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德国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

德国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德国的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若德国公民遭受了由国家导致的健康损失,则可申请受害者赔偿,由其赡养的其他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有权利要求补偿。
德国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

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属于社会补偿的一部分,社会补偿又称社会照顾,是指公民遭受健康损害而应由国家出于法制或社会福利原则予以承担责任并提供补偿的情况。(1)德国的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主要由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Soziale Entschädigung und K riegsopferversorgung)组成。根据德国的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若德国公民遭受了由国家导致的健康损失,则可申请受害者赔偿,由其赡养的其他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有权利要求补偿。

(一)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回顾

1.对纳粹受害者的赔偿

二战还没结束时,盟国即开始讨论由德国对纳粹受害者赔偿的事宜,授权德国的新政府先没收纳粹政府所掠夺的一切财产。战后,占领当局即着手将没收的财产物归原主,但这仅限于财产,并没有延伸到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纳粹迫害的受害者。

1947年美国军政府颁布实施了《军政府第59号法令:可辨认财产赔偿法》,其中规定:对于可辨认的犹太人财产,其原主人或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德国法庭予以追讨或寻求赔偿;而对于大量无主可辨认的犹太人财产,美国军政府则授权组建“犹太人赔偿继承人组织”(JRSO-Jewish Restitution SuccessorOrganization)作为接收人。该法令中将犹太人的财产物归原主以及给予被掠夺者相应补偿的原则成为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一系列补偿法的指导性原则。(2)

1951年,阿登纳总理将刚成立的联邦德国的立场归纳为:“纳粹政权以全体德国人的名义犯下了滔天罪行,对此,我们有义务进行道德和物质的赔偿”、“赔偿是我们的责任,它虽然不能洗刷我们的罪恶感,却是和解的前提”。从此,赔偿制度在德国走向法律化——德国通过了多项法律保证赔偿的实施,而且每次新法的出台或修正都将赔付范围扩大了。

自1949年德国通过为纳粹受害者制定的《人权和私有权法》后,1950年又通过了《战争受害者联邦救济法》,该法案规定由政府对战争受害者及遗眷提供多项福利措施,现今仍为一项主要的赔偿法案;德国于1956年又制定了《赔偿受纳粹迫害者联邦法》和《赔偿纳粹受害者联邦补充法》,当时约400万人提出了申请,其中约40%在以色列居住,20%在德国居住,另有40%居住于其他国家,如受害者本人已不在世,则由其继承人或相关组织领取;1957年则制定了《赔偿受害人类别和原则法》;德国统一两年后,《联邦德国对纳粹占领区受害人赔偿法》出台。根据新法,那些因故在前联邦德国时期不能获得赔偿的纳粹受害者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特别是那些以前居住在民主德国的受害者。该法赔付的范围包括:因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原因遭受纳粹迫害者,并导致健康受损、个人自由被剥夺、经济和专业发展受阻、个人财产受损者。到1997年1月1日,除个别情况外,受理的735 076件申请已经根据以上有关法律得到解决,这些法律还适用于在德国领土之外但曾属纳粹占领区内被没收的财产。(3)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一个基金会,给予那些因具有犹太血统但已不再信仰犹太教而遭受迫害的人提供帮助。因作品导向与纳粹信条不符而受迫害的艺术家和学者,以及那些因与纳粹受害者沾亲带故而受迫害者也在赔偿范围内。

在德国积极为纳粹受害者立法赔偿的同时,纳粹受害者(主要为犹太人)也联合起来向德国提出了赔偿要求。1951年10月25—26日,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各种意识形态的22个犹太人组织在纽约华道夫—阿斯托里亚饭店举行大会,着手筹建了一个代表散居世界各地犹太人利益的世界性组织——“犹太人对德国物质追讨委员会”(the Conference on Jewish MaterialClaims AgainstGermany),以参与和德国的谈判,该组织明确强调了与德国的谈判仅限于实用主义的物质赔偿,而不包含任何意义上的民族和解,后来改为“犹太人对德国追讨委员会”(JCC)。基于1952年瓦森纳尔谈判的成功以及《卢森堡条约》的签订,德国与以色列、“犹太人对德国追讨委员会”签订协议,制定了最终实施赔偿的法律框架。(4)根据该协议,联邦德国政府共向以色列国及各犹太组织支付34.5亿马克。对以色列的赔偿可以以物资形式进行,这是因为新生的以色列国需要安排大量的纳粹受害者到以色列定居;支付给JCC的货币部分主要用来安置以色列境外的犹太人。

