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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与问责制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主要依靠环境保护责任书来体现。但是,环境保护问责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对政府环境责任做了要求,但是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法律所应承担的后果,因此会导致很多地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只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体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完善地方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与问责制_环境利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在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家提出了环保目标责任制。1989颁布的以及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第6条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的责任。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则明确了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2006年2月,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针对环保领域官员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制定的专门法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主要依靠环境保护责任书来体现。由于环境保护工作涉及众多的管理部门与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因此明确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可以克服环保工作中存在的推诿与扯皮现象,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并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统一。但是,环境保护问责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对政府环境责任做了要求,但是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法律所应承担的后果,因此会导致很多地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只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体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要使环境保护责任制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应该完善环境责任的法律后果,全面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追究不作为的政府负责人的责任。200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虽然属于政府环境问责制的规定,但也是一种效力层级低的规章,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4]法制化是发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政府环境问责制长效机制的关键,在2014年修订了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将环境保护责任制与环境问责制从规章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确保应有的问责力度,做到“过罚相当”。通过相关法律责任,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进行约束,使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并重,降低地方政府对GDP的过度偏好,使各地区的环境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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