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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裁决的结果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判该公司立即付款。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国际结算中,掌握票据的相关知识必不可少。这样,随着社会的进步,国际贸易日益发展,非现金结算方式逐步取代现金结算。其中,以汇票在国际结算中最为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作用发挥最充分。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熟悉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积累基础。

【案例导入】

某市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5万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结果,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的结果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判该公司立即付款。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它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国际结算中,掌握票据的相关知识必不可少。票据既是反映现代经济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又是促进市场经济高速高效运行的信用工具、支付工具和本通手段。本章主要讲述票据的概念与特点、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行为和汇票、本票、支票等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封建社会时期,商品的交换有所发展,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商品交换还只是个别的、局部现象。国际上由于商品输出输入而发生的贸易差额,主要采用现金结算和国家间输送贵金属的方法进行清算。黄金等贵金属在输送途中,不仅要支付巨额运费及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运输途中被窃等各种风险。这样,随着社会的进步,国际贸易日益发展,非现金结算方式逐步取代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noncash settlement)是不直接使用现金,而使用代替现金起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来结算国际间债权债务的一种方法。

票据是用来抵销国际间债权债务的信用工具,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称为资金单据或金融单据,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而人们经常将股票、债券等称为有价证券,把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称为单据或商品单据。狭义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如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则是汇票或支票。

人们通常所说的票据(bill)是指狭义的票据,在本书中,所讲的也是狭义的票据。其中,以汇票在国际结算中最为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作用发挥最充分。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

(一)流通性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票据之所以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通货的作用。纸币取代金属铸币是商品流通的一大进步,使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大大提升;票据取代纸币是商品流通的又一大进步。中国人民银行难以针对不同的使用主体发行不同面额、不同版次的纸币。而票据就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可以说票据就是商人社会中的纸币。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同时这一条规定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

(1)票据一旦设立就具有流通转让的功能,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完成合法转让手续。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得以未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追索权

(4)善意并付了对价而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如:乙从甲(汇票的收款人)那里偷来一张来人汇票,并将其转让给丙。丙为此付出了对价,同时未发现乙的行为有缺陷。甲不得以汇票被窃要求丙交出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付款后也不能向丙讨还已付的票款。

(二)无因性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票据受让人无须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的权利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无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在流通过程中,它只要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票据的债务人就必须无条件付款。

票据的无因性,也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相关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三)要式性

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产生法律的效力。

(四)设权性

票据发行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设定一种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票据做成之前并不存在,它是在票据做成的同时而产生的。以票据代替现金充当支付手段,更加安全、方便、灵活。

(五)可追索性

票据具有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六)提示性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否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可能实现。因此,出示票据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三、票据的作用

由于票据具备上述特性,故它能适应商品交易及其支付上的需要,而且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结算作用

国际贸易结算大多数以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但办理非现金结算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票据就是这样一种支付工具,可以用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二)流通作用

票据是可以转让流通的信用工具。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受让人背书后还可再转让。而且背书的次数越多,该票据的付款担保性就越强。由于票据具有流通作用,因此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降低了流通费用,而且方便了债权的自由转让,扩大了流通手段。

(三)融资和信用作用

票据不是商品,它不包含社会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而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了书面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者是承兑人许诺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假如一宗商品交易中,双方约定交货后1个月付款,买方可向卖方开立1个月期付款的本票,则买方1个月期付款的信用,即用本票来代替。

