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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法体系中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的评价及完善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为财产法模式,忽略了文化遗产作为人为环境因素的地位及其环境价值。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薄弱,虽有立法,但大多涉及财产法领域,更多关注的是文化遗产本身,而对其周边环境乃至于整体性保护的认识不够。所以建议在环境法建设中添加有关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内容,并对破坏文化遗产环境的行为设置惩罚条款。
对我国环境法体系中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的评价及完善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环境法保护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定义中列举的可作为文化遗产的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应属人为环境,因此文化遗产应认定为人为环境的要素。但这部法律完全是一部自然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人为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及配套措施,这也使得环境法律法规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显得苍白无力。另外,我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偏重于财产法,忽视了文化遗产的生态价值。文化引起自然的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尊重生态规律必然使人类文化纳入和谐的生态系统;无视生态规律,所谓的文化同样会带来生态灾难。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确立环境法新的价值理念,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形成制度性规则,是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现行单行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已经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大多都是在总则中加以原则性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相对来说较小。再者,各单行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只是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角度规定。当然,这些法律法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们的制定并没有考虑到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综合性,其内容也没有反映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特点,所以针对性不强,难以妥善解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中特有的法律问题。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甚少,仅在其与文化遗产区域相重叠时才会涉及相关规定,条文规定十分笼统,也不全面。其中,对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废水污染等的规定均是空白,对待环境生态这样最具整体性的问题,如此简单的法律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虽然我国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实践已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存的格局。众所周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叠,例如,沿海各地巧夺天工、各色纷呈、数量极大、价值连城、令人叹为观止的山海文化景观,历史上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鉴赏吟咏,更可称之为海洋文化与自然的双遗产。但将两者分别予以保护的格局造成了立法保护范围的冲突,在管理实践中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形成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是在加大了行政成本的同时,降低了管理的效能。同时,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为财产法模式,忽略了文化遗产作为人为环境因素的地位及其环境价值。

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来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从单体保护发展到对其周边环境的保护进而进行整体性保护。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薄弱,虽有立法,但大多涉及财产法领域,更多关注的是文化遗产本身,而对其周边环境乃至于整体性保护的认识不够。所以建议在环境法建设中添加有关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内容,并对破坏文化遗产环境的行为设置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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