分清楚地显示,盗版正严重冲击着欧盟的传媒产业,欧盟政策制定者因此严重关注,并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法律以规范这些非法行为。与此同时,欧盟在版权保护的方法上也进行了相当多的创新,并不是一味地加强版权保护,而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开始寻找更加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广泛利用传媒政策来消解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的矛盾。

在《安娜法》出现之前,早期欧洲大陆是皇室和政府拥有版权法律制定的特权,他们通过许可授予的方式,许可特定的机构来执行版权(复制权),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要受到严厉的惩处。从权力的性质角度来看,版权许可是国家的公权力,国家利用暴力机关来加以维护。1710年4月10日,闻名至今的《安娜法》获得通过,这是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它第一次明确了作者个人权利应受保护,尽管只是对他们著作的保护。(17)《安娜法》将版权由封建特许专有权转变为法律规定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从而使其由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这无疑是一个质的转变。欧美的知识产权学者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不过,《安娜法》虽把立足点放在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方面,但并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也称为“人身权利”)的保护。(18)英伦的《安娜法》对欧洲大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随着盗版行为的泛滥,如果一味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制裁,那么作为促进人类科学文化发展的“合理使用”问题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坏,在当代媒体全球化和媒体集中化的浪潮中,越来越多涉及版权产业的部门都被全球最大的“传媒航母”获得,包括时代华纳迪士尼、维旺迪、新闻集团、贝塔斯曼、维亚康姆、索尼等。这些“传媒航母”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版权产业的命运,版权政策中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即是在保护这些把版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的“传媒航母”,版权法律的加强势必引起合理使用空间的减小,从而影响人类广泛使用这些版权作品从事创新活动、表达自由、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合理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相关政策放松管制,又会引起更大范围盗版行为的出现,对传媒产业的发展同样造成巨大伤害。因此,现在很多国家在立法时都不仅仅考虑对个人版权的保护,而是也通盘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19),包括对版权的经济因素、版权中“合理使用”的考虑等,这些因素都是国家或者社会组织在考虑版权政策中所涉及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大众商业化和全球商业化的今天,如何利用版权法规或者传媒政策更好地促进公众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利用这些作品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利益,这一问题已经超越单纯对版权人自身的保护,成为当代版权政策制定的关键所在之一。

三、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矛盾

为了回应新技术的挑战,贯彻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法律,欧盟于2001年颁布了《版权指令》,将技术措施纳入了版权法的范畴,它是欧盟应对数字服务环境下的挑战而采取的新措施。这个指令的制定有两个目的:一是就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和相关权利保护协调各成员国的法律;二是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进而在欧盟范围内批准这两个新条约。与20世纪90年代的版权指令只涉及版权保护的某个方面不同,版权法令协调作者享有的多种实体权利和四类邻接权以及相应的限制和例外、技术措施的保护、权限管理信息和禁令救济等重要方面,这个指令对欧盟其他有关版权的指令有着广泛的影响。(20)但是,事实上,这个指令在当时的欧盟内部是引起很多争论的,各方采用了最强规模的游说办法才使之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21)特别是其中的反规避措施和专属权利的通过都是经过一再修改的。(22)结果,学界广泛认为,版权指令的通过是版权权利人(出版、电影、音乐和大的软件公司)对版权使用者的重大胜利。(23)

根据《版权指令》的规定,版权人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控制公众对其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同时禁止公众通过任何手段和方式规避这些技术措施,还禁止了生产和销售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的范畴,是欧盟在遵循其基础法的根本原则的基础上,贯彻和执行国际协定的结果。但是,《版权指令》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版权法对版权作品的管制方式,从单纯的由法律条文规范公众的行为和事后救济的惩治方式,转变成由法律条文和技术措施共同管制,并且可以在事前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24)

然后,欧盟从2001年开始,陆续出台了更多的利用版权规制版权产业的法律,包括2004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指令》。2004年7月欧盟颁布了《欧盟知识产权产品边境措施指令》,再次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该指令要求成员国修改关于知识产权产品边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强化海关扣押和销毁产品的权力。2006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指令(修订版)》,2006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出租权、出借权和相关版权的指令(修订版)》,2009年4月23日通过了《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修订版)》。按照往常的速度,出台这么多的法律简直是不能想象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盟在版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积极态势。另外,欧盟还出台了更多的提案和建议以及绿皮书,包括2005年5月18日通过的《关于合法在线音乐服务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跨边境集体管理的建议》、2006年8月16日通过的《有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的刑事措施指令〉的最后修订建议》、2008年7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绿皮书——知识经济中的版权》。

欧盟的这一系列动作表明了加强版权保护的决心,但是就像作者前面提到的,版权保护的加强会导致“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其实,“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类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对作品进行利用,包括学术探讨与个人学习、研究活动(包括“反向设计”);另一类虽属公开使用,但给版权市场造成的侵害却微不足道,而且带来了有利的社会结果,包括临摹行为、新闻报道行为、教育行为、引用行为等。其他免责规定包括对一些资金来源明显不足的、但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机构(如学校和图书馆)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权。(25)由于版权保护在欧盟内部的胜利者是版权人,也就意味着,如果公众希望获得这些作品的使用权,就要付出相对更多的代价,像学校和图书馆这类机构使用这些版权作品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如果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这些单位把成本转嫁给公众,公众就要花更多的成本获得这些作品,这不利于鼓励创作和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与此同时也可能激发盗版行为,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则加剧了这种不平衡。在传媒新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代,完善版权制度,就要协调版权人权益和公众合理使用的权益。唯其如此,版权制度才能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从而建立一种大家广泛认可的新平衡,彰显衡平原则。