阅读材料:美国独立战争以后英国曾对美施行了一定时期的贸易禁运,就像现在的美国对伊朗一样,但是由于血脉相通同时也是英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随后美英贸易恢复,到美国内战后美国对英国出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据当时的统计,在英国销售纺织品的原料棉花有70%来自美国,美国作为产棉大国棉花出口有着非常大的利润,而美国农产品出口占所有产品出口份额的83%。我们知道美国内战前后,实行了大规模的西部大开发计划,在美国被称为“西进运动”,这场运动在内战前主要的推动者是土地投机主义者和大批的冒险家,而在内战后则扩大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广大美国人。大规模的“西进”使美国农民拥有的土地大规模扩张,但美国农民并没有钱经营这些迅速扩张起来的土地,且由于其信用低当地的银行不同意提供贷款,同时美国农产品的种植又能大量获利,所以又刺激了大出口商与农民种植和收购棉花,那么美国人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呢?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由美国的大出口商开出期限为6个月或者9个月的汇票给种植农民当地的代理商,由代理商将作为预定棉花的费用交给农民,这些汇票一般会有一定的利息,一般是6%~9%,也就是说开出日为1月1日数额为100万元期限为9个月的汇票到10月1日时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支付的数额为106万元。这样的话农民当然愿意接受这样的汇票,同时农民接受汇票后没有钱的时候就将这些汇票进行贴息承兑或者背书转让给有钱的人,获得现金进行生产,银行或者有钱的人就赚取这部分利息,而大的出口商又不用直接支付现金完全可以在将棉花卖出后再支付费用,这又避免了过大的资金需求。实际上是依靠了自己的信用来开展生产。这就是票据的信用功能,可以说没有票据的信用功能就没有现代的票据,现代票据的运行正是因为有了票据的信用功能。

四、票据法体系

各国的票据法虽然具有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但由于各国票据产生的历史不同,各国的实际情况也不同,因此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票据法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我们将世界各国较为接近的票据法进行归类,分成了以下三个不同的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法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拉丁法系,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最早的立法可推及至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中相关的票据法规范。该票据法体系影响了西班牙、意大利、土耳其、拉丁美洲各国等国家,但由于该体系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当时的国家经济并不发达,票据主要用来作为汇兑工具,该体系将票据关系与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原因关系紧密相连,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因此逐渐解体。1935年法国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改本国的票据法,至此法国票据法体系终结。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德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日耳曼法系,最早开始形成于1847年制定的《普通票据条例》,这是德国为统一地方票据规则在普鲁士《票据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德国票据法体系与法国票据法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当时的资本主义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德国《票据法》已经开始关注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支付功能,而不是把票据局限于作为汇兑工具来使用。因此在德国《票据法》中原因关系与票据获得了根本性的脱离,此后欧洲各国开始模仿德国《票据法》制定自己的票据法,形成了大陆法系比较一致的票据立法。在德国票据法体系中,由于认为支票不能起到票据的信用功能,流通功能也非常有限,与汇票和本票不同,因此将支票单独立法,未规定在票据法体系中。

(三)英国票据法体系

英国票据法体系又称英美票据法体系,最早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到1882年英国整理形成了英国《票据法》。英美票据法体系与德国票据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将支票和汇票、本票一起规定在票据法体系中而未单独立法。

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做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100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很强。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

比较三种票据法体系我们得出结论,法国票据法体系和德国票据法体系虽然在形式上大体相同但是却存在着实质的不同,是古票据法体系和现代票据法体系的区别;而德国票据法体系与英美票据法体系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但是在实质上却没有很大的区别,是现代票据法体系之间的细微不同。

五、国际票据法的统一

由上面的讲述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各国的票据法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基本一致,这是因为在近代社会各国经济交往密切,票据往来频繁,实质上不一的票据法体系必然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缔约机会的减少。商人在商务交往中自然而然地会形成一定的交易惯例,这些交易惯例往往在国际上是一致的,法律也会向这些一致的交易惯例靠近,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与国际经济、政治活动越接近的法律,国际统一性就越高。

为了统一国际票据法,让国际交易更为顺畅,国际法学会等组织进行了种种努力,先后经历了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三个发展阶段。

(一)海牙统一票据法

1910年经德国、意大利两国提议由荷兰政府主持,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国际统一票据法会议,31个国家与会。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这些公约和规则被称为海牙统一票据法。海牙会议结束后由于英美等四国未在公约上签字,公约签订后,还未等到各国批准手续完成,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海牙统一票据法遂告终止。

