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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构概念和基本类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刑事诉讼结构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刑事诉讼目的。同时,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犯有某种罪行,而一旦被告人予以否认则案件应交付审判。

二、刑事诉讼结构概念和基本类型

(一)刑事诉讼结构概念

关于刑事诉讼结构概念,我国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并且就概念的名称上也有出入。总的来说,对于刑事诉讼结构概念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刑事诉讼形式,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和结构”。(32)

第二,刑事诉讼形式,指进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33)

第三,刑事诉讼结构,指国家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设立的框架,也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地位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34)

在界定刑事诉讼结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首先,刑事诉讼结构主要是规范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其次,刑事诉讼主体依其各自的职能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并形成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最后,刑事诉讼结构由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刑事诉讼目的。

因此,所谓刑事诉讼结构,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当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类型

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

一般认为,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其优势在于能够确保惩罚犯罪的高效率。这种结构的特点是: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作为被侦查的对象,不享有与国家侦查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是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关系,并且犯罪嫌疑人很难与侦查机关进行平等对抗,同时他负有容忍侦查机关讯问的义务。

(2)在起诉阶段,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检察机关在证据充分时就必须提起公诉。起诉时,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一并移交法院审查。另外,职权主义一般禁止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

(3)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整个审判程序,从传唤询问证人、鉴定人,到讯问被告人都由法官负责。在必要时,法院有权直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另外,法官的职权及主导作用还体现在庭前审查中,法官在开庭前就可以审阅全部的案卷及证据材料,这种做法使其往往在庭前就形成预断,从而导致审判流于形式。

2.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它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且设计了一套较为复杂的诉讼规则,因而也导致了诉讼效率低下的缺陷。其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双方都有权收集证据来支持本方的主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享有沉默权

(2)在起诉阶段,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犯有某种罪行,而一旦被告人予以否认则案件应交付审判。

(3)在审判阶段,审判的过程主要是由控辩双方控制,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

3.混合式诉讼结构

这种诉讼结构是在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进行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混合式诉讼结构既有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也有职权主义的因素。其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有权就非法拘禁申请法官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一定的侦查权。在侦查程序中,警察进行初步侦查,检察官进行补充侦查,在必要时检察官也可以进行自行侦查。

(2)在起诉阶段,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在起诉时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内容大致包括:被告人的姓名、公诉事实、罪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对于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可以自行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加以审查,从而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

(3)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掌控证据调查的进行,对于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可以进行交叉询问。法院则主要负责确认或变更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或方法,在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后,法院可以依职权展开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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