现阶段欧盟已经较为认真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公共领域把图书馆数字化提到非常重要的高度。当然,这里面还包括一个深刻的背景,即美国在图书馆数字化方面抢先一步,并且率先占领了世界市场,最重要的事件就是谷歌利用自己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一方面帮助版权作品持有人(往往是大型媒体集团)数字化其版权作品,以便这些集团在应对互联网化和数字技术方面具有巨大的市场竞争力,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售卖自己的版权作品,获取更大的利润;另一方面,谷歌公司在帮助版权人数字化版权作品的同时,也提出自己的开发条件,那就是采取支付一定版权费的方式合法使用这些作品,开发自己的商业盈利模型,利用自己强大的搜索引擎技术,在数字化的信息社会中获得先发优势。鉴于美国这种强势占领世界市场的做法,欧盟从政策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齐头并进,迎战美国的挑战,为此首先在政策层面上,于2008年11月20日实施规模庞大的欧洲计划,希望把代表欧洲文化遗产的艺术品、图书、电影和档案等都进行数字化,并且建立一个搜索平台,使公众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作品,原计划数字化200万件作品,这些作品目前都是公共资源,其中大部分是非版权作品。其中50%的作品来自于法国,该计划希望在2010年之前能完成1 000万件作品的数字化工作。这项计划的实施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版权作品没有纳入其中。

四、欧盟版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

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内容产业和新传播技术的结合模糊了版权法律所依赖的传播技术支撑,新媒体的发展必然导致版权法律的新发展。版权法律变革的滞后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大规模盗版,使得欧盟开始集中关注新的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效果。与此同时,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促使更多的新传媒企业在欧盟产生,就业岗位由此增加,利润呈几何级数上升,欧盟版权产业发展成为欧盟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是,欧盟仍然面临着日本和美国的双重夹击,美国在欧盟的版权产业内容市场中占据大量的份额,日本在欧盟版权产业的硬件市场中占据巨大的份额,这些给欧盟快速发展的版权产业带来复杂的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当然,欧盟传媒产业发展在全球的优势也是相当明显的,在文化层面上尤其如此。欧盟是西方文化根基所在地,拥有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会在未来的版权产业发展中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价值。

在此传媒发展的历史性语境中,欧盟面临着公共领域、私有商业领域以及版权政策调整基本思维的巨大转型。但是,由于欧盟这一跨区域综合体是一个崭新的政治经济文化集合,在处理版权体系转型的过程中就要比民族国家存在更为复杂的程序和矛盾。面对这样的版权政策生态环境,欧盟立足于未来,以版权法律制定和调整为核心,以视听产业为基本面,以建立欧盟统一市场为基本目标,以商业、公共领域为两个基本维度,从版权决策思想和政策两个方面进行变法,基本特征是由偏重惩治盗版行为,转向注重禁止盗版规避技术与设备,重新建立新的版权体系,以适应版权产业的迅速发展。

(一)公共领域中版权政策的转型

版权保护一方面保护的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创造智力作品的所有人类都应有保护他们的精神和经济利益以及包括对他们作品的所有形式的使用的特别权利。”然而,现在很多国家在立法时都不仅仅考虑对版权所有者的保护,而是还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统筹安排(26),包括对版权的经济因素、版权中“合理使用”的考虑等。在当代传媒产业全球化和集中化的浪潮中,全球最大的“传媒航母”愈来愈强有力地控制了世界版权产业。与此同时,随着宪政民主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跨区域组织,特别是民族国家,都不得不致力于公民的社会福利。因此,如何在公共领域中协调版权所有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两者双赢局面,这就成为欧盟版权政策转型的重点之一。

图书馆(含档案馆)是欧盟在公共领域中投入最大,也是预计对欧盟公共领域的版权政策影响最深的部门。由于图书馆在人类科学文化发展上的巨大价值,以及在市民生活中的巨大作用,有关图书馆的版权政策因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生活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用户期待原来实体性的机构能够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和便捷化,能够方便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使用图书馆的资料,这种不断增长的需求引起了包括版权作品持有者、欧盟版权政策制定者、新技术开发者、欧盟各国的图书馆管理者、商业模式运营商和普通用户的极大兴趣。

欧盟作为欧洲统一市场坚决的执行者希望看到欧盟各国的图书馆能够连成一线,资源共享,所以积极介入欧盟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工作,因为这不但可以使得欧盟的悠久文化遗产得以保存,还可以引领新的市场,催生新的公司,增加就业岗位,产生新的利润,促进欧盟的经济发展。版权作品持有者从实现更高的经济利益的因素考虑,新模式会增加自己的收入,激励自己的创作热情。新技术开发者盼望着通过欧盟图书馆一体化的建立,发明创造新的技术,实现经济利益。商业公司也希望能在图书馆一体化的道路上建立新的商业模型和盈利机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普通用户希望便捷有效的搜索工具和先进的物流手段可以实现自己足不出户的新要求。所有这些都是促成此计划实施的积极因素。但是,与此同时,还有很多不利的因素阻碍此项计划,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利益分配。欧盟希望达成这一计划,以实现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而经济利益则是各个部门博弈的重点,普通用户作为消费者希望新模式能够便捷和低价,新技术开发者和商业公司不仅希望在新模式的早期获得巨额利益,还希望能够通过一定的长效机制持续获得利益,版权权利人是图书馆一体化数字化的核心,他们显然希望在这个模式中取得最重要的经济效益,并且通过这种模式的建立使得盗版市场逐渐消失,用户不断增多。因此,整个矛盾的焦点就在于新模式的建构形态,包括公共模式和商业盈利模式的建构及其平衡机制。欧盟政府方面显然要面临着多方的游说和平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的多赢局面。