(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20年“一战”后的国际联盟开始考虑着手从事国际票据法的统一工作,到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了统一票据法国际会议,31个国家与会,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关于汇票、本票的三个公约;1931年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37个国家与会并在会议上签署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以这两次会议上的六个公约为核心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英美两国仍未签署其中的一些主要公约,于是此公约签署后世界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票据法体系,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三)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1972年联合国决定着手从事国际票据法统一工作,目前形成了一个公约,但该公约并未调和英美票据法体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只是对某些实际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因此可以说至今仍未有一个完全统一完整的国际票据法体系存在。

六、我国《票据法》的发展

我国历史上首个《票据法》是在1929年出台的,该《票据法》施行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的30多年里我国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只允许使用支票,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汇结算办法》开始至1988年《银行结算办法》出台,新中国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票据制度,至1995年终于有了自己的《票据法》,应该说我国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体系和德国票据法体系均有不同,是比较独特的票据法。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刚刚进入快车道,票据的运用刚刚兴起不久,许多制度和我国的金融系统一样正在建设中,还没有完全达到现代化

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如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等,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所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能集中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特征,因此,它是票据的典型代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一张汇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该汇票上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和合格。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

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支付工具如本票、支票等加以区分,以免混淆。《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将票据的种类名称规定作为票据的必要项目,而英国《票据法》则无此要求。

汇票式样如图2-1所示。

图2-1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而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

1)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hree thousand dollars only.——有效汇票

2)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three thousand dollars nly.——无效汇票

(2)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例如:

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hree thousand dollar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tract.——无效汇票

但在汇票上加注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表明汇票起源交易是允许的,这种做法在信用证业务中颇为常见,并不构成支付的前提条件。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

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a sum certain in money)

票据的权利必须以金钱表示,且汇票金额必须写确切的数额。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无效。例如:

(1)USD1000or USD 2000。

(2)between USD1000and USD2000。

(3)about USD1000。

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

汇票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以退票处理。《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

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加付利息,这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必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例如: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

英国《票据法》规定,有利息条款而未规定利率的汇票无效。而《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规定,该利息条款无效,但汇票本身有效。

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lment)

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

At 60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by 5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s.——有效汇票

英国《票据法》规定允许分期付款,《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不允许分期付款。

5.支付等值其他货币(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

它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

(四)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payer)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能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使持票人能够找到并不至于弄错。付款人地址并非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值得注意的是,当受票人承兑后,可以变更付款地点。

(五)出票人签名

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则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on behalf of”、“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

(六)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

(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表明他丧失了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

(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

汇票上应注明出票地点。出票地点一般应写在汇票的右上方,常与出票日期连在一起。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出票地点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如汇票在一国出票,在另一国付款时,便以出票国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确定该汇票是否有效。

(七)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期限,但如果没有记载,则被视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都适用。付款期限一般分以下四种情况:

1.见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

即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这种汇票无需承兑。其有关文句如图2-2所示。

图2-2

2.定日付款(on a fixed future date)

即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图2-3所示。

图2-3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即从出票日起算,在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其有关文句如图2-4所示。

图2-4

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

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并从承兑日起算确定的付款到期日。其有关文句如图2-5所示。

图2-5

到期日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2)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的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

(3)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天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八)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也叫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汇票收款人一般有三种写法,这些种类直接影响汇票是否可以转让以及用什么方式转让。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票据的债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写法:

(1)pay to John Brown only。

(2)pay to John Brown not transferable。

(3)抬头作“pay to John Brown”,但在票据其他地方有“not transferable”的字样。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在实务中较多见,有以下三种写法:

