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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与亲属网络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分家父母、兄弟姐妹是关系最密切的家庭外部关系。(一)亲子关系与家庭养老从表1.4.27可以看到,成都家庭受到父母的经济帮助比例较小,均未超过30%。从城乡均有较高比例的家庭给父母钱的情况中,不难看出家庭养老依旧是当前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且农村家庭中子女给钱的比例更高,至少说明城市老人的生活条件较农村更好。这说明,子女在家庭养老中仍然有很多责任。
亲子关系与亲属网络_变迁中的城乡家庭

七、亲子关系与亲属网络

家庭关系包括了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也包括了家庭外部的人际关系。分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分家父母、兄弟姐妹是关系最密切的家庭外部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会影响到家庭生活与家庭内部的关系,因此从家庭生活的角度讲,它们都是十分重要的关系。但在不同的家庭制度下,这些亲属关系的等级是不同的,因此,相互间的来往频率和联系程度也是不同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级别的亲属关系,这正是“差序格局”的表现方式。

(一)亲子关系与家庭养老

从表1.4.27可以看到,成都家庭受到父母的经济帮助比例较小,均未超过30%。城市家庭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的比例均高于农村家庭。从双方父母的帮助看,女方父母给钱的情况都高于男方父母。这至少说明,一方面子女的生活状况大部分较好,需要父母给钱的是少数,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方父母同样是关心女儿,所以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钱的比例较高。如果与表1.4.28比较,向双方父母给钱的情况则相反。从城乡均有较高比例的家庭给父母钱的情况中,不难看出家庭养老依旧是当前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且农村家庭中子女给钱的比例更高,至少说明城市老人的生活条件较农村更好。而另一个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明:当我们问到“当您必须要借钱的时候您会向谁寻求帮助”时,有48.60%的55岁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子女”,而这一比例在城市与农村分别为46.95%和51.91%。这说明,子女在家庭养老中仍然有很多责任

表1.4.27 双方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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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28 向双方父母提供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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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4.29显示的非经济帮助情况来看,双方父母向子女提供的非经济帮助就比给钱要多一些,而且男方父母提供的比例较女方父母更多。这与给钱的情况相反,说明男方父母与子女的联系更多,所以才能提供更多的非经济帮助。同样,城市父母向子女家庭提供非经济帮助略多于农村,但这种差别远小于给钱的情况。给予子女关心才是这种非经济帮助的实际意义。

相反,子女向父母提供的非经济帮助虽然也较父母提供的帮助多,但仍然少于向父母提供的经济帮助(见表1.4.30)。这说明,有些子女认为养老问题就是提供经济帮助问题,而忽略了非经济帮助的作用。同样是农村子女提供的非经济帮助高于城市子女。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的子女提供的非经济帮助对于双方父母是没有差别的,但在农村可以看到,这种非经济帮助是男方高于女方。至少说明,在当前的农村文化环境中,非经济帮助更多的应当是提供给男方父母而不是女方父母。由于非经济帮助只是限于情感上的,以及实际来往的频率,而不是可见的利益,这就会体现为亲属等级的密切程度。在农村的父系制度下,男方亲属的等级高于女方亲属的等级,如果这种联系违反了这种等级的限制,这种联系就会受到舆论的指责。因此,可以看到农村家庭的亲属关系中男方亲属与女方亲属的关系亲密程度的差别。

表1.4.29 双方父母提供非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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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30 向双方父母提供非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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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婚姻建立过程的分析中指出的,农村婚姻带有更多的家族婚的色彩,而城市婚姻则有较多的个体婚特征。与之相应,在家庭制度上,农村家庭就更多地具有父系家长制度的特点,而城市则有较多的双系平等制度的特征。这种特征也会在分家子女的亲子关系中体现出来。因此,男方父母在亲子联系上和女方父母会出现差异。只是这种差别不会很明显,因为子女对于父母的责任是相同的,即使在父系制度下,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份额大小不同的区别。

从表1.4.31中看到,在城市家庭中,如果男方父母向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话,有81.90%的家庭相应提供其非经济帮助,但如果男方父母不提供经济帮助的话,城市仅有52.92%的家庭提供给其非经济帮助,两项相差28.98%。同时女方父母(表1.4.32)在这两项的比例与对待男方父母情况极为相似。给钱的父母会有81.05%的得到非经济帮助,没有给钱的父母只得到了52.42%的非经济帮助。在城市中,男方父母与女方父母在这种联系上没有明显的差别,体现了双系平等的特点。

