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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及监督方式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政府的作用施拉姆在谈到政府的责任时,提出了一个命题:“政府对于大众传播事业所应负的第一个责任是,不插手其间。”施拉姆坚决反对这一主张。但施拉姆并非说政府对媒体作为不须负任何责任,而是要担当如霍京所说的“剩余责任的承受者”,即责任中尚未由媒体本身或阅听大众充分承受的部分,让授给政府。

三、政府的作用

施拉姆在谈到政府的责任时,提出了一个命题:“政府对于大众传播事业所应负的第一个责任是,不插手其间。”他特别强调,“我们这样主张,绝非矫饰、幻想或故作吊危之语”。他说,如果政府不插手其间,大众传播事业本身就要自我要求,作更大的约制,与对原则的服膺。他指出,政府所能做的事情,再没有比媒体的自我约束,亦即无需滥用权力,更为重要的了。

也许有人会说,今天大众传播媒介的规模如此之大,力量如此之强,与阅听人的距离又如此之远,除开政府,已没有别的机构能出面管制。因此,他们感觉到情形势在必变,典型的办法,是转而向权力中心求助,以使媒体的力量有所收敛。

施拉姆坚决反对这一主张。他认为,借助一种直截了当的力量,这一种理论并不可取;我们应运用我们的一切智慧与力量,来加以阻止。因为那样做实在太危险,“这种治疗比疾病本身更是可怕”[7]。在施拉姆看来,除非我们怀疑民主的政治哲学,改信某种形式的极权主义,才可请政府来担任大众传播事业的看守者。

但施拉姆并非说政府对媒体作为不须负任何责任,而是要担当如霍京所说的“剩余责任的承受者”,即责任中尚未由媒体本身或阅听大众充分承受的部分,让授给政府。举凡节制与促使变革的责任,各方所担责任的次序是:首先要由媒体自身来承受,其次由大众来承受,最后才轮到政府。

根据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施拉姆提出了政府促进报刊的一些具体责任,它们是:首先,政府要依据反托拉斯法来维持大单位之间的竞争,尽量地做到维护意见自由市场的理想。其次,政府于必要时应对现存的大众传播事业数目的不足加以补充,来弥补私营媒体不愿或不能做的事情。第三,政府应对新的传播事业给予种种方便,促其建立。总之,政府是一个“剩余责任的承担者”,它最好尽可能不干预大众传播事业内部的事务

《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有一段关于政府责任的论述:政府虽然承认报刊必须继续作为一项私人的商业而存在,但它仍然可以使公民得到他们所需要的那种通讯体系。例如,政府可以鼓励人们创办新的通讯工业。它可以采取新的法律手段来制止长期地、公然地滥用新闻自由。并且还可以创办通讯工具从事通讯活动,以补私人通讯工具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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