(1)pay to the order of ABC sCo.。

(2)pay to ABC Co.or order。

(3)pay to ABC Co.。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该汇票无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例如:“pay to bearer/hold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1)“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两份的成套汇票。两张汇票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2)预备付款人。汇票上可记载一位付款当地的第三人为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向该预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后,就成为票据债务人,要负责到期付款。记载预备付款人的做法,增强了票据的信用,从而也保全了出票人的信用。

(3)担当付款行。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A bill drawn on ABC Co.,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DEF,London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未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上。

(4)利息与利率。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还可以记载适用的利率,以便计算。

(5)用其他货币付款。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6)提示期限。

(7)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8)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这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一方面表明他的充分信任;另一方面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可节省一定的制作费用,同时持票人仍可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他对汇票还是负责的。

(9)免于追索。如票据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根据英国《票据法》,出票人和背书人可用此文句来免除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受追索的责任。但这种汇票很难被接受。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任务。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2.受票人(drawee)

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addressee),在实际支付了款项后也称为付款人(payer)。受票人可承兑,也可拒付,不是必然的债务人,也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二)其他当事人

1.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者的前手,而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经过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

2.被背书人(endorsee)

被背书人即接受背书的人,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承兑人(acceptor)

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人。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证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等借口拒付。

4.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

5.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目前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票据转让权。

6.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益的交换,付过对价持票人是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其前手付过对价,他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

7.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当持票人是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处理手续,是围绕票据所发生的各种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票据文义所载明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的,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提示、付款、参加付款等。

(一)出票(issue)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票据行为,离开它就不可能有汇票的其他行为。

2.出票的动作

一个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①制成汇票并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②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3.出票的效力

(1)对于出票人。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就意味着他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他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即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如果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他就自己来承担债务,受持票人的追索。

(2)对于持票人。出票人一出票,持票人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倘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即可做成拒绝证书,向出票人追索票据。这时,出票人就得自行清偿债务。

(3)对于付款人。付款人因为没有在汇票上签过字,对汇票的债务就没有责任。他可以根据票据提示时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对于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来说,出票使他取得了可承兑票据的权利。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两步:写成背书和交付。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2.背书的种类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背书都属于这一类,具体又有特别背书、空白背书、有条件背书和限制性背书四种。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如:在汇票背面写明“Pay to the order of X Co.”。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交付者可不负背书人的责任。空白背书汇票的持票人也可以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

(3)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注诸如免做拒绝证书、免做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加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4)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在做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如:在汇票背面写明“Pay to Y Co.only”。

非转让背书是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就是一种,是持票人以委托收款为目的而做成的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背书人就是被代理人。如:“Pay to Bank of China only for collection”。

3.背书应记载事项

对于转让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包括:①背书人签章。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对于非转让背书,如托收背书除了上述三项外,还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4.背书的效力

(1)明确了前后手的关系。在付款人拒付时,后手可以依次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明确了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的票据权利,担保汇票能及时承兑与付款,并对后手保证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3)确立了被背书人的债权人地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享有相当于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成为债权人。对被背书人而言,前手越多,即已在票据上签字的人越多,他的债权担保人就越多,对他来说就越安全。

(三)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票据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要实施这种权利,就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即期汇票只需提示一次,即做付款提示;远期汇票有两次提示,即第一次做承兑提示,第二次是汇票到期时做付款提示。提示就是行使票据权利,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只有符合以下规定,持票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1.在规定时效或合理时间内提示

对于即期汇票,持票人如果要出票人对汇票负责,应在出票后的规定时效或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如果要背书人对汇票负责,应在背书后的规定时效或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对于远期汇票,应在到期日提示。

2.在规定地点提示

提示地点应该是汇票上的付款地点或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地址或居住地址。汇票上的付款人如有多人,应向所有的付款人提示。

(四)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和交付。

1.承兑应记载的事项

承兑应记载事项:①“accepted(承兑)”字样。②付款人签章。③付款日期。④承兑日期。

2.承兑的效力

承兑对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汇票承兑以后,付款人成为处于汇票主债务人地位的承兑人,而出票人则从主债务人的地位转变为从债务人。假如到期时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承兑人起诉。承兑对持票人来说,因为付款人做了付款承诺,他的债权就比较确定。