表1.4.31 男方父母给钱下所获得非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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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村家庭却表现出不一样的特征,接受了男方父母经济帮助的农村家庭有77.17%会相应提供非经济帮助,而即便未接受男方父母经济帮助的家庭也有66.74%会向男方父母提供非经济帮助,两者相差只有10.43%,远远小于城市的差别。但对待女方父母时,两项比例分别为76.69%和57.80%,两者相差了18.89%,虽然比城市低,但却高于对男方父母的差别。从双方父母给钱与获得非经济帮助的比例看,仍然没有明显的差别。

表1.4.32 女方父母给钱下所获得非经济帮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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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明显看到,当父母给子女钱时,子女提供的非经济帮助比例就较高,特别是在城市社区中,这种现象更加明显。但不能由此认为是父母的金钱换来了子女的非经济帮助。因为这种亲子之间的联系是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例如,父母与子女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前辈与后辈的关系,所以提供的帮助会有不同的形式。当子女提供了经济帮助时,父母就会体现对子女的关心,提供了非经济帮助。所以这种联系可能是源于亲子间的不同互动方式的表现,而不是交换行为的体现。农村的社会保障不足,同时,在小农生产方式下,父母年老时收入都会低于子女收入,因此无论父母是否给子女钱,都需要得到子女的非经济帮助,同时较城市家庭也需要有更多的经济帮助。这就是农村的养老方式。

(二)家庭网络

家庭网络是指调查家庭与其亲戚间的联系程度。在传统社会中,男方和女方的亲戚关系的等级是不同的,父系制度下男方亲戚的等级高于相同的女方亲戚。换言之,男方的兄弟姐妹就是比女方的兄弟姐妹的亲戚等级更高,所以他们的来往会更加密切一些。相反,如果在双系制度下,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是处于相同等级,那么来往的频率就会相似。这就是分析家庭网络的基本观点。

家庭制度的血缘选择首先会体现在亲子来往的频率上。中国俗话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就认为女儿不是属于父系血缘的成员,因此当女儿出嫁后,就会减少与父母的联系,女儿实际上就当成了男方家庭的主要成员。当家庭不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本判断标准时,女儿才具有了相等的血缘地位。表1.4.33和表1.4.34就分别反映了成都城市家庭与农村家庭中,分家儿子和女儿的联系状况。

表1.4.33 城市家庭分家子女的联系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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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34 农村家庭分家子女的联系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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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的分家子女的联系频率呈现较为规律性的特征。如表1.4.33中,总体看分家子女的联系情况,“每周联系1~2次”的比例占42.22%,另外“每天联系”、“每周3~4次”、“每月1~2次”都均匀地呈现一定比例,从16.47%到19.08%,没有很明显的差距,而“每年几次”与“不联系”的比例则凤毛麟角。城市中,儿子与女儿在“每周1~2次”上基本相同外,其他的略有差别。“每天联系”的儿子多于女儿,而“每周3~4次”和“每月1~2次”则女儿多于儿子。如果要每天联系,显然需要居住比较近,否则在城市中也是比较困难的,而儿子居住较近的就会比女儿更多,也许这正是城市家庭中儿子与女儿的差别。同时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限于城市的就业状况,“每周1~2次”联系占到了42%左右,无论是儿子和女儿都是在这个比例上,至少说明这种联系频率是与性别无关的因素影响的结果。例如,工作条件的影响,居住距离的影响,等等。

从农村家庭的子女联系看,女儿与儿子的亲子联系有明显的差异,“每天联系”的分家儿子的选择比例高出分家女儿选择比例,儿子达到了49.73%,而女儿只有12.03%。换言之,几乎有一半的分家儿子与父母每天联系,而女儿尚不到1/5。而“每月1~2次”女儿的比例就高于儿子的比例,女儿达到了36.84%,儿子只有15.85%。由此可以看到,在农村家庭中儿子承担了更多与父母联系的责任,而女儿则可以有较少责任。但女儿毕竟也是父母的子女,所以每月的联系也是存在的,这更多体现了亲情的联系,而不是家庭责任的联系。女儿中“每年几次”和“不联系”共计有19.18%,而儿子则仅有6.56%,这不难看到两者受家庭制度要求的差别。

