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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种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亲属的种类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必须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得最多。宗亲设有宗族组织。宗族定期举行会议,决定宗族大事,解决宗族纷争,奖惩宗族成员,成为封建统治制度下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而外亲、妻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我国古代对于亲属的这种分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已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最后一种分类是当代国家对亲属最基本的分类,下面仅对此加以阐述。

1.配偶

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

血亲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姻亲一般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姐妹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4]

(2)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5],如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自然血亲关系中,己身的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仍为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

必须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这有利于提倡和弘扬敬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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