欧盟现阶段对图书馆问题的态度是,首先,要完成图书馆非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工程,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其次,利用自己的地位,召集欧盟各国图书馆联合起来,从欧洲统一市场的角度,平衡欧盟重要的大型图书馆和规模较小的图书馆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在版权、合作、共赢指导原则之下开展工作,利用欧盟通过的发展信息社会、新技术研发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欧洲统一的图书馆搜索系统,将欧盟的图书馆一体化的架构搭好;再次,建立便捷的、利于用户的商业付费网络模式也是欧盟正在实施的工作之一;最后,在整个欧盟图书馆一体化开始运作之后,开启与版权权利人的谈判,利用“网络使用补偿费”的方法实现版权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商业化。

(二)商业领域版权政策的转型

商业领域是版权作品交易的基础市场,也是欧盟版权产业的基石。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使得原先的版权产业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更新原有的版权市场商业模式,建立新媒体的新商业模式,这是欧盟政府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的发展。由于盗版的蔓延和欧盟政策层面上对“合理使用”政策的延续,业界迫切需要欧盟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良好的版权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扩展版权产业的市场,实现欧盟版权产业统一市场。

从欧盟层面来讲,虽然已经确立了保护版权、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思路,但是对于版权权利人的保护也没有因此而放松,以防止失去作品创作的延续性和积极性。大型传媒集团是版权作品最大的持有者,它们在商业领域中的发展对欧盟经济的发展、就业的保障和欧盟在全球的竞争力都影响巨大,有必要施加有力保障。保护版权作品,形成打击盗版的局面,这是现阶段欧盟政府层面回应版权权利人的政策要点之一。

现阶段欧盟在内容产业上主要进行新型商业运作模式的开发和利用。内容产业是版权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现在内容产业的基本发展态势是,新技术的开发和内容产业互相结合,模糊了传统的内容产业之间的边界,网络和娱乐业、电影、图书、音乐唱片、电视广播、报纸和手机结合在一起,网络报纸、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网络视频、网络音频,网络图书、手机报纸、手机广播、手机电视、手机视频、手机音频、手机书等集中出现;另外,在传媒集团内部,不同的内容产业开始形成聚集效应,产业价值链更加紧密,附加值不断增高。在此基础上,不论是传媒集团内部,还是欧盟政府和产业的关系方面,都在积极设计新的商业运作模式,以便于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

在欧盟整个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包括网络(宽带和移动)付费模式、便捷用户操作模式、版权作品转让网络新模式、版权作品使用费计算标准、新型网络技术、与内容产业有关的相关产业协同分享盈利模式等。这些建立在新媒体之上的商业模式,与技术关联之深实属空前,而且可以借鉴的经验非常罕见。欧盟如何在这个新型模式中起到标准制定者、利益协调者的作用,这就显得特别重要。欧盟有着宪政民主传统和注重社会效益长远目标的悠久传统,在商业政策制定上偏向于公共利益,非常注重普通用户使用操作模式,在关心用户便捷使用版权作品的同时,也极力推动创造新的版权作品,从而为欧盟多元化文化和内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音乐产业

音乐部门是发展最好的内容产业之一,将会引领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在受到数字盗版的严重侵害之后,音乐产业已经试图建立合法的网络市场,以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其形式主要是音乐作品的下载销售。2005年,欧洲有将近200家网络音乐服务机构,网络音乐市场预计将会在下一个5年增长近10倍。(27)

欧洲手机音乐网络市场(手机下载和铃声)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的产值为7 630万欧元,手机音乐市场收入预计将会增长,到2010年,网络和手机音乐收入会占到欧洲全部音乐收入的20%。(28)

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揭示了网络音乐传播和音乐版权的多重拥有(作者和作曲家拥有它们词曲的版权,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和演员拥有相关的邻接权),这种现状导致网络许可服务的重大危机。在音乐产业中,不同的权利人拥有不同的权利。这些不同的权利,欧盟通过变革和健全集体权利管理组织(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CMOs),加以协调管理。(29)

作者版权由作者协会代表作者和音乐出版人进行管理。作者拥有音乐或者曲子的版权,其一是复制权利,例如复制实体或者虚拟的作品。实体复制是指把作品复制在实体物品上,诸如CD;虚拟复制(数字复制)包括数字方式,例如在互联网上传、下载、转发或者硬盘储存;其次是作品的公开传播权,例如,通过公开演出或直播这些作品,或者通过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介,或者通过互联网和下载。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是制作人和表演艺术家的邻接权,允许他们控制或者得到别人使用他们作品的补偿。这些使用包括实体或者虚拟的复制、广播、互联网的点播和下载。对表演者来讲,他们拥有自己表演作品的复制、广播和公开传播,并且可以交互使用。公开传播权和广播权由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代表表演者管理。集体权利管理组织共同代表表演者和制作人,复制权

② 《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利和交互使用权利经常涉及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对于音像制品制作者来说,他们拥有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利、广播和公开传播权利以及作品交互使用的权利。公开传播权和广播权由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代表音像制品制作者管理,复制权利和交互使用权利经常由音像制品制作者单独管理。

随着网络传播方式需要数字复制权利和使用权利的同时许可,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的许可更加复杂化。事实上,传统上广播和实体传播长期有效的合同惯例被分成机械复制权利(CD等音像制品)和表演权利(广播电视)。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数字传播的新渠道,但是合同的惯例依然存在。结果,这两种权利必须进行澄清。

网络音乐市场依然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原因之一就是集体权利管理组织在公共演出中管理方式过于复杂。对公共表演权利来说,集体权利管理在音乐行业中是很普遍的。传统上,集体权利管理组织采用的许可转让制度依然处于适应网络化的过程中:虽然图书和电影可以很容易地在出版者或者电影制片人选择的地点进行转让,但是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仍在严格限制的民族国家内部转让。最近关于建立多边音乐作品转让体制的努力已经导致欧洲许可转让平台的建立,虽然只限于网络传播的数字复制权利。至于公开表演权利,集体权利管理还是限于民族国家内部。国际数字复制作品的许可转让和民族国家内部公开演出的许可转让彼此分割,这导致网络许可转让的复杂性。(30)

