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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原则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关心社区原则合作社根据社员认可的政策,来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原则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原则

1884年成立的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开创了现代合作社与合作社原则之先河,它的八条办社原则是后来国际合作联盟制定合作社原则的基础,随着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联盟对其进行了修改,最终在1995年确立了国际公认的七项合作社原则。

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原则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员开放,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或宗教的歧视。

2.社员民主控制原则

是指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合作社的决策,选出社员代表对全体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如合作社的联合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组成。

3.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

社员按照公平的方式认购合作社股本,并对合作社的产权行使民主控制权;合作社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为取得社员资格而认购的资本通常只能得到有限的报酬;社员的盈余分配首先用于发展合作社,如建立公积金,这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属于合作社的合作资产,其余的一部分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返还给社员,剩余的用于支持全体社员讨论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治和独立原则

是指合作社是由全体社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他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本,都应当以确保社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的自治为条件。

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

合作社要向社员、社员代表以及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及培训,以便他们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合作社应当使普通民众,尤其是青年和舆论领导了解合作社的本质和好处。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

合作社应当最有效地为成员服务,并应当通过地方、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通力合作,加强合作运动。

7.关心社区原则

合作社根据社员认可的政策,来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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