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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领导问责制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作为涵盖所有领导者的问责制,应该由组织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绩效评估是引导领导者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实行问责制,必须建立被问责干部的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

一个组织或企业,要做到“永远不倒”,就必须将组织原则切实地落实到每一个成员身上。那么,要落实这些组织规范化流程,就必须有一个可以依照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问责制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就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的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者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者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使所有成员落实管理流程。

问责制度是组织生产制度和组织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组织的重要标志。有权必有责,组织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是组织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组织或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如何将问责制度落实到组织的所有成员身上呢?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明晰问责三原则

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及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组织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组织成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酿成了严重后果从而容易引起其他问题的问题。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往往是因员工的愿望和呼声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员工知情,让员工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事实证明,适用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其生命力;不适用的条款不仅是一种毫无实际意义的摆设,而且还有副作用,会妨碍可行性条款的运用。

有些组织落实规章制度不力,其实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组织规章制度本身的适用性较差。而缺乏适用性的条款,怎么可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和落实呢?一些西方国家的组织与企业管理制度看起来简单和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严格,很有效,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制度的适用性很强。

2.问责制的基本方式及执行机构

问责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自我问责(主动承担责任),例如自我检讨、道歉、请求辞职等。二是组织问责。组织问责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情节轻重,规定具体的问责档次,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职务等。已经进行了自我问责,并且其问责程度与组织问题相当的,应当免予组织问责。

作为涵盖所有领导者的问责制,应该由组织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所有组织人员的问责,首先由组织问责专管部门按照制度进行处理;对于担任组织重要职务的人员的问责,由组织领导层直接调查并作出问责决定。

3.建立问责制度,与绩效评估应结合起来

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组织领导为重点的问责制度,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型组织。对损害组织利益、员工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绩效评估是引导领导者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

4.问责制度实施后的一些问题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1)要建立科学的领导者考核评价制度。只有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者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当领导者出现过失或不作为时,必须有舆论压力迫使问责主体对其提出问责。

(3)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实行问责制,必须建立被问责干部的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者,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一种领导者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实行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基础,就是对每个领导者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领导者。因此,在建立和实施问责制过程中,在对失职领导者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问责制对于领导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方面的教育和导向作用,要把惩恶与扬善、奖勤与罚懒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问责时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也就是说,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问责制对于问责对象本人的教育作用,更要发挥问责制对于其他组织成员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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