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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展现新闻素材的一些意见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白6.2 关于有效展现新闻素材的一些意见1.正确地、适时地使用新闻的归因信息。不同的电台有不同的情况和规定,但在任何有关新闻工作者伦理道德的讨论中,总会涉及隐私权和诽谤这两个内容。相比之下,新闻记者竞相采访人工心脏移植者,这种关注表明病人的隐私权正在受到践踏。隐私权也取决于个人是否寻求出名。

补白6.2
关于有效展现新闻素材的一些意见

1.

正确地、适时地使用新闻的归因信息。

2.

解释被引用的材料。

3.

句子保持简短。

4.

使用条理清楚的句子结构和词语。

5.

稿件要写得听起来顺耳。

首先,正确地、适时地使用新闻的归因信息。归因信息是被报道材料与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不能正确地利用归因信息是新闻报道新手的常见错误。

会引起争议的叙述总是必须告知归因信息。“村庄水源中的化学物质是造成5岁的希瑟·史密斯死亡的原因”这句话,其表述应当加上消息来源归因信息。恰当的消息来源可能是“根据郡公共卫生局长弗兰克·约翰逊的意见”。

新闻报道中的陈述必须加上陈述者归因信息。例如,“市长对校车司机罢工事件的处理很糟糕”必须明确其来源,诸如“根据市议会民主党议员的意见”。

法律指控必须明确消息来源。如果在一次银行抢劫事件中逮捕了一名嫌疑犯,“警察指控”或“根据警察的话”这类语句必须出现在陈述中。表明所有关于逮捕或指控的消息是从官方那里获得,这样做是明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熟悉街坊邻里情况的罪犯在被记录案情时,经常给出的是其他确实存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你报道“前街211号的约翰·琼斯抢劫了第一国家银行”却没有说明消息来源(如“根据市警察局刑侦科的弗兰克·安德鲁斯侦探的说法”),而如果这个抢银行的罪犯确实盗用了约翰·琼斯的名字,你就陷入了法律纠缠中。这个问题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它确实是记者们所困扰的地方。一些警官指出,使用假身份的现象如今非常多,如使用别人的名字、地址,甚至工作地点和社会保险号码。当警察查出被捕者的真实身份时,危害已经造成了。所以,有关指控的信息来源总应来自合法的政府机构。

在处理有关犯罪的新闻时应非常谨慎,因为对新闻组织而言,有关诉讼方面的法律界限不总是很明确。当提到某个人被指控犯罪时应谨慎地使用“被指控”或“被控告”这类字眼。而如果指控被证明是错误的时候,甚至这种谨慎也不能总是起保护作用。虽然有关犯罪报道的法律纠纷在日常的新闻工作中并不多见,但出现的可能性总还是存在。

当对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有怀疑的时候,解决问题的常用方法是使用归因信息。例如:

●“州长今天参观了市政厅”不需要表明归因信息,因为这是一条能够通过照片、电视镜头和目击者来证明的事实。观众和听众并不期待知道显而易见的消息来源,州长办公室对此也没有要求。

●“州长将不参加改选”需要表明归因信息。例如,这条陈述可以来自于州长助理:“州长助理在市政厅的记者招待会上令人惊讶地宣布。”或者,消息来源可能这样构成:“消息来自于州长的新闻秘书。”对所报道的新闻事件十分肯定的一位资深记者会使他或她的描述与这样的语句相连:“消息来源于州长身边的人,十分可信。”在任何情况下,真实性和可验证性必须尽最大的可能在新闻报道之内被直接证明。

请注意,在广播中,归因信息经常放在句首:“警方报告在乔治南镇发现一具尸体。”而不是像报纸那样,归因信息放在句末:“在乔治南镇发现一具尸体,警方报告说。”

第二,解释被引用的材料。大部分情况下,广播稿的写作中不直接引用原话。原话通常要加以解释。频繁地采用直接引用,如“现在援引……”使人注意力分散,因此只有在新闻材料有争议或比较敏感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报道绝对透明才使用直接引用。

第三,句子保持简短。通常一句句子最多20到25个单词。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句式,但使句子简短的常识仍是最有指导意义的。可以将长句简单地分成自然的几部分,并注意到在即兴播讲的场合使句子简短特别重要。不过偶然出现长句还是可以的,因为持续频繁地出现不连贯的短句的话,会使句子节奏重复,听起来不舒服。

第四,使用结构清楚的句子并且用词恰当。听众不能回过头来重新阅读你刚说过的话。避免使用容易引起听众混淆的单词,如“不幸”和“不行”。

第五,稿件要写得听起来顺耳。稿件是要被朗读的,所以在播出之前要先读一遍,如果听起来不舒服,重写。

伦理道德问题

一名成功的记者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人们在工作中必然要应用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这对任何从事新闻工作的表演者来说都尤其重要。不同的电台有不同的情况和规定,但在任何有关新闻工作者伦理道德的讨论中,总会涉及隐私权和诽谤这两个内容。

