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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的特点

时间:2022-04-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公文的作者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办法》规定了行政公文的发文、收文、归档、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发文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归档要及时、齐全、完整;行政公文管理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行政公文的特点

1.作者的法定性

行政公文不同于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谁都可以撰写;也不同于一般的图书、资料,由个人撰写或汇编而成,由出版社出版、向社会公开发行。行政公文的作者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2.效力的权威性

行政公文是法定作者制发的,代表一定机关的法定职能,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具有法规和行政的强制性,受文机关必须严肃对待,认真理解,严格遵照执行。尊重公文的权威性,是正常发挥公文作用,保证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

3.体式的规范性

一方面,《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对行政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各要素标识规则、页码、表格、特定格式、样式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以此为准,不得任意变动。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实践中,行政公文的语言也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如开头用语“为了”、“根据”、“遵照”,引叙用语“收悉”、“获悉”,结尾用语“特此通知”、“现予公布”等。行政公文的这个特点,是保证公文正常运转,保证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组织关系有秩序进行活动的需要,也是公文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走向国际化、自动化、标准化办公的需要。

4.制作程序的规定性

为了确保机关公文的正常运转和分清各个工作环节的职责,公文在处理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性。《办法》规定了行政公文的发文、收文、归档、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发文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归档要及时、齐全、完整;行政公文管理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5.内容的时效性

首先,行政公文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发,因此要求快写、快发、快传、快办、快复,讲究工作效率。在行政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不能延误、推诿,尤其对于一些紧急文件,更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收文单位要快速办理和答复,如有困难,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其次,作为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的工具,行政公文的效力都有一定的期限,有关工作完成后,该效力也将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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