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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动机与侵犯动机

时间:2022-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他行为的存在有利于社会风气以及社会道德的优化。社会心理学研究这些行为的原因,揭示其机制,为培养人们的利他行为提供依据。研究发现,在一种情况下发生利他行为的个体,与在另一种情况下的利他行为相关不高。
利他动机与侵犯动机_社会心理学理论及其教学实践研究

一、利他动机

(一)利他动机概述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人们彼此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为了他人利益牺牲自己等令人高兴,使人为之骄傲的现象,这些行为被称为利他行为。由于利他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利他性质,使得它对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利他行为的存在有利于社会风气以及社会道德的优化。利他行为榜样的存在会使社会上其他人也通过社会学习学到利他行为,从而使社会上表现出更多的利他行为,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社会心理学研究这些行为的原因,揭示其机制,为培养人们的利他行为提供依据。

1.利他动机和利他行为的含义

人类的亲社会行为是指任何自发性地帮助他人或者有意图地帮助他人的行为,人类的亲社会行为可以分为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这种帮助他人的行为是助人行为,而利他行为就是助人行为的一种。利他行为是指不期望任何回报的、无偿的关心、帮助他人的行为,其中包括援助、救济、营救落水者、捐赠等。这些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一个共同之处:在毫无回报的期待下,表现出志愿帮助他人的行为,这是区别于一般助人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助人行为包括要求回报的行为,如送回丢失的钱包却收取了被助者的报答费;帮助照顾老人,希望过后得到回报等,都是在做出行为之前就对回报有一定的期望,所以助人行为不能等同于利他行为。

2.利他行为的类型

根据利他行为发生的情境不同,可以把利他行为分为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和非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非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通常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普通事例,情况中有明确的线索与信息,知道有人需要帮助,并且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无危害生命财产的威胁存在,如:让座、义务照看邻居小孩、主动打扫公共卫生等。

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通常发生在不寻常的、少见的情况下,人们缺乏经验,需要用特殊手段去帮助别人,是不能预见到的、无法事先制订计划的,往往措手不及,如:落水、抢劫、触电、着火、行凶等,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有时付出的代价很大,甚至是自己的生命。

(二)影响利他行为的因素

1.利他者的特点

(1)人格特征

人们会以为会有那么一部分人具有和其他人有区别的某些人格品质。心理学家也试图去寻找利他人格的特质,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使个体帮助他人的品质,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研究发现,在一种情况下发生利他行为的个体,与在另一种情况下的利他行为相关不高。这意味着如果你知道一个人在一种情境中多么乐于助人,并没有多少信心预测在另一种情境中他也会这么乐于助人。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境中,助人者的一些特定人格特质和能力可以使其更愿意帮助他人。例如有人发现对社会赞许有高度需求的成年人会比那些低要求的个体捐献更多的钱给慈善机构,但这仅仅出现在有他人在场时。可见,这些人之所以助人是为了获得他人的表扬和关注。

利他行为的产生由很多因素引起,人格上的个体差异不是某人多么乐于助人的唯一预测源。我们需要同样考虑其他几个关键因素,例如作用于人的环境压力、他们的性别、成长的文化,甚至当时的心境。

(2)当时心境

心境是指一种弥漫性的微弱的情绪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有求于人时,都知道选择对方愉快的时候,因为良好的心境促使人积极、热情。研究者已经在不同情境中发现了这种“心情好,做好事”的效应,个体积极的心境可以增加其产生利他行为的可能性。有一个好心情可以从三方面导致利他行为的增加。其一,帮助他人是一个延续我们好心情的方法。帮助他人之后会使我们感觉良好地离开。相对地,当我们知道应该助人而没有助人时,会削弱我们的好心情。其二,好心情会使我们看到生活的阳光一面。当我们处于好心情状态时,更倾向于看见他人好的一面。对一个通常可能看上去笨拙或恼人的受害人,当我们心情好时,看他更像一个值得帮助的正派人。其三,好心情可以增加自我注意,使得我们更可能根据价值观理想行事。

坏心情对利他行为的影响要更为复杂一些,如果坏情绪使得人们更多关注自身和自己的需要,就会降低对他人提供帮助的可能。但是如果帮助他人会使自己感觉好些,减少坏情绪,就可能使我们愿意提供帮助。有一种坏心情显然会导致助人的增加——感到内疚。

