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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在农民中发展,党和政府给予明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得到了制度保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一个发展的高潮,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新增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近万家。

第四节 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在农民中发展,党和政府给予明确支持。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正在自发地或是有组织地发展。这一时期的合作社是农村市场化的客观结果,是按照“罗虚代尔合作社”原则自发生成的合作社,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干预和主导下的合作社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组成的市场主体。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社根据社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通过组织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社员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客观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需的服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为成员服务是其始终不变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个特点:

(1)它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只有“同类”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

二、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也不尽相同,但整体上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的合作社发展现状。

从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规模、趋势看,主要分为以下下三个阶段:兴起阶段(1978—1989);新浪潮阶段(1990—1999);高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从合作社主体演化历程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农民自发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政府引导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依法规范发展阶段(2006年10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

在国家的重视下,尤其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快速发展,遍地开花。具体数字如下表所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2009—2012)

三、新时期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

1984年底,中央1号文件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全国农村得以全面确立,按照政社分设的原则,我国在乡村设置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文件同时明确提出,农民群众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者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农业部随后在安徽、陕西、山西开展试点,后陆续扩大到部分省的6个地级市和100个专业协会,紧接着农业部在浙江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试点。但合作社发展依然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世纪,“三农”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新的黄金期。2003年,我国启动合作社立法工作。经过三年努力,2006年连续三次审议并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终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此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此后,与之配套的《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和《财务会计制度》相继颁布实施,引导并推动了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的立法进程。不仅如此,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出台9个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已成为共识。得到了制度保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一个发展的高潮,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新增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近万家。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思想。纲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和完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一系列推动加快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相继问世,使合作社进入了发展的最好时期之一。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初步建立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是一篇巨幅画卷,具有浓厚的时代烙印和历史情怀,彰显了中国农民艰苦创业、勤劳淳朴的品格,以及不计得失、无私奉献的家国道义。这个过程,有辉煌,有低谷,有进步,也有曲折,这都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经的阶段。正如一句哲言所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当前,合作社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这宏大的时代背景下,系统性地研究合作社的历史演进道路,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回顾历史,既是在总结经验和教训,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展望未来,合作社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坐骑,承载着中国农民脱贫致富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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