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程序属于诉讼制度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应当说,“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因此,不能用审判程序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二)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
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类型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诉讼程序属于诉讼制度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解读

(一)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程序的概念

诉讼程序属于程序性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程序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一方面是一种诉讼程序体系安排,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

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由于诉讼活动既包括审判行为、侦查行为、执行行为,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而诉讼程序也相应地有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程序之分。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大凡诉讼,必然涉及国家司法权力,尤其是审判权力,故有不少学者习惯上将诉讼程序简称为审判程序。应当说,“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恰恰是否认或抹杀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审判权力为本位考察诉讼过程,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结构的失衡。因此,不能用审判程序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

2.诉讼程序的特征

从诉讼的起源来看,诉讼的本质可视为是一种国家设立司法权,以第三者的身份解决社会纠纷的程序性活动,其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程序的稳定性和结果的终局性。纠纷的多元性决定了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性,诉讼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它的出现缘于非讼机制在处理社会纠纷过程中的缺陷。“对于当事者来说,很少遇到只有诉讼才是唯一解决方法,通常从自己进行交涉到请求法院以外的第三者干预,总存在着解决纠纷的种种方式或场合。但这些场合中的纠纷处理未必都能达到妥当而正确的结果,这就是考虑发挥审判的社会功能时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1]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来自国家公权力的设置,是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其结果的终局性,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

(2)裁判主体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诉讼的结构必然要求在两方当事人具备的条件下存在裁判的第三方,强调公平裁判的理念,要求第三方不偏不倚地处理双方的纠纷。而国家正是通过设立享有司法权的审判机关(通常是法院)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诉讼的,成为诉讼中不可缺失的一个角色。这种介入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调控着整个诉讼进程,给予当事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来维护各自的权益。这种裁判代表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诉讼就是诉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具体落实。

(3)社会主体的主导性及其理性选择。“社会性程序无非是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体现着主体的行为关系。”“诉讼理性主体总是趋向于选择一种最简便、有效的程序。”[2]主体是程序的灵魂所在。诉讼亦是基于主体的理性的选择。对诉讼而言,只有人们认可程序的秩序性、公正性价值,才会选择其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我们难以想象一个被理性主体拒绝的法律程序如何体现其价值,事实上其只会导致大量的逃避、规避法律的现象的存在,造成社会新的无序和混乱,显然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也不符合诉讼的价值取向。因此,诉讼活动应以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为基础。当然,在此我们不能忽视裁判者的调控作用,只有当二者的意志统一时,诉讼程序及其制度才会发生并产生预期的效果。

4.诉讼的最终任务是要公正、根本地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为法律所确定了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内在要求就是通过公权力的中立来保证裁判的公平,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裁判结果的最终实施和不可更改,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避免新的无序,实现社会正义。

二、诉讼程序的类型考察

以诉讼程序形式调整社会关系,是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需要。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调整。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

(一)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以实行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刑事诉讼虽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

(二)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原理、规则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某些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照适用。

(三)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