(3)助人动机

个人困扰与移情。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真正的利他是由个体的意图决定的:仅仅把帮助他人当作唯一目的,不期望获得任何个人利益,这样的行动才是利他的。大量研究者研究利他的纯粹动机,比较个人困扰与移情这两种情感引起的利他行为。

个人困扰是指我们自身对于他人困境所产生的情感反应,如震惊、恐惧、焦虑、无助等。当人们看到一个事件而引发了自身的情感反应时,个人困扰就产生了。移情指的是个体在关注到不幸者的需要和情感时,体会他人痛苦的感受或见解,分担他人的痛苦,产生对他人的同情和关心的感受。个人困扰会使人们感受到焦虑和恐惧,移情则让人们感受到对他人的同情和悲悯,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情感。

一般来说,个人困扰所引起的不适感可以引起人们通过帮助他人来缓解,但是也可以通过离开当前情境或忽视受害者来缓解。所以个人困扰和助人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进一步而言,这种为减轻自身不适感而引发的助人行为,本质上还是自私的而非利他主义的,因为个人困扰的焦点在于个体自身。

2.被助者的特点

在影响利他行为的实施与表现中,被助者的特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社会心理学家所进行的有关研究中,被助者的特点主要涉及被助者的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和其外部表现特征等。

(1)性别

有关研究发现,女性在紧急情况下受到帮助的机会明显多于男性。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目前社会心理学家所提供的主要解释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大部分社会中都存在着帮助弱者的社会规范,而按照传统的文化观念,女性属于弱者,弱者理当得到人们的帮助。二是人们通常认为男性和女性相比。应该具有更多的克服困难的能力和勇气,拒绝帮助男性的代价可能会低于拒绝帮助女性的代价,所以一般对男性求助者所给予的支持,低于对女性求助者所给予的支持。三是女性的帮助大多数是由男性来完成的,这其中也会反映性吸引力的作用。因为有一些研究表明:富有魅力的漂亮女性,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帮助的机会比长相平常的女性要多。

(2)年龄

从客观上来说,由于老年人和儿童的自我独立能力较差,往往能够得到人们更多的帮助,这或许是因为人类社会始终保留着尊老爱幼的社会规范,个人实行尊老爱幼的行为,则为社会所鼓励,否则就可能遭到指责,所以人们觉得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年老体弱者和年幼无知的儿童。

(3)外表

社会心理学家在研究中发现,人们的穿着、仪表也是影响他人是否愿意帮助的因素。通常,人们更愿意帮助那些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言行符合当时社会风俗的求助者,而不愿意帮助举止粗鲁或着奇装异服,行为不符合社会风俗习惯的人。

3.情境因素

自然情境会对利他行为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舒适的气候和环境使人心情愉快,从而导致利他行为增多。人们容易在晴朗的天气里帮助他人,而较少在寒冷和刮风的天气里帮助他人。噪音和拥挤也会导致利他行为的减少,因为噪音和拥挤会使人们忽略环境中的其他事物,并促使人们尽快逃离该情境。马修(1975)的实验证实了噪音对利他行为的影响。他把许多书故意扔在地上,看进来的被试会不会帮着捡起来。结果发现当房间的噪音处于正常水平时,72%的被试会提供帮助;当噪音很大时,只有37%的被试提供帮助。

社会情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旁观者人数、他人示范等因素上。社会心理学家发现,随着旁观者人数的增多,利他行为有减少的趋势,即存在所谓“旁观者效应”。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作详细分析。另外,社区与城市的大小也会影响利他行为。有研究发现,小城镇的人帮助陌生人的比例显著高于大城市的人,但在帮助亲朋好友方面,大城市居民的助人行为并不比小城镇差。

二、侵犯动机

(一)侵犯动机概述

1.侵犯行为含义

什么是侵犯行为,例如,讽刺他人是不是侵犯行为,不同群体间的斗殴是不是侵犯行为,警察抓强盗、惩治腐败分子是不是侵犯行为……

早期的社会心理学者从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出发来界定侵犯的概念,认为只要一种行为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就是侵犯,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如何发生的。这种界定显然会引起不同性质行为的混淆,一是将本来并非侵犯的行为判定为侵犯,如体育比赛中的意外伤害,日常生活中的失手误伤、正当防卫等。二是将原本就是侵犯行为的判定为非侵犯行为。如本欲伤害他人而未遂,或由于对方的反抗反而使侵犯者受到伤害的行为,设计谋害他人反自遭伤害的行为等。

