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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闻评论与经济新闻报道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经济新闻评论与经济新闻报道一、案例分析: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1.事件回放2006年5月新闻媒体纷纷宣告银行卡跨行查询即将收取费用的信息:银行卡跨行查询的免费午餐将在6月1日正式结束。银行卡单方面的收费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节 经济新闻评论与经济新闻报道

一、案例分析: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

1.事件回放

2006年5月新闻媒体纷纷宣告银行卡跨行查询即将收取费用的信息:银行卡跨行查询的免费午餐将在6月1日正式结束。与此前交通银行充当出头鸟的单打独干不同,5月18日,中农工建四大行一齐发布了这一消息。它们的收费标准与交行相同,都是境内跨行查询每次收费3角,境外银联网络查询每次4元。此外,四大行还调整了在境外ATM机取现的收费标准,手续费为每笔12元人民币+交易金额的1%。各银行当天都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话银行以及客户对账单等渠道进行了公示。(《北京青年报》,2006-05-19)

面对这一消息,人们站在消费者角度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一时形成了话题风景,由此可看出经济新闻评论的功能与作用。

案例1-2

向持卡人收费违背银联成立初衷

从去年开始,“银行卡收费”潮起潮涌。一时间不少家银行根据“国际惯例”纷纷对银行卡开始收取各种费用,诸如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取现费,直到最近出台的跨行查询费,等等。民众当然应接不暇,但是潮起潮涌之中的奥秘值得探究。

本次一些商业银行要求收取跨行查询费,背后有其特别的考虑。主要战略动机是:一是打击竞争对手;二是增加自己的中间业务收入。

这次跨行查询收费的波澜是由大银行挑起并挑头最终落实的,中小型银行对于该收费问题避而不谈也无所作为,这主要是由于大街上的取款机大都由大银行设立,取款机没有联网通用之前,这些取款机都仅仅服务本行的客户,而建立银联要求各行互联互通后,这些取款机也可以服务中小银行的客户。这样,一方面大银行的设备维护成本确实是增加了,但更重要的是事实上扩大了中小银行的服务网点,这无疑刺激了大银行要求通过设立跨行性的各种收费来增加中小银行客户的用卡成本,以此打击同业竞争对手。当然,由于发卡属于中间业务,一旦收取了这笔费用,大银行每年的中间业务收入也就增加了。这种一箭双雕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可问题是,设立中国银联这个独一无二的机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国内金融支付手段的现代化,为民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即“不但实现了联网通用,而且做到通用好用”。但现在“联网通用”不假,而在“通用好用”方面,却不断地出现了设立各种名目向消费者不断增加收费的问题。这显然违背了成立银联的初衷。

关键问题是:跨行查询收费是可以,但是应该是由各个银行之间结算相关跨行使用金融设备的费用,而不应该直接向持卡人收取这笔费用。道理很简单,这就像消费者拿中国移动的手机打电话。无论是打给联通的手机,还是打给移动的手机,对于消费者而言每分钟话费都是一样的,不可能说因为打给联通的手机就多收费。但是,如果是移动的手机打给联通的手机,中国移动实际上是要支付给联通公司一笔费用的,但是这笔费用不需要消费者单独再来承担。银行卡的年费其实本就应承担各种跨行性使用金融设施的费用,无论是查询业务还是取款或消费支付业务,都不应该在年费之外仍不停地向持卡人转嫁各种原本由银行承担的费用。

说到最后,才轮到说广大持卡人。不管绕来绕去,道理怎么个讲法,最终费用还是由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承担了。之所以跨行查询的费用最终由持卡人承担,一方面是由于中小银行承担这些费用肯定有压力。另一方面,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看,也很难出现由银行承担该项费用的局面。

目前来看,无论各方对于出台跨行查询收费的看法和态度如何,最终的费用都还是将由持卡人承担。纵然民众可以“用脚投票”,拔脚不用银行卡走人,但是这无疑使得自己陷入现金交易的“金融远古时代”。民众在这种金融市场的大格局中,或许可以使用《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法》据理抗争,但可能也只有无奈地接受统统由自己埋单的最终安排。

(资料来源:石桦:《向持卡人收费违背银联成立初衷》,《新京报》,2006-05-24)

案例1-3

银行卡收费到底违反了什么法

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显然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网点发布收费公告,将于6月1日起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银行再次公布的收费行为引起了媒体和各方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如果未经持卡人同意,银行擅自采取单方面行动(如直接从卡上扣钱)将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非常赞成银行卡的规定应当服从法律,不过对于银行违反《合同法》的判断却有些疑问。银行卡的章程都规定了银行方面随时可以变更章程,调整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果持卡人不同意,可以随时销卡。而所有的持卡人在申请银行卡时都签字同意了这样的章程。没有人强迫你同意,也没有人强迫你必须用银行卡。所以,如果依据《合同法》,那么这个交易和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实际上,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显然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让他们自由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就如同在一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市场,在没有《劳动法》保护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劳动者能和雇主签订一个公平的劳动合同。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好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银行卡单方面的收费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银行卡的章程就是一个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四大国有银行的收费公告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银行卡章程还是最近银行的收费公告,都是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经营者依靠个别行政部门的错误审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此次银行卡收费得到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不能以行政审批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凭着一纸批文就向消费者收费,那么必然引起各类有条件企业的效仿。电力局可以找电监会批准,每月收点灯泡费。电信局也可以找信产部批准,每月收点接听电话费。那些没有条件的企业也会努力创造可以获取批文和收费的条件。实际上,在单个银行没有条件获取收费批文的情况下,银联这个新组织有了获取收费批文的条件。

