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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善与利他的统一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生命的自善机制非为意识支配一样,生命的利他效应也不受意识支配。相较而言,对自善机制的认识更多地偏向于生命体自身内部的规律性、而对利他效应的认识则更多地偏向于从“他者”的角度认识生命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被人以为食的生物对人表现的是利他效应,而人对于以之为食的生物则构成危害。可见,一种生命对另一种生
自善与利他的统一_生命文化要义

生命存在与生命进化最坚实的机制之一即是无限地趋于自善,具体地说便是趋利避害。趋利避害是生物最原始的本能,很多原始的生物便习得了趋利避害的天性,如培养皿中的细菌以及自然条件下的单细胞生物已能主动地朝向食物运动;水母虽然没有眼睛感光,没有大脑思维,但凭其本能便能够在阳光充足时浮向水面吸取能量,在阳光消失时潜向深水保存体力;流动中的变形虫遭遇有害刺激时会自动调整方向避开致害刺激,但若碰到食物时则会用自己的身体将食物包围起来而后吞食;丛林中的植物会拼命地挤占空间展开自己的枝叶,以便吸收到更多的阳光,呼吸到更多的空气……。以上列举的这些生物反应,人们将其称之为刺激感应性,不论什么样的生物,刺激感应性皆是其必有的自然本能,生命正是靠着这些自然本能去求利而避害的。

(一)生命的自善机制

随着生命的进化,越是高等的生物便越有趋利避害的健全策略,如任何生物都有求食的本能,这是趋利,但接受过鱼饵伤害信息的游鱼面对食物时会变得比较谨慎,这是避害;比鱼类进化程度高级一些的爬行动物,在趋利方面较之鱼类有了更大的生存适应能力,而在避害方面则有了更灵活的攻击与自卫能力;比爬行动物进化程度高级一些的灵长类动物,已能够运用自然工具以及简单的智慧寻求食物、御敌防身;比一般灵长类动物进化程度更高的人类,在趋利避害方面已经远远超越于自然本能,在更大的程度上运用高级思维和社会文化进行追求最大利益、消除不良伤害的社会实践。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什么样的生命,趋利避害是其颠扑不破的天性,这种趋利避害的机制便是生命的自善机制。

非常有趣的是,生命的趋利避害亦即自善行为并非在意识支配下的主动行为,因为一说到意识,绝大多数的生物特别是低等生物并不具备。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人类特有的现象,是大脑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从自然界中的无生命物质到人类产生意识,一般需经历无生命物质的反应特性,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以及人的意识等几个阶段。生命的自善机制不仅存在于人类,而且存在于动物、植物以及最原始的低等生物,如果说人类的趋利避害行为受意识支配,那么动物、植物和低等生物并不存在意识又靠什么支配呢?何况人类生命的自善机制或者说趋利避害的功能也并不是完全靠着意识支配,比如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消化道会引起呕吐;自身防御系统在抗原刺激下会产生相应的抗体;有异物侵入腹腔后,大网膜会向异物集中并将其包裹而保护周围脏器免受污染;在失血或失液的情况下,机体会自主地动员内部调节机制而使内环境趋向于新的平衡……。类似的这些机制肯定是趋利避害的,但却并非靠意识支配的。可见,生命的自善机制是自然规律支配下的自动机制,是生命物质所特有的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或天性,无论什么样的生命,只要它确实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它就一定具有这种趋向于自我完善的内蕴机制,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生命。

(二)生命的利他属性

世间的事物在具有某种特定属性的同时,往往还兼具有其他的属性,这种多属性并存的现象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我们说任何生命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天性,亦即生命无一例外地具有自善的机制和特征。然而,生命的自善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虽然生命的自善机制是自然所赋予生命的客观规律,但仅有自善是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生命的,因为在自然界中,生命在遵循自善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利他的职能。

与生命的自善机制非为意识支配一样,生命的利他效应也不受意识支配。诚然,在人类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精神,有利国家、利民族、利天下的目标追求,有为天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高尚信仰,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宗教情怀,由此表现出的利他效应无疑是受意识支配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讨论的是生物学意义上包括动物、植物与微生物在内受自然规律支配的生命,人类受精神、意识支配的行为虽然仍属于生命行为,但毕竟已上升到受社会规律支配的文化层面,因此当属生命利他效应中的特例。

在各种形态的生命现象中,利他效应既不是生物的自然本能,也不是生命体生来应有的自然开发,它其实是在整个自然界的生命系统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客观效应。或许有人会说,生命便是生命,以天性趋利避害而自善尚可理解,以本能弱肉强食而利己乃情势所然,何以见得还会有利他的客观效应?其实,是的,生命具有利他性,而且这种利他性是生命在自然运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效应。如果我们将自然界中的所有生命看做一个系统——事实本来如此——在自然系统中的每一个生命便都是利他的。比如,植物可作为食物而有利于动物,动物尸体腐烂的物质有利于滋养微生物,而微生物对其分解的产物即有机物有利于植物;自然条件下的弱小动物可供猛禽猛兽追逐捕猎而作为能量来源,猛禽猛兽的追逐捕猎可促进弱小动物自然淘汰而保持种族繁盛;父辈母代因繁殖而利子孙,蜂舞蝶戏求采蜜而授花粉;宿主为寄生生物提供生活源泉,林木为树栖动物提供歇息场所……。以上列举的事例似乎说明,生命之利他乃直接或间接地互利,其实非也。自然生命作为有机的系统,相互之间形成紧密的因果利害关系,这些关系有的直接、有的间接、有的成灾成害,有的生利生惠,但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生命而言,其存在本身对其他的生命终将是有利的,只不过由其表现出的利他效应是直接或间接而已。即使是那令人恼、令人厌的苍蝇或蚊子,虽然对人类而言害处多多,但却可供青蛙、蜻蜓、蝙蝠、壁虎、蜥蜴、蜘蛛、麻雀、燕子等生物作为美味佳肴享用,可见其终究是利他的。

(三)自善与利他的辩证关系

生命的自善机制与利他效应都是在自然规律作用下所表现出的生物现象,两者虽然并不构成如物质与精神、结构与功能那样严格的对应关系,但作为生命现象中矛盾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是非常密切的。相较而言,对自善机制的认识更多地偏向于生命体自身内部的规律性、而对利他效应的认识则更多地偏向于从“他者”的角度认识生命的功能。如此讨论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如像生命只表现利他效应,其实不是的。因为此生命对彼生命很有可能构成危害,如人几乎会以多数生物为食。在这种情况下,被人以为食的生物对人表现的是利他效应,而人对于以之为食的生物则构成危害。可见,一种生命对另一种生命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并非仅表现为利他效应。此处忽略“害他”而专以“利他”论,并非有意抹杀生命有可能相互为害的那一面,而是出于以利他与自善勉强构成对应关系而更有利于讨论。事实也真的如此,立足于生命体自身应当肯定自善机制,立足于生命体在生物链中的关系则更应该认识到生命利他的功用,如此两相联系,才更有利于对生命基本特征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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