3.承兑的种类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它是指承兑人无条件地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无保留地同意到期付款。一般承兑有以下几种式样:①John Smith June 30,2007。②Accepted sJohn Smith August 20,2008。③Accepted,payable at Z Bank,New York,John Smith October 10,2009。

(2)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它是承兑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出票人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保留承兑对持票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的限制。保留承兑的种类和样式如下:①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如“Accepted,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John Smith”。②部分的承兑(partial acceptance),如“Accepted for USD50only”(原汇票金额为USD150)。③规定地点的承兑(local acceptance),如“Accepted,payable at A Bank,London,and there only,John Smith”。

承兑应该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

(五)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提高,便于其流通。

保证应记载的事项: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名。

例:Aval for(被保证人)

  signed by(保证人)

  dated on(日期)

(六)退票(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

1.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汇票提示时遭到付款人或承兑人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应在退票的当日或在合理时期内(即在次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书人,把拒绝的汇票退给他们。持票人如不及时发出退票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可解除责任。

2.拒绝证书(protest)

拒绝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做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法律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在拒付后,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具体地,持票人应先交汇票,由公证人向付款人再做提示,仍遭拒付时,就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做成拒绝证书,其中说明做成拒绝证书的原因、向付款人提出的要求及其回答。持票人凭拒绝证书及退回汇票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提示。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退票通知。英国《票据法》规定,在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直至出票人。

(3)外国汇票遭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

行使追索权必须在法定保留期限内进行方为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为1年,英国《票据法》规定为6年。

(八)付款(payment)

在正常情况下,付款是汇票流通过程的终结。付款是指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即期汇票的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之后,一般都要求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作为收款证明并收回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付讫”字样,还可要求持票人另开出收据。

付款人在付款时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出于善意,即付款人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是否有缺陷;二是要鉴定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符合上述要求的付款称为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

(九)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指在远期汇票已承兑而尚未到期前,由银行或贴现公司按照汇票金额在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余款提前垫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贴现对于持票人来说,可以及时收回资金,保证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来说,相当于对持票人提供了一笔票面金额的贷款,还可以预扣利息,而且贴现率高于银行短期同业拆借利率,银行可以有较大的收益。同时,银行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一般只贴现经其他银行承兑的汇票或资信程度较高的大企业的汇票。此外,经过贴现的汇票,在资金较紧张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或通过贴现市场予以转让,在资金的运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贴现息的计算是按照贴现天数即从贴现日到付款到期日为止的天数乘以贴现率得来的。由于贴现率多以年利率表示,应将其折算成日利率。英镑以一年365天作为基本天数,美元、欧元则以360天作为基本天数。所以,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或365)×贴现率

净款(net proceeds)又称汇票现值,其计算公式为:

     净款=票面金额-贴现息

       =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360或365)×贴现率]

六、汇票的种类

汇票有多种分类方法: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而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2.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个人商号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流通性更强。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它包括:票面上记载“at sight/on demand”字样的汇票;出票日与付款日为同一天的汇票;票面上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各国一般认为其提示日即到期日,也就是见票即付。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与光票相比较,跟单汇票除了票面上当事人的信用以外,还有相应的物资做保障,因此该类汇票流通转让性能较好。

5.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6.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7.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直接汇票(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承兑时需写明付款地点。

8.按照收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

来人汇票(bearer bill),即收款人是来人抬头的汇票。记名汇票(order bill),即收款人是指示性抬头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

9.按照同一份汇票张数的不同,可分为单式汇票和多式汇票

单式汇票(sola bill),是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张的汇票,用于银行汇票。多式汇票(set bill),是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开立一式两份甚至多份的汇票,用于商业汇票。

阅读材料: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让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一家美国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第三节 本 票