自1951年至1998年,德国已向以色列及其他“第三帝国”的纳粹受害者支付了1 000亿马克(按1998年汇率约合617亿美元)。从1999年至2002年,德国政府又提供了2亿马克,并由JCC建立一个新的基金会,用于帮助东欧国家从来没有得到过赔偿的集中营犹太人幸存者。

2.对其他国家战争受害者的赔偿

德国政府不仅对以色列犹太人进行赔偿,德国政府也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赔偿协议,以补偿其他国家的战争受害者。德国曾向奥地利政府赔付1.02亿马克,用于设立两个基金会:一是为补偿纳粹占领时期因政治迫害而导致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二是用于补偿现在居住于其他国家的此类受害人。剩余的600万马克则用于支付个人的财产损失。

1959年至1964年间,联邦德国政府与11个欧洲国家达成了“全面协议”。目前,这种协议已增加到15个。这些协议规定由联邦德国政府向这些国家提供20多亿马克,让其政府根据有关法案补偿二战时纳粹政权的受害者。1991年以来,德国又为东欧国家的纳粹受害者支付了约18亿马克的赔偿,并给予曾遭受纳粹人体试验的受害者以特别补偿。在1991年与波兰签订的协议中,德国向波兰“德—波和解基金会”支付5亿马克,以对波兰的纳粹政策受害者给予补偿。苏联的继承国也得到了同样的补偿,在此类协议下,德国向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的“理解与和解基金会”捐助了约10亿马克。

1990年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在前联邦政府的基础上,继续向因冷战而不能领取赔偿的人发放这笔款项,承担了前民主德国没有对纳粹受害者履行的义务。统一后德国向波兰、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和捷克等东欧国家提供了18亿马克的“复兴基金”(其中包括给战时的受害者如被强迫的劳工每人1 000马克的赔偿)。值得强调的是,德国政府还给予集中营做人体试验的囚犯及具有犹太背景而在国际法下没有得到正常的人道待遇的英军巴勒斯坦战俘一次性赔偿。(5)

1992年5月13日,德国与美国达成协议,根据美国1976年10月18日《公共法94—542号》及《国际追讨处置法案》解决了1 900份赔偿申请,美国公民在前民主德国和东柏林被没收的财产皆可追讨。这些协议给那些不适用于赔偿法或自愿选择一次性了断的申请人一次性的补偿。联邦政府所签订的国际协议曾将赔付额限定在15亿马克之下,但目前总额已超过了39亿马克。

除此之外,根据《赔偿受纳粹迫害者联邦法》,德国向第三帝国时期因种族、宗教、出身和意识形态等原因而受迫害的个人特别是犹太人支付了总计为784亿马克的赔偿。对那些目前已不在世的二战幸存者,德国根据此法在他们生前共向他们支付了12.5亿马克,其中以色列有10.6万人。德国赔偿的大部分都转到了JCC,由JCC转发给二战时的劳工和集中营的受害者,以及在纳粹统治下被剥夺了权利和财产的人。在1992年至1998年,联邦德国政府向JCC支付了11亿马克,此外,根据1998年9月29日联邦政府报告,仅1998年上半年,它就一次性向JCC支付了3.78亿马克,用于对“第三帝国”时期遭受迫害的犹太人的赔偿,每人约得到5 000马克。(6)

3.对纳粹强制性劳工的赔偿

截至2007年,德国政府已经向纳粹主义受害者支付了大约640亿欧元赔偿金,但纳粹强制性劳工(7)并未包括在其中。战后一些在纳粹时期使用过强制性劳工的大公司开始以赔偿的形式洗刷罪恶:1951年IC公司赔偿250万马克;1988年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2 000万马克;1991年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追讨组织支付1 200万马克。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东西方在冷战时期的对峙格局,使得许多符合赔偿条件的东欧非犹太人无法得到赔偿。