其实在讨论双方亲戚来往频率时,都只是很概括地说明两者的关系。与父母的联系和与兄弟姐妹的联系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不仅是辈分上的差别,同时也是家庭责任的要求,所以,需要对与双方亲戚联系的状况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表1.4.35反映的是城市家庭分别与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的联络状况。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在双系亲属关系中,与父母的联系频率均高于与兄弟姐妹的联系频率。如果单独比较“基本上每天联系”、“每周3~4次”、“每周1~2次”三项较高的频率,城市家庭的该三项之和的频率高低排序依次为:男方父母(54.03%)、女方父母(50.52%)、女方姐妹(32.46%)、男方姐妹(28.98%)、女方兄弟(28.23%)、男方兄弟(24.83%)。很显然,与父母联系的意义不同于与兄弟姐妹联系的意义。前者不仅有情感的联系,同时也具有责任的联系,而兄弟姐妹间没有明显的责任,更多的是情感的联系,所以与父母的联系频率会明显高于与兄弟姐妹的联系频率。其次,在兄弟姐妹间的联系频率上讲,女方的兄弟姐妹来往频率高于男方的兄弟姐妹来往频率,这在父系制度下是反常的行为,但在双系制度下却并不奇怪。因为这种联系只是家庭对于情感的选择而不是制度的选择。第三,父母的来往频率最高的是“每周1~2次”,兄弟姐妹来往频率最高的是“每月1~2次”,可以看到两者的频率也是不同的。前者是家庭制度中的赡养意义的来往,而后者仅仅只是亲情关系的来往,所以会出现这种来往频率上的差异。应当指出,这种来往频率是亲戚等级的选择结果,在相同等级中可以相应地选择,但如果违背了这种等级的来往频率差别就破坏了“差序格局”的制度,这在严格的家庭制度下是不允许的行为。正是基于文化的影响,双系亲戚的来往频率差异才具有了制度的意义。

表1.4.35 城市家庭同夫妻双方不同亲属的联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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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表1.4.36反映的是农村家庭父系亲属与母系亲属的联络状况。依然按照前面的办法仅仅考察表中前三项“高联系频率”的比例并作高低排序依次为:男方父母(77.38%)、男方兄弟(67.76%)、女方父母(39.72%)、女方兄弟(26.89%)、男方姐妹(26.09%)、女方姐妹(21.40%)。在这一比例基础上,如果单比较“每天联系”的频率并将其作高低排序后状况更为明显,最高两项为男方父母(63.19%)、男方兄弟(44.22%),而排位第三的女方父母仅为8.95%。如果关注“每年几次”与“不联系”两项较低的联系频率,由高到底排列顺序正好颠倒,依次是:女方姐妹(44.07%)、女方兄弟(40.45%)、男方姐妹(37.63%)、女方父母(25.04%)、男方兄弟(15.17%)、男方父母(11.97%)。因此,第一,农村家庭的亲属网络中同男方父母关系最为亲密,与男方兄弟的关系紧随其后,而这两层关系也是现有农村家庭亲属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层关系。在男方的亲属关系中,与父母的来往频率也明显高于与男方兄弟的来往频率。显然,家庭对于男方父母不仅具有赡养的责任,而且也是父系血缘关系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讲,男方的亲属关系的来往频率就会高于其他的亲属来往频率。应当注意到,男方的姐妹是不在这个等级范围内的。第二,除男方父母与男方兄弟两层关系外,农村家庭同其他亲属间的交往亲密程度均相对较低。从父系制度的角度讲,女方父母已经不是制度内的成员,因此联系的频率不会超过家族亲属的联系频率,因此这些联系频率明显较低,甚至包括了与男方的姐妹联系都明显排斥在家族联系范围之外。由此可以明显看到,家庭制度对于各种亲属的来往频率的限制,其交往频率并不相同。

表1.4.36 农村家庭同夫妻双方不同亲属的联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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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亲属网络是建立在家庭制度基础上的、具有规范性的联系频率。这种联系不仅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情关系,同时也具有相应的责任关系。因此,无论是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看,还是从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的关系看,他们的联系频率都遵循了“差序格局”。只是城市家庭与农村家庭已经处于不同的家庭制度下,因此,在相同的亲属关系上具有了不同的联系规范,从而导致了联系频率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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