因此,对侵犯行为的界定必须考虑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班杜拉在对侵犯行为进行了10多年研究之后,给侵犯下了一个定义:“在社会学者理论看来,侵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物,它包括了造成伤害的行为,破坏性的影响以及社会标定的过程。根据这一观点,有关侵犯的完整理解就必须考虑到伤害行为,也考虑到决定哪些伤害行为被标定为侵犯的社会判断。”[4]因此,我们认为凡是以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侵犯行为。一种行为能否被判定为侵犯行为,必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情况:(1)个体的外在行为表现;(2)个体内在的意图和动机。如果一个人本意并不是要伤害他人,可是他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不能说这是一种侵犯行为,而如果当时他的动机就是要伤害某个人,那他的行为无疑就是侵犯行为。

2.侵犯行为的类型

侵犯行为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类型。根据侵犯行为的方式和途径,我们可以把侵犯分为语言侵犯和动作侵犯。语言侵犯是通过语言对他人进行侵犯,如讽刺、诽谤、谩骂等,包括口头的侵犯,也包括书面的侵犯,动作侵犯是使用身体的一些部位如手、脚以及利用武器对他人进行的侵犯。根据侵犯行为的动机,我们还可以把侵犯行为分为报复性侵犯和工具性侵犯。报复性侵犯的目的在于因复仇而故意伤害他人,给他人造成痛苦和不愉快,给对方造成不幸或挫折。工具性侵犯行为,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使对方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而是把侵犯行为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拦路抢劫、入室盗窃,直接目的是为了钱财,但这种行为最终仍然给对方造成了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属于侵犯行为。

(二)对侵犯的预防和控制

侵犯行为的消除和控制不是社会心理学一门学科所能完成的,是多个领域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自我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例如,作为社会来讲,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管理体制、稳定的社会秩序,都有助于控制侵犯行为的发生。

1.置换法

当个体遭受挫折,但由于各种原因又不能对引起挫折的来源进行直接还击,个体就可能以其他方式对另一目标表现出侵犯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置换性或替换性侵犯。置换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情况是,受挫者知道挫折的来源,但由于对方的权力、地位等因素,又不敢或不能直接攻击他,于是便会找与挫折来源相似的目标作为发泄对象。目标对象与挫折来源越相似,个体对目标对象的侵犯性倾向就越强烈。另一种情况是,受挫者不能确定挫折的来源,这时他会寻找一个与自己挫折无关的人或物——“替罪羊”,通过替罪羊发泄自己的愤怒和不满。置换法虽然可以避免直接侵犯行为,但会造成对无辜的伤害,因此在运用时要特别慎重。

2.榜样法

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侵犯行为主要与观察和模仿等习得性经验有关。因此,要控制和预防侵犯行为,应当经常给学习者提供非侵犯性榜样。

许多有关电视节目暴力和犯罪镜头的研究资料,大多证明观看暴力电视节目,确实会增加人们的侵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一结果从反面提示我们:大众传媒应当尽量给观众提供非侵犯性榜样,减少大众观察和学习侵犯行为的机会。在有关实验研究中,给被试提供拒绝侵犯他人的榜样以后,被试也会仿效而拒绝对无辜者进行攻击。

3.移情法

移情是对他人的了解和认同,是设身处地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体验他人的感受。移情能力和侵犯行为之间存在负相关,移情能力越高,侵犯行为越少。如果一个人能觉察他人的感受、他人的痛苦,其攻击行为就会减少。许多人在进行侵犯的时候,在认识过程中会蓄意贬低对方,使自己相信受害者是让人憎恶的,这样自己的侵犯行为就有了理由,侵犯就更容易发生。如果人们对受害者是认同的,是了解的,那侵犯行为就难以进行。

移情能力是可以培养的,角色扮演法就是培养移情能力的良好方法。在角色扮演中,让个体暂时充当别人的角色,体验别人在一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