出版产业

在出版产业领域,欧洲报纸的网络广告收入已经占其总广告收入的1%—4%,这个数字在2010年将达到5%。(31)

与音乐产业相比,网络版权图书的发行是较为简单的事情。然而,较为复杂的是大批数字化的绝版图书或者孤本图书的销售问题,因为作者是否有数字权利是不清楚的,这就使这批数字图书的版权转让复杂化。(32)

文学作品和电子图书的网络发行依然是新兴市场。欧洲之外的此类商业项目已经处在发展之中,而且没有必要遵循欧盟的版权规则。从欧洲的视角来看,当作者和出版人的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销售时,他们的权利应该获得有效的保护。如果立法和规制框架能够实施,许可转让模式能够适应对权利人和消费者都没有界限的单一数字市场,就不会与重要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因为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能够通过数字图书馆和数字档案有效使用这些作品。(33)

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Europeana project)的图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数字化是一项巨大的成就。然而,这也存在着风险,相当一部分的欧洲国家图书馆的图书不能被大规模数字化,也不能被纳入遗产保护计划,例如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和与之相似的为获得权利许可的其他计划,原因在于权利人的身份不明(孤本),或者必须征得同意(绝版)。孤本问题在欧盟层面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例如欧盟委员会建议2006/585/EC,2008年理解孤本备忘录,知识经济中的版权绿皮书等都对此有关注。然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此类问题表明,如果欧洲的解决方法没有确保合法性,并且欧盟27个成员国的数字竞争环境还没有快速发展,那么欧洲的保护版权方法将会在持续竞争的压力下进行。最近,欧盟在关于知识经济中的版权通报中显示,有必要为大规模数字化、简便和划算的权利许可寻找可行的方法。这份通报还宣布欧盟委员会将会实施一系列的计划保证孤本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34)

视听产业(电影和视频点播)

随着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发展和电视节目在因特网上的销售,电视这个最流行的传媒,已经开始进入网络环境的大市场。交互式网络电视形成了一个新的传输平台,利用因特网协议和宽带在“宽带花园”(walled‐garden)环境下传输电视节目。电信运营商越来越多地利用DSL网络传输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预计在2006年达到70万的订户规模,2009年达到900万。广电传媒和付费电视运营商也开始在因特网上发行他们的节目资源,这很可能成为欧洲电视市场长期繁荣的一部分。(35)

在线广播在欧洲现在已经每周有1 500万听众,到2010年预计会翻番,达到3 200万听众。手机的数字广播可能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预计到2010年达到2 170万用户。广播播客市场也预计会快速增长,2005年达到20万听众,2010年达到1 100万。然而,到2010年,数字广播的广告市场应该不会超过所有广播广告市场收入的5%。(36)

电影,在2005年的戛纳宣言中,(37)“在线电影的出现对电影产业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不仅会产生新的观众,而且会让欧洲电影拥有更大的销售范围,包括国际市场。”当然,在线电影销售对欧洲来说只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只在电影市场的收入中占微不足道的份额,以宽带花园(walled‐garden)为基础的、利用机顶盒进行销售的点播电影占据着主要的电影市场,在线电影销售只是刚刚开始,然而在线电影市场的收入预计会飞速发展,到2010年底,电影的在线销售部分将会达到欧洲电影收入的7%。手机电影销售预计在2010年之前不会有较大的发展,主要是因为电影的特性和对带宽的要求。

视听产业的情况就和前面的情况相当不同,一方面更加复杂,因为在电影创作中有更多的权利人拥有版权:导演、制片人、演员、编剧、配乐作者等。此外,演员的表演权在欧洲层面还尺度不一,以至于演员在不同的国家却享有不同的权利。(38)另一方面,由于电影制片人权利作为核心权利得到确立,所以这种复杂性有所减轻。电影制片人经常从电影作者的权利转让中取得利益,这就意味着他可以一起转让一系列的权利。结果,尽管集体管理依然要求配乐作品和私人复制的版税,但是其作用明显降低。在一些国家里,需要根据立法机构和音乐组织达成的协议,里面规定了什么作者享有什么权利,例如出租权。

此外,在视听部门,新视频点播服务系统还面临着很多挑战。

涉及为了视频点播而从内存中释放用户自定义窗口(release windows)的法律规制和合同协议可以说是跨越国界的数字内容平台发展的壁垒。网络平台不像传统的销售商,一般不致力于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投资,特别是产业上游的投资,例如先期购买权。网络平台不会像电影参展商一样在电影销售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与其他传统的投资方式一起,根据电影生产国的投资或者国家之间的合作,视听市场在欧盟依旧面临着地域的壁垒。(39)

电子游戏

产生于数字时代的视频游戏,在线销售和开发已经成为发展最好的产业之一,视频游戏已经在很多平台上进行销售,例如电脑、视频游戏控制器、手机和交互电视系统等。视频游戏产业也正在发展创新内容和商业模式,最大化地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融合,例如在线游戏或者游戏流(game streaming)。(40)

欧洲视频游戏内容产业的在线销售和开发价值已经取得巨大进展,占欧洲视频游戏销售市场的11%。到2010年,网络和手机的在线游戏的销售和开发收入预计会达到欧洲视频游戏总收入的33%。(41)

电子游戏产业是随着数字技术的产生而出现的,依靠大范围的网络互动盈利,也是最有前景的网络视听市场,因为受文化和语言影响很小,所以很多欧洲的消费者,尽管其所使用的语言以及所属的国家不同,但都喜欢电子游戏。就电子游戏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欧洲单一数字市场已经变成了现实。(42)