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与汇票定义相比有三处明显的不同:①本票是“保证自己”,汇票是“要求他人”。②本票是“承诺”,汇票是“命令”。即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并保证自己付款的承诺,而汇票是一人要求第三者付款的命令。③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同时也是受票人和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本票(promissory note)”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未写明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视为持票人)。

(4)付款期限(未写明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

(5)付款地点(未写明付款地点的,付款人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7)一定金额货币。

(8)出票人签字。

由此可见,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绝对必要的项目——付款人,而是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的式样如图2-6所示。

图2-6 本票的式样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一)相同点

(1)都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规定相同。

(4)对付款期限的规定相同。

(5)有关出票、背书等行为的规定相同。

(二)不同点

(1)性质不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2)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同时也是受票人和付款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3)有无承兑行为。汇票有承兑行为,本票没有承兑行为。

(4)提示的形式不同。汇票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形式,而本票只有提示付款,没有提示承兑。

(5)主债务人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成为从债务人,而本票的出票人在流通期间始终是主债务人。

(6)退票时是否做拒绝证书。在遭遇退票时,汇票要求做拒绝证书,而本票不需要。

(7)能否成套签发。汇票可以成套地签发,即一式两份或数份。而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是一套。

四、本票的种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工商企业作为出票人,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本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由于本票的出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而其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商业本票的使用范围渐渐缩小。现在,除大企业还会签发本票外,中小企业很少签发。

商业本票按期限可分为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远期商业本票一般用于出口买方信贷。当出口国银行把资金贷放给进口国的商人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分期付款的本票,经进口国银行背书保证后交贷款银行收执。这种本票不具有流通性,仅作为贷款凭证。

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银行本票也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远期使用得较少。即期银行本票是指本票一上柜面就能取现的本票,它能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由于即期银行本票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二)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的不指定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直接用于支付。因为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所以旅行支票带有本票的性质。

由于发行人都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或大旅行社,因此旅行支票易被世界各地的银行、商号、饭店所接受。大银行或大旅行社签发旅行支票是有利可图的,首先,在一定时间内可无息地占用旅行者资金。其次,可为自己做无成本的广告宣传。最后,可为旅行者提供安全、方便的服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的不断发展,旅行支票的使用受到了挑战。国际信用卡以其更为安全方便、手续更为简化等特点而成为旅行支票的替代品,这就使得旅行支票使用数量出现下降趋势。

阅读材料:2007年5月30日,某市工行某支行向国际业务部申请办理一笔光票托收业务。该笔光票从表面上看是一张由美国银行出具、金额为120万美元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该支行一家从事新能源电子业务的公司客户。该本票的出票日期为2007年5 月25日,编号为14-67/7592,票面上有“CASHERS CHECK”字样,同时已经有两名有权签字人在票据上签字,有效期为6个月。客户称该资金为外汇资本金,询问该行有无办理票据质押融资可能,并要求该行抓紧时间办理。经仔细查验和审核,该行国际业务部工作人员发现上述银行本票存在以下疑点:

1.本票签发行行标格式有误。所述银行本票左上角有一抽象化的美国银行行标“BA”,经咨询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答复是该行标已弃用多年。

2.本票票面金额异乎寻常。据美国银行上海分行介绍,美国银行签发的票据一般而言,超过50万美元的很少;即便是超过50万美元的票据,也需要总经理级别的有权签字人签字。通常情况下国外银行均不会开立金额过大的票据,金额50万美元以上多为假票,而此张票据金额巨大,实在非同寻常,初步断定应为假票。

3.有权签字人签字格式有瑕疵。该本票的两名有权签字人签字皆未显示其签字级别,和美国银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符,也有悖于签字样本操作惯例。

