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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内销合规性审计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是指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同意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有关许可证件等资料申请内销,海关核准后对保税加工货物征收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3)违法内销或转让保税加工货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货物内销合规性审计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相关定义和术语

保税料件内销: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进口料件﹑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余料件﹑边角料或结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补税内销的行为。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是指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同意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有关许可证件等资料申请内销,海关核准后对保税加工货物征收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审核批准的基本条件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同意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保税加工货物涉及国家管制的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三)企业应在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的有效期内以及电子账册的核销周期内的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前提出申请。

海关审核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的特殊监管要求

1)剩余料件或者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内销的,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边角料内销的,海关按照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免征缓税利息;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3)违法内销或转让保税加工货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联网企业内销征税的要求:

(1)对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加工货物经海关同意后,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征税的相关内容。

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征税手续。集中征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

(2)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征税后内销。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守法便利原则促进我国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三﹑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所有的内销补税手续。集中补税时要按规定征收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核销周期计算,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上一核销周期核销日的次日(实施联网监管后从未核销的,为联网后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补征税款之日。

四﹑申请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应相应修改其《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应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五﹑未提出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申请的,以及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联网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先补税后内销。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海关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168号第19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现状审计描述

经审计,目前Y公司内销补税作业基本集中于每月底之前向商务局和海关集中申报:

(1)每月底根据实际发生内销作业情况,向商务局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口批准证》

(2)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口批准证》(如出现变更,向商务局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口变更批准证》,向海关提出内销补税申请,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3)海关归类审价岗位对内销货物进行归类和价格审定工作后,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获取完税证明。

据Y公司人员反映,以上流程形成原因:

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销计划较难预先完全评估,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口批准证》需要到商务局频繁办理变更批准手续。为了避免计划稳定性给政府机构审批造成的麻烦,逐步形成在内销完成后集中向商务局集中报审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海关内销审批流程比较长(需要花费15-30天甚至更长),如果待海关完成完成内销审批手续再行内销,会妨碍到企业内销业务的正常开展。于是逐步也形成月底向海关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流程。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审计

经审计Y公司《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未发现其经济责任总担保中包括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相关内容。

财务内销记账记录

从会计材料明细账﹑成品明细账,可以体现内销出库详细记录。

仓库内销记账记录

从仓库出库明细记录,可以体现内销出库详细记录。

现状审计结论和建议

因保税货物内销之前,未得到商务部门许可,Y公司现有执行流程,可能涉及工商“超经营范围”违规认定,同时,目前企业的“先销后税”流程未严格意义上的得到海关许可,存在海关“擅自内销”﹑“擅自交付”﹑“擅自转让”的认定风险,需要重视商务&海关内销审批的合规性风险。(目前Y公司的仓库出库记录和存货数据﹑财务产成品﹑材料明细账存在明显的“擅自内销”﹑“擅自交付”﹑“擅自转让”记录)。

建议:

海关实施内销集中申报的一个基础条件是:内销保税货物在商务部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

建议Y公司严格遵守商务部门审批流程(如果内销计划难以准确,考虑适当放大计划数向商务部门审批),在实际内销作业过程中控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

同时合理运用政策法规和A类企业便利条件,促进海关事务申报审批和监管体系对Y公司的针对性改善,促进政府机构监管模式创新,获得海关正式的审批手续(如:《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从而使Y公司获得合规的“先销后税”监管模式。

目前,各地方海关实施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的通常做法是: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允许在商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以下为某地方海关《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样式,供参考。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备选建议

如果直(隶)属海关不能够提供正式的集中申报许可,请企业考虑以下方案:

1)向海关提出先行缴纳“内销保证金”

Y公司依据内销计划先行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口批准证》,依据内销计划先行向海关预缴“内销保证金”,待次月15日前,依据实际内销业务量,向海关缴纳税款。

2)严格执行内销审批流程

如果不能够与海关就“先销后税”﹑“内销保证金”达成内销便利化措施,企业需要调整目前的内销作业流程,所有保税货物内销业务发生之前,须完成海关内销征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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