(三)版权政策思想的转型

在制定版权政策的过程中,有很多个维度是必须考量的,包括使用与获取传媒权、表达自由,其中关键之一就是版权权利人和版权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衡平原则。

欧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版权体系相当规范和完整,欧盟版权权利人的经济收入相对其他地方就较高。具体而言,这与欧洲版权作品市场定价较高有直接关系。与此同时,欧洲又有相对发达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可以平衡读者在知识获取和经济收入之间的矛盾。目前的问题是,欧盟扩大以后,很多经济上落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差,在欧盟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很多盗版作品从东欧国家流入西欧发达国家,造成欧盟主要版权权利人收入的直接下降,引起欧盟政府层面的关注,加强版权的保护也就势在必行。但是,随着版权保护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版权权利人的利益获得保证,而读者低价和便捷地接近版权作品的权利有所削弱,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到妨碍,欧盟版权政策制定者欧盟委员会因此面临新的难题。

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迅猛发展之前,欧盟的版权政策较为倾向于版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从欧洲版权作品市场定价较高这一现象中可以看出。另外,不同类型作品因其传播手段和传播形式不同而被纳入复杂的版权体系,一部作品在电影、音乐、电视广播、图书和报纸等拥有不同的版权,分属不同的版权权利人,很多版权法律对此都规定得非常详细,版权保护力度由此也可见一斑。

欧盟版权体系运作时间长久,经验丰富,版权体系保护作品的机制比较健全和成熟。但是,新技术和新传媒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无成本的、海量的复制大量出现在互联网上,技术的规避措施还因为管辖权的争议无法形成有效的保护。对版权人来说,网络空间是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复制的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的保护差得不能再差了。(43)相反,受众迎来了最好的时机,电影作品的非法下载、音乐作品的海量复制、视频点播的免费等使受众便捷地获得了原本需要大量金钱才能享受到的服务。对于传媒行业来讲,这形成了巨大打击,市场大量流失,利润急剧减少。针对这一版权产业生态危机,欧盟自21世纪开始,就开始调整版权政策思路。首先,制定相关的新法律,更新原有的旧法律,在政策层面上把互联网纳入到版权法律管辖之中,大规模调整版权体系;其次,由于版权保护法律的大量制定和实施,版权体系势必向版权权利人倾斜,因此欧盟又开始调整这个体系的衡平状态。由于民主传统和福利政策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欧盟从鼓励普通受众获取、使用、创作版权作品的角度,通过调动诸多政策工具,制定一系列传媒政策,以调整现行版权保护体系,而不仅仅从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私权和公权两个维度思考问题。欧盟制定的大量传媒计划无疑在于统一欧盟的传媒市场,保护欧洲的文化遗产,促进欧洲版权产业发展。从长远来看,如何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更好地促进公众获得和使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实现这些作品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价值,这成为欧盟版权政策制定的主导思想之一。

五、欧盟应对版权体系转型的重要举措

从某种意义上讲,版权体系的每一次调整都是应对传播技术的新发展。按照传播技术和传媒依次变化的情况,图书、报纸、杂志、电影、广播、电视都有自己的特性,相互之间的边界非常明显。近代以来,按照传媒特性建立起来的版权体系与版权产业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全球化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地域和空间的融合、人类生活方式的趋近、地球村的实现、流行文化的迅猛发展,旧的版权体系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

欧盟作为现代版权体系的发端地,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民族国家联合体,拥有复杂的体制和宪政民主的传统,其如何应对版权体系的重构,这对世界其他国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当今欧盟版权体制转型的基本特征是,由偏重惩治盗版行为,转向注重禁止盗版规避技术与设备。也许可以这样比喻,以伯尔尼公约为基础的现代版权体制好比主要针对用刀杀人的行为,而欧盟当前的版权体制不仅如此,还把拥有和销售刀以及传授用刀知识都定为犯罪。(44)欧盟除了加强版权保护法律之外,还通过在传播过程中的调控政策来解决盗版问题。

欧盟的做法在基本面上可以分成两类措施,一类是直接措施,即通过平衡版权权利人和受众之间的矛盾来调整;另外就是间接措施,不仅仅从平衡版权权利人和受众关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还通过诸多政策手段解决问题,即制定大量的传媒政策来调整、建立、保障新的版权体系。

(一)加强版权法律规范,平衡版权权利人和受众的利益冲突

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既是版权权利人和受众之间的矛盾,也是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欧盟作为欧洲版权体系制定者,明确意识到两个基本问题,欧盟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和受众享有更好的服务,也要保障版权权利人和版权产业发展。两者之间虽有冲突,但也存在互动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政策制定的问题,不仅不会损害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权利人利益,而且发展良好的版权产业生态环境也能促进版权使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欧盟在版权体系的转变中采用了两套策略,在加强版权立法和实施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媒体计划和在欧盟层面建立欧盟信息社会规划工程,推进新技术研发,鼓励欧洲文化发展,促进视听产业一体化等。由此,一方面扩大欧盟版权产业市场,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版权产业的多样性,满足不同受众的需要;另一方面,加强版权产业生态环境的建设,积极制定新的面向21世纪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

针对在线非法下载版权作品,欧盟准备建设网络内容服务(online con‐tent service)新平台,以此遏制盗版现象的蔓延。将版权作品拥有者(主要是大型传媒集团)、网络服务商(主要是提供网络技术)、视听作品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在欧盟统一制定的规则环境下展开合作。欧盟还联合各成员国,移除非法链接和网站,制定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设立便捷和成熟的网络技术,以方便消费者的付费和观看,从法律和政策规制角度设立可以长效发展的机制。一项最新统计显示,2007年,非法下载音乐、影视和图书产品的行为给法国造成超过11亿欧元的直接经济损失。(45)欧盟在2006年5月发布了《在线电影的发展和使用欧洲宪章》(EUROPEAN CH ARTER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TAKE‐UP OF FILM ONLINE),提出建立电影创作者与消费者的电影在线服务,促进版权作品的适当保护,推进打击盗版的紧密协作,建设全新的、多元化的、切实可行的欧洲在线电影商业合作新模式。此报告特别提到版权是创意经济的核心,要特别使年轻人明白版权在这个模式中的核心作用,创造新的教育方式,增加版权教育,以使年轻人增强版权保护意识。(46)