而且,依靠行政审批获取收费的可以带来的巨大利益,也必然鼓励银联这样的企业不去考虑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而是挖空心思从消费者身上找钱和主管部门那里找批文,谁都知道这样来钱显然要快得多。因此,如果银联和银行联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类行为得不到制止,不知道他们会用怎样丰富的想象力去创造收费名目。

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企业敢于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力度远不如一些部门和企业对利益的追逐力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意愿远远不如对利益集团的保护动力,导致经营者违法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从而也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违法获取利益。

因此,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善中国的消费环境,必须用法律严惩漠视消费者权利者,让敢于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经营者,特别是垄断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也只有这样,消费者们才可能真正体会到“顾客就是上帝”的感觉。

(资料来源:周城雄:《银行卡收费到底违反了什么法》,《新京报》,2006-05-23)

2.案例总评

银行卡在当今社会几乎是不可或缺的消费必备之物,银行卡的收费问题自然也和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这一问题的评论话题很贴近现实,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和关注。在案例1-2开头,作者就以一些现象引导读者进行思考:商业银行实行跨行收费的动机何在?这又和银联的成立有何关系?在言简意赅地点明了原因后,一步步进行论证:“大街上的取款机大都由大银行设立”,“建立银联……后,这些取款机也可以服务中小银行的客户”,“事实上扩大了中小银行的服务网点”,从而说明收取跨行收费对打击竞争对手以及增加中间业务的收益的重要性。进而自然地引出问题:说明这与银联成立的初衷——“为民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相悖。在提出自己的论点——不应向持卡人收取跨行查询费后,接着用通信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对比论证,说明为何其收费不合理。分析说理环环相扣,语言通俗简洁,论证方式层层递进,自然地引导读者进行思考并劝服读者接受其观点。

而“银行卡收费到底违反了什么法”表明银行行为是违法的,准确明了。文章开门见山地点明了题旨:面对银联和所有银行共同组成的一个巨大的垄断利益联盟,单个的持卡人和这样的垄断利益联盟根本不可能处于一个平等对话的地位,显然双方也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作者用理智的笔触,对这次事件进行了比较中肯的分析。

作者以一个相对立的观点“有人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为对立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我们需要一个更好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单个的持卡人和垄断利益联盟不可能处于平等的地位,无法订立一个公平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合同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鲜明生动,准确贴切,找准了事件的命脉,最后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推而广之地引申出结论:如此多的企业敢于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力度远不如一些部门和企业对利益的追逐力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意愿远远不如对利益集团的保护动力,导致经营者违法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从而也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依靠违法获取利益。中心论点发人深思,引人思考。

3.结局

(1)暂停ATM跨行查询收费。

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经过众口一词的反对热浪,迫于舆论压力银监会于2006年7月18日向这些银行下发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暂停ATM跨行查询收费,并妥善处理已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

银监会拟暂停ATM跨行查询费

[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再度升级。记者昨天从可靠渠道获悉,在前一日银监会召集部分商业银行卡部负责人召开的会议中,银监会向这些银行下发了一份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暂停ATM跨行查询收费,并妥善处理已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

银监会有意暂停收费

据介绍,银监会此次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暂停收费,妥善处理已收取持卡人手续费;二是升级系统,提供一定次数的免费跨行查询服务;三是当客户跨行查询交易时,操作界面上必须出现收费提示;四是已经收费的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于7月18日前将为什么要收费、怎么收费及收费定价依据、原则上报银监会,违者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银监会在意见稿中表示,综合考虑到我国银行卡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服务还有待改善,结合持卡人和人大代表等要求,拟出台相关解决方案。而解决方案既要考虑到持卡人的需要,也要有效抑制持卡人无度查询给银行带来的成本上涨。

(资料来源:袁峰:《信息时报》,2006-07-13)

(2)停止收取ATM跨行查询费用。

跨行查询费的收取,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的纵深讨论及质疑导致的直接结果:银联表示“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ATM跨行查询收费计划暂时推迟”。跨行查询费的争议到了2007年4月6日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中新网4月6日电(记者于晶波)针对当前市场反应,经与会员银行协商同意,2007年4月6日中国银行(5.63,-0.06,-1.05%)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要求各会员银行于本月20日之前,开始停止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费用。具体停止日期由各行根据各自系统调整所需时间自行决定。

(中国新闻网,http://www.sina.com.cn,2007-04-06)

反对或暂缓到停止收取跨行查询费的一边倒的舆论倾向说明经济新闻评论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建议性和影响力。经济新闻评论来自经济生活又干预经济生活,其意见性和倾向性往往决定经济社会中的经济行为及动态发展。

二、经济新闻评论与经济新闻报道的区别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新闻评论与经济新闻报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经济新闻报道经济消息,属于记叙文范畴;经济新闻评论则分析经济现象及问题并给出解决意见或方案,属于议论文范畴。

(2)经济新闻报道反映经济动态,尽可能客观地展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全貌;而经济新闻评论则是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动态过程的评论并对宏观经济走向进行分析和预测,从主观上给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介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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