1999年上千名波兰纳粹劳工向波恩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德累斯顿银行、西门子、宝马、奔驰、克虏伯、德国铁路公司等德国企业在二战期间剥削压榨外国劳工,并向纳粹战争机器供应战争物资,从中牟取暴利。美国、俄罗斯等国众多的纳粹时期幸存劳工也纷纷向本国和德国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999年2月,包括大众、奔驰在内的65家德国大公司提出了为“纳粹劳工”设立巨额赔偿基金的建议。赔偿金额达到50亿美元,这笔资金由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

在1999年施罗德当选总理后,德国政府决定对战时强制性劳工进行全面赔偿。2000年8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创建“纪念、责任与未来”基金法案》(又称《赔偿基金法案》),并成立了“纪念、责任和未来”基金会,由德国政府及德国企业捐赠了100亿马克。它主要向战时被德国奴役的劳工发放赔偿,其中也包括战时德国企业的过失补偿。这笔赔偿金的分配方案中专门划出3.5亿美元用于成立教育下一代的“未来基金”,赞助对纳粹实施“奴役劳工”和“强迫劳工”政策的历史研究,并加强在大、中、小学里的教育,以提高青少年对大屠杀等纳粹暴行的认识。

2000年9月“纪念、责任与未来”基金会开始正式启动具体赔偿工作。所有索赔人可在16个月内向所在国相应机构提出索赔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在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强征为劳工、从事奴役性劳动的证明材料。德国科隆市有一座纳粹历史档案馆,珍藏了所有二战时期的各种档案资料,只要受害者的名字、照片出现在某个档案中,就可视为索赔人。一些查不到任何证据的人还可前往科隆档案馆,向掌握这一历史的有关人员叙述自己当年的经历,如在哪个城市或哪个企业干活,从事了什么工作等。如果所述情况与历史相符,档案馆也会出具相应证明。(8)

2007年,“纪念、责任与未来”基金会历时7年的对纳粹强制性劳工的赔偿工作正式结束。7年间,基金会共向波兰、美国、尼泊尔、泰国等98个国家和地区的166.5万名纳粹劳工提供了一次性赔偿金,每人获赔额在2 500欧元至7 500欧元之间,总额约为44亿欧元(约合59亿美元)。(9)

4.对犯罪受害者的补偿

1964年英国首先在欧洲颁布了《犯罪伤害补偿法案》(Criminal InjuriesCompensation Act),自此犯罪受害者可以获得对大部分受害损失的弥补,补偿包括了医疗费用、收入损失、身体疼痛,还对在犯罪行为中死亡的受害者家属提供金钱补偿。(10)此后,法国和德国分别开始对犯罪行为中的受害者提供补偿。

德国于1976年5月16日正式实施了《犯罪受害者补偿法案》(The Crime VictimsCompensation Act),对德国境内或德国飞机、船只上的犯罪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仅针对该法案实施之后的暴力犯罪行为中的生理伤害。自1949年5月23日至《犯罪受害者补偿法案》颁布实施前,德国政府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受害者提供困难救助金。

1993年的《犯罪受害者补偿法案第二次修订法案》(The Second Act Amending the Crime Victims Compensation Act)将在德国合法居住一定时间的外国人也包括在了补偿范围内,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申请者在德国居住的时间长短——即其融入德国社会的程度。在德国具有人道或重大公众利益的合法外国居民也可享有相同的福利补偿,观光旅游者和访问者在德国境内则只能享受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自《犯罪受害者补偿法案第二次修订法案》实施后,《犯罪受害者补偿法案》保护范围内的外国人可获得对1990年6月30日之后的犯罪行为的补偿,在此之前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伤可获得人道性补偿。(11)

5.其他补偿

德国《战争受害者联邦救济法》的救助对象还涵盖了在联邦武装部队(Federal A rmed Forces)中因作战身亡或受伤的军人,仅2009年就有15 000名军人及眷属依据该法申请补偿。除了物质救助,德国政府还对因作战致伤残者提供广泛的医疗及复健服务,德国武装部队在全国设有5家医院,受伤的军人初期皆可在军方医院复健,若需要更进一步的复健,则可转至设备较完善的民间复健中心。