法国在2009年5月通过了反盗版法案,根据该法案,政府将成立一个高级委员会,对网络发行和版权进行管理,并对非法下载行为给予惩罚。法案规定,当一名网民初次非法下载互联网资源时,他将收到一封警告邮件;如果再犯,相关部门就会向他发出挂号信;等到第3次发生侵权时,他的网络就会被切断,时间从1个月到1年不等,在此期间,他不能向任何运营商提出重新连接网络的申请。(47)

针对DVD和CD等电影音像制品的盗版问题,一方面欧盟内部加强执法,2003年,产业联合体和法律执法部门查扣了680万张CD,而2002年只有450万张;另一方面,欧盟通过指令等法规打击盗版问题。欧洲层面的反盗版立法机构在2004年4月通过欧盟执行指令后获得了加强,这个指令在加强欧盟25个成员国法律的民事制裁和补救措施上达成了一致。这个指令在深度上能够帮助成员国打击盗版,确实也在整个欧盟层面扩展了执法的最佳方法。权利人在指令中获得的权益包括强制令的使用,在非法活动中冻结财产,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重要的是,如果权利人的名字出现在唱片或者其他作品形式上面,指令就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唱片公司和其他权利人避免在法庭上同盗版展开昂贵而又无意义的争辩。按照指令的要求,权利人将有权力向司法当局要求侵权人告知关于盗版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的信息。这会对解决实体和网络盗版案件有很大帮助。指令还包括保护证据免受损坏的条款、允许使用有盗版嫌疑的作品清样的条款。欧盟委员会打算在2004年下半年提出在刑事制裁方面新的立法方案。(48)

除了新型的网络内容服务平台之外,欧盟还要在技术角度采取措施对盗版作品实行打击。音像制品行业认为,对抗上传者大规模法律行动是遏制盗版的第二好办法。最好的办法是阻止上传者接近版权作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s)是互联网的“看门人”。有了这个看门人,就可以限制盗版作品的渠道,因此从根本上抓住了打击网络盗版的“钥匙”。过去阻止儿童色情渠道的技术也可以用于阻止进行音乐版权作品盗版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隔离盗版者,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实用的对抗非法文件共享的办法。很多国家的“安全港”法律(包括美国和欧盟的),其立法宗旨在于鼓励网络产业的发展。版权行业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协助控制盗版和发展合法的网络产业市场。很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条款禁止使用盗版作品,而且有权力终止那些使用盗版作品的人使用服务的权限。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权力,终止那些利用使用网络服务偷窃和销售非法音乐作品的人使用服务的权限。国际唱片业协会已经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动担负起责任。双方都发表了自己引人注目的观点,但是双方之间的讨论还没有开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已经拒绝采取有效的行动。政府在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打击盗版中起关键作用。在英国,政府管理的高尔斯知识产权评论在2006年12月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主动和行业签订合约,制定移除盗版者非法链接的程序,否则要面临政府的干预。(49)

(二)制定大量传媒政策,促进版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

在版权体系的构建中,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延续至今。欧盟从大规模制定传媒政策入手,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制定一系列传媒政策,投入大量资金,促进欧洲视听产业在全球展开竞争,这些不仅为欧盟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欧洲视听产业的发展,保护了欧洲极富价值的文化宝库,维护了欧洲的公共利益。

欧盟的传媒政策和版权政策在基本面上都是维护欧洲社会广泛的公共利益,包括表达自由、传媒获取与使用权、言论和新闻自由、文化多样性等。进入21世纪以后,欧盟实现了版权政策的转向,重点由版权作品控制转向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而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又与欧盟其他传媒政策息息相关。

当前欧盟的传媒政策主要根据两大战略:一是欧盟层面上的里斯本战略,二是信息社会和传媒部门为了配合里斯本战略而制定的i2010计划。

里斯本战略是欧盟的发展战略,旨在2010年把欧盟知识经济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和最具竞争力的市场,提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提高欧盟社会的凝聚力,保护环境。这一战略是2000年由欧洲议会在里斯本通过的。它的主要经济理念是以创新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学习型经济发展,深化社会和环境革新,其具体措施是技术研发框架计划(2007—2013)和联合技术计划,提供资金为7年510亿欧元。

i2010计划旨在通过发展信息和传播技术,一方面聚焦于电信网络和互联网网络的交叉和覆盖,另一方面促进内容产业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政策优先:创造单一信息空间(包括重新修订规制、支持内容产业创新、扩大宽带覆盖以及安全问题)、增加80%的欧盟信息传播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包括对中小企业的示范项目和计划的投资)、促进广泛的欧盟信息社会的建成(包括在三旗舰倡议(50)中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生活质量)。i2010计划将从510亿欧元的里斯本战略拨款中享受135多亿欧元的资金支持,用于信息传播技术的研发。

另外,欧盟还实施媒体计划。欧盟的媒体计划始于1990年,目前已经完成三代,分别是第一代1991—1995年、第二代1996—2000年和第三代2001—2005年。欧盟最早实行媒体计划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欧洲视听市场的发展,为欧洲电影和电视产业提供支持,提高其竞争力,同时促进欧洲视听作品的发行和制作。第一代计划的支持资金是2亿欧元。最新的第四代媒体计划是2007—2013年媒体计划。欧盟认为,媒体因素是传播和发展欧洲文化价值的关键,在欧洲文化认同和欧洲公民认同的创造中担当极为重要的角色。欧洲的影视作品在促进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以及传播欧洲文化知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然,这些影视作品也有极强的经济和市场价值,可以促进欧洲的繁荣。

