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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问题中的市场和国家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解决国民住宅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方面,日本与欧美国家不尽一致,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国家为辅的特色。据2008年的“住宅·土地统计调查”,日本各类公共住宅344万套,占全国住宅总数5758.6万套的5.97%。日本国民居住自有住宅的约占6成,其余居住在租赁住宅。这是由市场和国家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不动产价格的快速上涨远远超过工资和物价,稀有性使土地具有保值功能。

鸟有巢、兽有窟,住宅是人类文明生活的必需品。只要人类存在就有住宅需求,而且随着文化的发展,对于居住生活越来越重视,要求会日益提高。从经济视角看,住宅与一般日用消费品不同,价值巨大,对于多数家庭来说是最大资产。国民的住宅需求可以形成巨大的生产力,房地产开发可以带动土地、建材、设计、建筑施工、家具等众多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社会角度看,自古以来不同等级的住宅同时是房主不同阶级的象征,关系房主幸福与否。贫富差距、阶级鸿沟时常是玉石俱焚的社会动乱的根源。因此,住宅之事,不仅因大众消费社会的到来、科技的进步致人们对于居住条件要求提高,即从自身纵向比较,希望住宅现代化,而且因人权观念的普及,追求社会地位平等。无论东西方,平等始终是正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言,权利差异悬殊的危害可能更甚于普遍贫困,中国古贤就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即使在崇尚自由主义的西方,住宅问题也不完全视作个人私事而放任民间自行解决,而是公共力量与市场力量互相配合,在居住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阶级差异也呈缩小趋势。战败之前,日本社会有华族身份制、地主、财阀的存在,对战前日本社会的基尼系数,橘木俊诏估计大约超过0.4,显示贫富差距较大。而战后1950、1960年代的基尼系数在0.3—0.38。从战前某个造纸厂的案例看,相对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厂长的工资是17.27倍、代理厂长的工资是10.25倍,白领阶层是蓝领阶层的3.39倍,可以窥见相当不平等。[48]战后民主化改革中,解散财阀、禁止垄断、农地改革、税制改革等都包含着财富分配更平等的目标,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结构。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就业结构中工薪阶层扩大、教育普及、妇女参与社会等,统计数据和舆论调查显示出中流社会的形成。

在解决国民住宅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方面,日本与欧美国家不尽一致,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国家为辅的特色。从公共出租住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看,高峰年份荷兰达40%(1990年前),英国达33%(1980年)、瑞典为23%(1995年),法国为20%(1990年前后),联邦德国为18%(1970年)。据2008年的“住宅·土地统计调查”,日本各类公共住宅344万套,占全国住宅总数5758.6万套的5.97%。公共住宅有公社住宅、公团住宅、公库住宅等六种,公营住宅219万套,在全国住宅总数中只占3.80%。日本国民居住自有住宅的约占6成,其余居住在租赁住宅。租赁住宅以民间住宅为主,公共租赁住宅处于次要地位。1941年对24个城市调查显示,自有房产占22%、租赁住房占近八成。由于战时和战后初期实行地价租金控制使出租住房无利可图,房主纷纷出售房屋,1947年自有房产比例在24个城市中上升至41%、全国平均达到67%。此后虽有所降低,但到1968年的60.3%后变化极其微小,长期维持在6成上下。

关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如杨栋梁教授指出,近代以来日本经济发展虽然尊重市场原理,但却表现出“组织性市场经济”特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干预贯彻始终。[49]在国民住宅问题解决上,政府并未完全视作个人私事而放任不管,而是积极介入问题的解决。1955年《经济白皮书》承认“基本生活恢复到战前水平,但三大生活条件之一的住宅明显滞后,生活结构不合理是老大难问题”。因此当年政府开始制订“住宅建设十年规划”,建立住宅公团开展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因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乡村人口向都市大规模转移,都市住宅需求激增,于是1966年制定了《住宅建设计划法》,确定了包括民间开发在内的全国住宅建设发展方向和长远目标,并且据此制订了“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佐藤内阁提出了每家一套住宅的目标,决定5年内建造670万套住房,其中通过公营住宅、公库住宅和公团住宅等公共资金建设270套,通过私人投资解决400万套。自此,民间投资在房地产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快速增加,从1966年的50.3%上升到1971年的79.7%。同年建设省颁布了“国土建设的长期构想”,计划从1966年至1985年的20年间投资100万亿日元建设道路、河川、住宅。战后发展轨迹显示,日本走了一条先经济后生活的道路,在取得经济高速发展后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

战后日本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从生产技术水平、人均国民收入等方面看,到1980年代已经与欧美处于同一水平上,有些方面甚至超过。但是住宅的社会保障面比起欧洲一些福利国家来小得多。这是由市场和国家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国民倾向拥有自己的住宅。经济高速增长中收入增长使人们支付能力提高,1955年至1970年日本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GNP总额从47.24万亿日元增加到187.92万亿日元。随着生产发展就业改善,符合生活保护条件的人逐步减少。根据《生活保护法》等确定的受保护人员数量,1946年达270.34万人,1955年、1965年、1975年分别是192.94万人、159.88万人、134.92万人。保护率(每千人中的受保护人数)1947为顶点达37.7,到1960、1970年分别为17.4、13.0,1995年降低到7.0,到1995年减到88.22万人。有置宅意向的家庭从1955年的52%快速跃升到1969年的90%。同时,相对于租赁住宅,自有住宅面积宽敞适宜有孩子的家庭生活、居住安定、可以自由改建。而且,从投资角度也促使更多人拥有自己的住宅。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不动产价格的快速上涨远远超过工资和物价,稀有性使土地具有保值功能。公营住宅的房租与同时期的民间租赁住宅比较算是低廉,但是对于贫困线以下的被保障群体来说依然不低,因此不少人认为与其付房租不如利用贷款自己置房。拥有自己住宅还是中产阶级的象征,[50]这些因素促使人们拥有住宅以形成自己的资产,即使在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群体,住宅自有率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不大。另一方面,国家政策鼓励国民拥有住宅。首先,在日本行政架构中,负责公营住宅建设管理的是建设省,负责社会福利的是厚生省。后者主张多建福利性的公营住宅,但前者在行政机构中更为强势。建设省负责的公营住宅事宜,主要从建设、经营的成本回收角度考虑而设定公营住宅的租金。公营住宅收益较低,因此对建设公营住宅比较消极。其次,重视市场经济的学者对于国家提供公共住宅是否真的带来社会公正持怀疑态度。早在昭和初期的1927年贵族院委员中岛守利针对改良住宅问题,提出与其把破旧住宅拆除新建后给居民,不如直接把钱给贫民。当代的山崎福寿也认为,为保护一定收入准线以下的人,须进行所得再分配。但给温饱都成问题的人提供住宅,未必理想。给他们发住宅补助,实际上降低了住宅价格,他们会选择超过必要的大房子。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最急需的不是更大的住宅。如果不是发住宅补助而是给予所得补助,他们会节约居住费而转用到更急需的方面。抽签决定公营住宅分配方案,真正急需住宅的人未必能够获得及时帮助,产生了不公平。[51]到1980年代,全国住宅数量充足使社会重视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减少了新建住宅规模。1970年代开始的福利国家建设使社会保障费用急剧增加,1980年达到247736亿日元,是1970年的7倍。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所得的比例从1950年的3.54%上升到1980年的12.41%。[52]日本自石油危机后,经济增速放缓,国家财力增速也随之下降,于是1980年代中曾根内阁大力推进行政改革,主要内容就是减少公共支出、利用民间活力的新自由主义。公营住宅制度也受到冲击,建设数量自80年代开始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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