4.宣泄法

宣泄这个词出自希腊文,其原意是指用文学作品中悲剧的手法使人们的恐惧和忧虑得以释放,以达到净化的目的。后来,弗洛伊德将这一概念引用到其学说中。他认为,攻击性是先天的一种本能,不可能消除,只能加以疏导。就像水利学理论所描述的,如果攻击性能量在体内不断积聚,就会爆发出来。洛伦兹也是这种观点,提倡采用一些不具破坏性的为社会所赞同的途径或活动来宣泄掉攻击能量,如球赛、打拳等体育比赛、登山、航海活动,还可以适当地表现一些攻击性的行为和举动,否则攻击性能量滞存过多,就会导致攻击性行为。

宣泄的方法有三种:(1)用社会普遍接受的具有攻击性的身体活动来消耗攻击性能量,如足球、曲棍球、拳击等体育活动;(2)进行一些没有破坏性的、幻想的攻击行为,如想象打某人、写暴力小说;(3)参加一些直接的攻击行动,如痛斥某人、伤害他、刁难他、讲他的坏话等。

5.认知干预

根据社会信息加工理论,可以通过认知干预来矫正攻击行为,让个体学会正确认识事件,并提高正确的反应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应教会个体对所接收的社会性信息正确分析,区分哪些对他是有意义的,哪些是无意义的,帮助他积累良性生活经验,使其在解释判断某一社会性信息时,更多的是与已有的社会性经验进行对照比较,进行非敌意性归因。通过对多个社会信息加工过程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个体对社会性信息的加工更多地依赖于外界的反馈信息,并据此对自己的行为目标及行为方式进行不断调整,逐渐发展起一套更具适应性的社会行为。由此,我们应为个体提供正面积极的榜样,或直接教给个体使用非攻击性方式解决问题。

6.去个性化的避免

去个性化是指个人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的现象。个人在去个性化的状态下行为的责任意识会明显丧失,而作出通常不会做的行为。早在19世纪9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黎朋(1896)在研究群体行为时就发现,去个性化是群体的重要特征。群体规模越大,气氛越强烈,越易引发人的去个性化状态。马伦(1986)分析了1899年至1946年间报道的私刑事件,发现暴徒的数量与暴力程度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人数越多,私刑的残暴程度越高。马伦认为,当人们处于群体之中,他们是不为人所知的,其自我意识会降低,更少具有自我约束。

因此,个体需要认识去个性化的危险,有意识地避免这种状态,特别是大规模群体中,要注意保持行为的自我控制。而作为社会来说,要加强对群体特别是大规模群体的监控和引导,减少因去个性化而导致的侵犯和攻击。

7.大众传媒的控制

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侵犯可以通过模仿而习得。在传媒无孔不入的今天,侵犯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也就越来越受到社会心理学家的关注。

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1997),58%的电视节目涉及暴力场面,而在这些节目中,79%的节目都不涉及对这些暴力行为的指责和惩罚。为什么传媒中的暴力会增加人们的侵犯行为呢?除了观察与模仿的原因外,还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看到他人的暴力行为会降低我们在类似情况下对自己暴力行为的抑制,使我们对他人的痛苦变得麻木,这称为“去抑制”。现代影视作品在不断追求血腥场面极端真实、极其刺激的同时,也使暴力虚拟化了,使人们产生了再暴力的东西都与人类感受无关的错觉。其二,传媒中的暴力为人们提供了侵犯性线索。根据前面讲的“武器效应”,情境中侵犯性线索的存在会增强侵犯行为,传媒中的暴力场面、暴力工具等都对观众具有诱发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愤怒情绪的人。

因此,大众传媒应遵循道德准则,应有社会责任感,尽量给观众提供非侵犯性的榜样,减少大众观察和学习侵犯行为的机会。另外,侵犯行为的消除和控制,除了从心理层面进行努力之外,还可以从生理层面进行调节。

8.规范的抑制与惩罚

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获得了社会所要求的规范,他知道哪些是可做的,哪些事情不可做,如果违反了规范就要受到惩罚。惩罚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减少攻击行为的一个有效方法。人们可能由于害怕受到惩罚而抑制他们的攻击性行为。但是,规范的惩罚虽然使人暂时顺从,却很少内化。一些研究也表明,严厉的惩罚只是暂时有效,除非谨慎运用,否则它最后会起相反的作用,还往往会增加人们对他人进行含蓄的、非直接的和替代性的攻击。严厉的父母养育的孩子往往具有特别强的攻击性,或者像大人一样,喜欢用暴力方式来解决个人和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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