另外,成立于1919年的人道组织——“Volksbund”,受政府委托负责照看因作战死亡的军人墓地。Volksbund在纳粹执政期间无法发挥功能,1946年后继续执行人道活动,联邦政府于1954年委托该组织处理亡故军人在国内及国外之墓地,包含认证、保护及维护该等墓地,其中在欧洲各地照顾、修缮及重建一战190余所墓地、二战300余所墓地。依照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共同契约规定,Volksbund现今负责在45个国家共827所军墓,军墓共计葬约200万军人。Volksbund现有全职员工558人、志愿者1万余人,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捐助、街头募款及劝募活动,以2008年为例,仅由武装部队现役及退役人员捐助的金额即达225万余欧元。(12)

(二)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内容

1.保障对象

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及救助制度不仅包括了对战争受害者的补偿和救助,还包括了对暴力犯罪受害者的补偿和救助,补偿及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战争受害者;(2)暴力犯罪受害者(仅限德国公民);(3)在兵役和民警服务中受到伤害的人;(4)由于接种疫苗导致健康受到损害或出现并发症的人;(5)1945年5月8日后的苏联占领区、柏林的苏联占领区以及符合《联邦难民法》(Federal Displaced Persons Act)第1条第二段指定的任何区域,由于政治原因而入狱并因此遭受健康损害的人;(6)在民主德国时期SED政权(德国统一社会党政权)统治下,因非法判决而入狱并因此造成永久性残疾的人。

2.受偿条件

对于战争受害者,在服兵役及类似服务期间(包括该期间内的意外事故)或作为战俘入狱期间遭受损害时,即可申请对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到战争影响(如在空袭中受伤的公民)或侵占军队的暴力行为影响(如肉体伤害、强奸等)的受害者也可申请。(13)

在德国境内以及境外的德国船只、飞机上,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者可向政府申请损失补偿。欧盟成员国公民以及在德国合法居住达到3年以上的其他国家公民可享受与德国公民相同的福利补偿;居住未达到3年但超过6个月的外国公民也可申请补偿,但补偿不包括因犯罪侵害行为导致的收入损失;居住未达到6个月但配偶是德国或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外国人可申请补偿,补偿不包括因犯罪侵害行为导致的收入损失;观光旅游者和访问者在德国境内遭受犯罪侵害时,可获得一次性困难救助金。(14)

3.保障内容

德国在《战争受害者联邦救济法》(Bundesversorgungsgesetz)、《犯罪受害者补偿法》(Opferentschädigungsgesetz)、《军人退休金法》(Soldatenversorgungsgesetz)、《民警服务法》(Zivildienstgesetz)、《感染防护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以及《联邦难民法》(Bundesvertriebenengesetz)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的补偿和救助福利,福利全面覆盖了保险金的所有范围:包括医疗、抚恤金、康复保险金、长期护理、康复服务以及残疾人的支出补贴。

(1)医疗服务。

德国政府为符合受偿条件的社会和战争受害者不仅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如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以及牙医服务,还为受害者提供各种物质补偿,如治疗补偿、药物和包扎材料的补偿、假牙补助、艾滋病补助、艾滋病的补充补偿(例如为买车或修车提供的补贴)。

..

对留有严重残疾的受害者、严重残疾受害者的配偶和子女以及其他赡养人、为享有护理津贴者免费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受害者遗眷,德国政府还提供了更优厚的福利补偿:因社会和战争受害者相关赔偿法律中规定的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的人,在收入未超过法定医疗保险的收入线时(2007年为月收入3 975欧元),未来所有的疾病均可享受医疗服务的福利(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基金补助);因损伤导致不能工作的人也可在没有享受其他基金补助时享受疾病补贴和医疗服务(包括康复性津贴和预防性津贴)。

(2)就业促进。

德国政府还为社会和战争受害者提供就业促进,以帮助其进入社会、重返社会或在适合的岗位上继续工作。受害者在就业促进期间还将获得一笔过渡期补贴或赡养费。

(3)抚恤金。

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Level of Disability,LOD要求至少达到25%),战争和犯罪受害者及其遗孀、孤儿、父母亲将获得受害者抚恤金(beschädigtenrente)补偿。

①基本抚恤金。基本抚恤金是为了补偿65岁以上受到严重损伤的受害者。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2007年7月1日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补偿金额如表10.1。

表10.1 社会和战争受害者基本抚恤金

(单位:欧元/月;%)

img119

数据来源:FederalM inister of Labour and SocialA ffairs.

