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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专设一章来具体规范行文规则。越级行文是指越过直接的上级机关,向更高层上级机关行文。一般情况下,行文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尤其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问题。若遇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越级行文时,必须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三节 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行政公文在制发、传输过程中应遵循的各种要求和规范,是公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正确的行文,才能充分发挥公文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颁布法律、法规,实施组织管理的重要作用。为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专设一章来具体规范行文规则。根据上述的法规和精神,我们把行文的基本

规则概述如下:

一、行文要根据职权范围、隶属关系正确行文

各级行政机关首先要在职权范围内明确行文关系,不越权行文、不越级行文。如果是处于隶属的领导、指导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可用上行文和下行文。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应用平行文。

越级行文是指越过直接的上级机关,向更高层上级机关行文。一般情况下,行文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尤其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问题。若遇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越级行文时,必须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党政分开行文

党内机关公文和国家机关公文是我国两大行文主体制发的公文,是构成公文的主体和核心。但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现象在公文行文中也较为普遍,应予以重视和改变,即党委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应严格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如涉及党务工作、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以党委机关行文;如涉及行政业务、公共事务管理则由国家行政机关行文。两者互不发生领导性、指挥性、呈请性公文,如果涉及一些重大事项,或方针、政策,为了加强领导、协调指挥,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有时,为了沟通信息、加强了解,党政机关之间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向对方传递公文。

三、正确使用部门行文

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行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或联合行文,但联合行文时,需表明主办部门。政府各部门在职权内可向下一级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行文,但不得向下级政府行文,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之间只能用“函”的形式来商洽工作、咨询问题、请批事项等。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因职权范围有限,不能承担义务和责任,其发文没有权威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规定了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其他机关)行文。如果确实需要和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只能用“函”的公文行文。

各机关、各部门的办公厅(室),是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也是公文的印发、管理机构,是可以代表部门或在自己的职权内行文。其行文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发管理机关事务方面的公文;二是根据所隶属的部门或部门领导的意见,转发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在行文中需说明经×××部门领导同意或批准。

五、上行文的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要其他相关机关了解,可用抄送送达。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也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请示应一事一文,不能一文多事,并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否则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相互推诿。需要了解的其他机关可用抄送,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告和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其主要区别为:报告是阅件,不作批复;请示是办件,必须作批复。如果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的事项就很难得到批复或解决。

六、文种选择与使用规范

文种的选择与使用规范,是确保正确行文的重要前提,文种用错,一切皆错。除要分清公告与通告、请示与报告这些容易混淆的文种外,还要注意无隶属关系的机关或部门之间一律以“函”行文,不得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种;非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命令(令)的机构,一律不得使用命令(令)这一文种;非国家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不得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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