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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规则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属行政方面的工作应以行政名义行文,凡属党务方面的工作应以党委的名义行文;通常情况下,应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或原则。

1.各级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凡属行政方面的工作应以行政名义行文,凡属党务方面的工作应以党委的名义行文;通常情况下,应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都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文。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除特殊情况外(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等),请示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如报告等)中夹带请示事项。

6.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7.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一般使用函行文;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更不能使用下行文(如命令、决定等)。

9.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全文发布的其他公文同此)。

10.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将其退回下级呈报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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