欧盟媒体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首先,促进欧洲视听作品的技术层次,主要是在产品制作之前对人员进行广泛培训;其次,促进这些作品的销售和发行;最后,支持试点计划,促进市场繁荣。为了实现这些措施,计划优先支持欧洲视听部门的创意计划,加强对中小视听企业的扶持,缩小欧盟视听产业大国和小国之间的产业差距,支持小国传媒产业,以实现欧洲文化多样性目标,在数字技术发展领域保持领先。整个计划耗资7.55亿欧元,在5年内支持欧盟视听作品,特别是电影的拍摄、宣传、销售、放映、培训和欧洲的各大电影节。(51)欧盟平均每年资助300个欧洲新电影问世。欧盟以发行和推销欧洲影视产品为优先项目,投入的资金占媒体计划2007(Media 2007)总预算的65%。电影院上映的欧洲电影中,半数靠欧盟赞助。在欧盟的赞助和支持下,十分之九的欧洲故事片得以在制作国以外的国家发行和上映。(52)另外,为扩大欧洲本土影视作品在欧盟以及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欧盟采取了很多行动:(53)

1.赞助“欧罗巴电影院网络”(Europa Cinemas)。该网络提供位于53个国家340座城市的670个电影院的信息。这些电影院每天上映1 500多场电影。该网络的任务是促进欧洲电影的上映率,尤其是增加非国产欧洲电影上映场次。在未来7年中,欧盟计划将非国产欧洲电影的发行量从10%增加到20%。

2.举办电影节和电影展览。每年赞助100多个电影节,放映15 000多场欧洲电影,观众达250万之多。在2007年第57届柏林电影节上,共有17部参展影片从欧盟媒体计划中获益。

3.鼓励采用全球标准的数字技术进行创作和发行视听作品。资助电影院将设备改造成数字化设备,帮助建立欧洲数字电影院网络(CinemaNet Eu‐rope),从而使这些数字化电影院能放映该网络提供的数字纪录大片,改变原来只能放映电影胶片的现象。

4.欧盟视听产业不仅得益于“媒体计划”的赞助,而且受益于欧盟“电子内容计划”(eContent programme)的拨款。欧盟电子内容计划的目的是促进数字内容市场,包括创造视听数据库和建立推广工具,如在了解信息方面提供多种语言,或对视听作品提供多种语言的配音和字幕。

5.帮助建立欧洲动画电影协会。其宗旨是建立和巩固欧洲动画电影市场。目前该行业的专业人员超过15 000人。该协会每年都主办“欧洲动画电影论坛”,旨在推动欧洲动画电影在电视和新媒体(如手机电视,网络等新的媒体形式)传播中的投资、制作和分销。

6.为电影、视听业融资提供便利。在欧盟“2000年革新”(INNOVA‐TION 2000)动议下,欧洲投资银行为从事视听和内容产业(如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和多媒体)的大公司提供长期资金,为中小型电影公司提供贷款或商业风险资本。欧盟表示,为视听业提供融资支持能够带动整个行业的投资。经验表明,欧盟每提供1欧元资金支持,就会吸引约6欧元的私人投资。另外,这样做还可以保证更多的欧洲电影免受好莱坞商业片的影响。

欧盟在1999年制定了《欧盟视听政策应对数字时代的原则和指导意见》。此意见的目标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在随后5年中,要设定数字时代的欧盟视听政策,包括法律规范框架和多样的国家和欧盟支持机制。法律框架要保护新闻自由、权利人申辩自由权利、多样化、著作权、文化和语言多样性,未成年人和人类尊严以及消费者权利。当然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传媒市场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欧盟将支持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发展。特别提到了版权保护和打击盗版。该报告指出,互联网给传播视听作品提供了新的更加简单的通道,数字技术也给复制作品带来极大的便利,这就意味着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必须成为视听政策制定的中心因素。2007年发表了《数字时代的媒介素养》和《面对在线创意内容的单一市场》,都在传媒内容方面做了很多规定,目的都很明确,分别从政治社会和经济两个方面提出数字时代下传媒的发展,规定了传媒的发展不能牺牲基本的价值观念,技术的发展更需要传媒和受众以对社会更加负责的态度获取和使用传媒工具,同时也从实用和经济的角度论述了数字时代对媒体出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

六、建立面向未来的欧盟版权体系

根据欧盟的估计,到2010年欧洲传媒内容产业将会产生重大的变化,数字化和网络支持的传统产业将会更新换代。在5年之内,欧洲传媒产业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以电信网络为支撑的游戏、音乐产业将会呈4倍和10多倍的增长,而以宽带和电子商务为支撑的视频点播系统(电影、电视节目)则会出现从无到有的井喷式的发展,发展速度达到40—100倍,根据这种预测,欧盟最近5年传媒政策集中在电信网络的建成、内容产业市场的培育、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设置、相关技术的研发、版权体系的重新规制等。

2005年和2010年数字内容市场价值和普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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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发展进步就像硬币的两面,既有美好的前景,同时也会有发展道路上

资料来源:Interactive content and convergence;implications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Commission Services(2006)。

的路障和十字路口。如果说盗版是其发展道路上不断出现的路障,那么网络和数字技术环境以及以后出现的新技术将是传媒发展的十字路口,对付盗版需要持续不断的打击和围堵,不能停止,否则将会使传媒业的生存环境受到重大损失。为了应对新的挑战,推动现有版权制度的继续转型,以建立面向未来的版权体系,欧盟版权政策发展趋势有如下几点值得重视:

其一,积极组织国际合作,制定统一、可行、系统的标准打击盗版;其二,持续推动主权国家加大打击盗版和假冒版权作品的行为,加重刑事处罚的力度,增加民事赔偿的数额,形成有力、权威的法律环境;其三,在产业方面,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开发,包括数字权限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ISPs)、系列复制管理系统(The 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CMS)等;其四,在版权制度的“合理使用”方面,继续完善“补偿金”制度;其五,不断深化对于网络中间商行为的规范,把“通知—删除模式”确立为法律规范;其六,大力提高公民的版权教育机制;其七,不断发展新的商业与公共模式,以此持续地调节版权权利人和版权使用人的矛盾,与此同时,积极探索保障合理使用的新模式,健全版权使用的社会福利制度。

A Study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 Media Industry and Its Copyright Institution

Zheng Xiao Zheng Han

Abstract:Since 1990s,especially New Millennium,the media copyright industry in EU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its media economy and public sphere.At the same time,in the context of the historic transforma‐tion of the current globalized media economy,media policy and law,digital technology,consumptive culture,civil society in the world,the EU copy‐right institution is facing big challenges and is in the very difficult and great transition.The challenges,chances,reac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hich EU are facing and carrying out reflect the today’s trend of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in media copyright institutions in the world in depth.This article tried to have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in EU,and put main investigation on the transformation situation in the EU public and commercial media copyright institutions and rethink the difficul‐ties among them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significant referenc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industry and its copyright institution in China.

Key words:European Union;media industry;copyright;transformation

【注释】

(1)*本论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子课题“互联网时代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欧美传媒政策转型危机:版权体系之重构”(06BXW012)。

(2)《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http://ec.europa.eu/avpolicy/docs/other_actions/col_2009/reflection_paper.pdf.

(3)金冠军、郑涵:《当代传媒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6页。

(4)崔保国主编:《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07—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5)罗青:《为欧洲视听传媒创建广泛信息透明度——专访欧洲委员会视听传媒观察中心执行主席Wolfgang Closs先生》,《现代传播》2005年第2期。

(6)The Role of Media Policy:Strengthen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 Publishing Sector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2005.

(7)NACE是欧盟行业标准分类系统的简称,是法语Nomenclature statistique des activitéséconomiques dans la Communautéeuropéenne的缩写。

(8)2001年欧盟统计的25个成员国出版产业产值中没有统计唱片业和软件业的数据,而2007年公布的数据中统计了唱片业的数据,统计的数据是2004年的,包括出版、印刷和录制媒介(recorded media),其中录制媒介还包括软件业。

(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国外广播影视体制比较研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0)《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2007》.

(11)《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1995—2005》,《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1995—2004》,《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1991—2001》,《EUROPEAN BUSINESS FACTS AND FIGURES 1998—2002》.

(12)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条件下的版权法危机和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13)News.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5/.

(14)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smn/smn54/docs/counterfeiting_en.pdf.

(15)Digital Music Report 2007.

(16)The recording Industry 2005 Commercial piracy report.

(17)http://www.iipa.com/pdf/2009SPEC301COVERLETTER.pdf.

(1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张雨泽译:《版权法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19)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20)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条件下的版权法危机和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1)冯军,黄宝忠主编:《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基于欧盟经验和中国实践的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2)Hugenholtz,Bernt(2000).Why the Copyright Directive is Unimportant,and Possibly Inva‐lid.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501.

(23)Vivant,M,Directive 2001/29/EC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n Lodder&Kaspersen(eds.)eDiret‐cives:Guide to European Law on E‐Commerce(Kluwer 2001),p.95,especially pp.105—111.

(24)For that,and contrary views:Ginsburg,Jane C.,Can Copyright Become User‐Friendly?Essay Review of Jessica Litman,Digital Copyright(Prometheus Books 2001)(October 6,2001).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Arts,Vol.25,No.1,2001.

(25)雷蕾:《全球化和数字环境语境下欧盟电影版权制度的历史转型》,上海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26)[美]保罗·戈尔斯坦著,王文娟译:《国际版权原则、法律与惯例》,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301页。

(27)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条件下的版权法危机和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8) 《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

(29)《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30) 《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31)《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

(32) 《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33) 《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34)EITO 2005。

(35)《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

(36)Declaration of the European Ministers for Audiovisual Affairs and the Member of the Com‐mission in charge of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Media attending the 2005 Europe Day at Cannes‐17 May 2005.See http://ec.europa.eu/comm/avpolicy/docs/other_actions/cannes_declaration_2005_en.pdf.

(37) 《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38)例如,在视听作品中进行表演的演员享有《版权指令》中第3(2)的表演权利,但是不享有《版权指令》中3(1)的传播权,也不享有《出租权指令》中的在放映和传播中获得平等报酬的权利。

(39)《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40)《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

(41)《i2010信息社会2007年度报告》。

(42)《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创新内容:对未来的挑战》。

(43)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条件下的版权法危机和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44)金冠军、郑涵:《当代传媒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1页。

(45)http://www.ccw.com.cn/fortune/news/online_media/htm2009/20090513_625788.shtml.

(46)《在线电影的发展和使用欧洲宪章》,http://ec.europa.eu/avpolicy/docs/other_actions/film_online_en.pdf。

(47)http://www.ccw.com.cn/fortune/news/online_media/htm2009/20090513_625788.shtml.

(48)Digital Music Report 2007.

(49)Digital Music Report 2007.

(50)三旗舰倡议(three flagship initiatives)是指信息和传播技术在智能汽车、老龄化社会健康生活和数字图书馆的应用。

(51)http://ec.europa.eu/information_society/media/index_en.htm.

(52)http://www.fmprc.gov.cn/ce/cebe/chn/sbgx/wh/CY/t354717.htm.

(53)http://www.fmprc.gov.cn/ce/cebe/chn/sbgx/wh/CY/t3547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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