隐私权

可能记者第一次遇到的隐私权问题是录下了新闻当事人的声音或画面。在少数情况下,你可以不经过他或她本人的同意就进行录音或录像。显然,你在记者招待会上录音或录像不需要获得允许。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界限就变得有些模糊了。

如果在公共场合你手拿话筒走近某个人,并说明你的身份和你在干什么,你就可以内心踏实地进行报道或广播了。但进入私人办公室或住宅则是另一回事,需要同你的新闻主管仔细商量。

电话采访也会引起麻烦,因为被采访者可能会事后声称他并不知道是在录音。为了保护你自己和你的电台,一种嘟嘟的机器提示声很有用。更好的方式是,告诉电话另一端的人,你正在录音并能够征得他或她对录音的同意。在将任何录音谈话播送出去之前,一定要了解你的电台控制电话录音的特别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是否属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很明确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却不明确。只有在有经验的新闻主管或律师的监督下,才能采用暗地拍摄采访或其他调查手段。

有时隐私权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比法律问题更多。被害警察悲伤的妻子有隐私权吗?被迫面对直指她的话筒并被要求发表评论,难道对她不是一种不必要的伤害吗?常识和良知使得我们没有权利只是为了得到新闻而去侵犯她的个人隐私。相比之下,新闻记者竞相采访人工心脏移植者,这种关注表明病人的隐私权正在受到践踏。然而,因为这些接受手术的病人是自愿选择参加这种意义深远的医学实验,公众想知道详情的需求似乎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也取决于个人是否寻求出名。一位被认为是公众人物的人士,例如政治家或演员,由于成为公众瞩目的对象已经牺牲了相当多的隐私权。针对名誉损害的司法解释被叫做诽谤。

诽谤

正如近来一些法庭案例所表明的,什么内容构成了诽谤,对这个问题没有确切的答案。一般说来,诽谤是发表或散布损害个人声誉、贬低他人人格以及嘲笑他人言论的行为。过分简单化地对是或不是诽谤言论下结论,比什么结论都不下更糟糕,因为法律中存在着许多介于是与非之间的灰色区域。对诽谤的法律解释得服从新的法庭裁定所引起的变化。

新闻播音员如何应对诽谤问题?为了简单地分析有关的基本要点,我们来看一看关于真相能够防范诽谤的争论。仔细分析一下,你会发现这个观念过于简单,因为真相不总是能容易地确定。如果一名记者宣称事件的主角是一名不合格的医师,这样的指责能被证实吗?如果使用不合格这个字眼,情况能够被确定和验证吗?这位医师会不会因为渎职而被判有罪呢?

确实,真相能够防范诽谤,但通常问题集中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的某些字眼和术语得到公众认可的定义上。正如记者特德·怀特(Ted White)、艾德里安·杰·米朋(Adrian J.Meppen)和史蒂夫·杨(Steve Young)所指出的:

……证实真相并不总是容易的,而且这件事必须由作者或记者去完成。如果你在广播中提到工党领袖是一名敲诈者,你最好准备好能够说明他确实有罪的材料,或者你掌握了在法庭上能够站得住脚的关于他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否则,你和你的电台管理层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1]

防范诽谤的另一种情况是特许传播权。例如,你不会因为援引众议院议员的评论或公开法庭的判决而被控告,这些内容属于经过特许的传播信息。其他一些公开陈述或记录也有特许权。在评论的司法或特权界限不那么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报道有可能被解释为是诽谤的话,一定要由资深的新闻主管来把关。

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公正评论不是诽谤。某些服务于政府部门的人士,由于工作的性质所决定,使他或她自己受到公众的评论。对那些不管出于什么意图或目的而寻求机会抛头露面的人,法院一般对其免受诽谤的法律保护比较少。然而,“公正”和“准确”是带有主观性的术语,当涉及公众人物时记者并没有自由行动权。对名人不负责任的和无根据的评论也将被指控(作为起诉的基本条件)。

公共官员想要在诽谤案中胜诉,就必须证实对方蓄意地、不计后果地歪曲事实的重要情况。正如1983年威廉·威斯特摩兰(William Westmoreland)对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诉讼案例,问题不但涉及对他的评论的真实性,而且还涉及这种评论是出于伤害的目的,还是由于先前的错误信息。正如威斯特摩兰发现的,这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他最终在1985年停止了对此案的继续诉讼。

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中,是否是蓄意地和不计后果地歪曲事实仍然是判断的标准。但真正的“公众人物”的范围正在缩小。

要注意对诽谤的法律解释是根据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和确立的新判例而变化的,而且州与州之间的诽谤法也不同。如果进入了任何介于是与非之间的灰色区域,要预先知道对诽谤法律的解释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有疑问,一定要请资深的新闻主管或台里的法律顾问来把关(见补白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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