②补偿性抚恤金和老年人补充抚恤金。受到严重损伤的受害者可享受补偿性抚恤金,以保证基本生活开支,其配偶也可每月获得68欧元(西部地区)或60欧元(东部地区)。在基本抚恤金的基础上,政府还为受害者提供了老年人补充抚恤金。补偿性抚恤金和老年人补充抚恤金主要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还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收入水平(减去基本扣除项),具体数额见表10.2。

表10.2 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性抚恤金和老年人补充抚恤金

img120

数据来源:同表10.1。

③ 因战争和犯罪死亡的受害者的遗孀及孤儿均能获得基本抚恤金和补偿性抚恤金。根据需要,其60 岁以上或残疾的父母也可获得抚恤金,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各类补偿金额见表10.3。

表10.3 遗孀、孤儿和受害者双亲基本抚恤金和补偿性抚恤金

img121

注:“/”前的数据是《战争受害者联邦救济法》第51条第2款中规定的补充性抚恤金,“/”后的数据是《战争受害者联邦救济法》第51条第3款中规定的补充性抚恤金。

数据来源:同表10.1。

④重度残疾津贴和护理津贴。政府还对受到极其严重损伤的受害者提供重度残疾津贴,对不能自理的受害者提供护理津贴。重度残疾津贴和护理津贴均划分为6个级别,不同级别的补偿金额也不同,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补偿金额见表10.4。

表10.4 社会和战争受害者重度残疾津贴和护理津贴(单位:欧元/月)

img122

数据来源:同表10.1。

除此之外,德国政府还为受害者提供衣物津贴,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为每月11—118欧元和16—102欧元;对因伤导致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进行补偿;对在犯罪或战争中死亡的受害者提供丧葬津贴,丧葬津贴分为全额和半额两种,全额丧葬津贴在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为1 506欧元和1 327欧元。(15)

(4)其他补偿。

除了以上三项基本补偿,政府还为战争和犯罪受害者提供护理救助、家庭帮助、康复救助、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等。

另外,德国政府还为因作战致伤残者提供复健服务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福利补偿,如为盲人提供出行补贴(西部地区为每月142欧元,东部地区为125欧元)、导盲犬、车辆改装补助等,职业复健包含咨询、就学、职业训练等,特殊福利补偿如为受害者提供在疗养院的浴疗、家庭帮助及福利。

4.补偿程序

在德国,由战争抚恤金办公室(Versorgungsamt)负责处理社会和战争受害者申请以及补偿事项。

战争受害者可向当地战争抚恤金办公室或社会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果在德国境外,则可向联邦德国驻国外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各市及各区社会服务办公室或联邦福利办公室下属的战争受害者福利办公室负责发放福利以及进行补偿。(16)

犯罪受害者申请补偿要经历三个主要阶段:报案、申诉和申请(如图10.1)。报案是申请补偿首要且必须的步骤,报案时需向警察提供犯罪行为时间、地点、损失及伤害情况,不限期限。其次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原则上也没有期限限制,但一般都为1年。因为如果申请补偿成功,补偿是从提起诉讼的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犯罪之日。对诉讼决定有异议的可在社会行政法院层面提起上诉,诉讼一般是免费的。最后是向战争抚恤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战争抚恤金办公室负责审核处理以及补偿。(17)

img123

资料来源:根据Directory of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Compensation Programs整理,http://www.ojp.usdoj.gov/ovc/publications/infores/intdir2005/germany.html。

图10.1 犯罪受害者申请补偿的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