4.票据的签发背景值得怀疑。经过该行和收款人的耐心沟通与说服,收款人终于说出了票据的签发背景:因收款人急需资金,后经多方介绍,由北京一位中间人代为接洽寻找资金闲置方并签发本票,用于收款人实现融资6个月的目的。作为回报,收款人已经向该中间人给付了几万元的佣金,待融资成功或票据款项托收回来再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从该角度而言,该收款人实际上也是善意方。为慎重起见,6月4日以后,该行又多次和美国银行上海分行有关部门进行电话和传真联系对该本票进行核实。经美国银行上海分行有关部门和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反复确认,最终证实该票据是伪造。至此,该大额银行本票欺诈意图暴露无遗。该支行立即拒绝了收款人的融资要求,并将该大额假银行本票扣留,从而保护了该行的权益,收款人也避免了遭受进一步损失。

第四节 支 票

一、支票的定义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出票人签发支票前,先要办理支票存款账户。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求为:

(1)申请人向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申请开立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

(2)申请人应当存入一定的资金。

(3)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余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日内瓦统一法》规定,签发存款不足的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支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cheque)”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写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所在地视为出票地点)。

(6)付款地点(未写明的,付款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7)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者,仍视为见票即付)。

(8)一定金额货币。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的式样如图2-7所示。

图2-7 支票的式样

三、支票的种类

(一)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

记名支票需在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pay to A or pay to the order of A”。

取款时需由收款人签名方能支取。

(二)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

不记名支票亦称空白支票,即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姓名,只写“pay to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需在支票背面签名即可支取,此类支票凭交付转让。

(三)一般支票(uncrossed cheque)

一般支票又称开放支票(open cheque),即非划线支票。它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金。只要提示的票据合格,支票的付款银行就得立即付款。这样万一支票遗失,容易被人冒领取款。为避免因此类事故造成损失,于是产生了支票所特有的“划线”方法,形成了划线支票。

(四)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划线支票是指在正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根据线内是否注明收款银行名字,划线支票又分为一般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

1.一般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ed cheque)

一般划线支票是指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由出票人、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在支票正面上划两道平行线,其具体形式有以下四种:

(1)只有两道平行线,平行线内无文字,仅代表是转账票据。

(2)两道平行线内注明“ABC company”字样。

(3)两道平行线内加注“Not Negotiable(不可流通)”字样,它可由收款人委托任何银行收取票款。

(4)两道平行线内加注“Account Payee(请入收款人账户)”或“Not Negotiable,Account Payee(不可流通,请入收款人账户)”,那么收款人只能委托其往来银行收款入账。

2.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ed cheque)

它是在平行线内写明具体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如两道平行线内加注“Account Payee with B Bank,New York(由纽约B行收入收款人账户)”。因此,持票人只能委托票面写明的银行收账。若该支票的付款银行将票款付给非线内注明的收款指定银行,那么就应对真正所有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保障安全,避免因支票遗失或被盗窃而遭受损失。

(五)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即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并签字,以表明在支票提示付款时一定照办。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就承担了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而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经银行保付过的支票信誉好,便于流通。

(六)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

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表明出票银行作为客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出的支票。

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1)所有的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的,所以支票既无到期日的记载,也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的行为;而这类记载与行为适用于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的汇票;本票虽然也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也有到期日的记载,却无承兑和参加承兑的规定,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企业或个人。

(3)支票有划线和保付制度,以防止假冒和便利流通;而汇票(除即期银行汇票外)、本票均无这两项规定。

(4)支票签发时,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即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已在付款银行的支票存款账户中有足额存款;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则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5)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共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这与汇票是一致的;而本票的当事人仅两位,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6)支票只能一式一份,没有复本,这一点与本票相同;而汇票可以有复本,往往是一套,即一式两份或多份。

(7)在证券性质方面,支票与汇票均属于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即属于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则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于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

五、支票有效期

支票是替代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因此有效期较短。在支票有效期内应该提示付款,否则支票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票人对收款人付款责任的解除。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的提示期限:若出票与付款在同一国家,是自出票日起8天;出票与付款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洲的是20天;出票与付款不在同一国家又不在同一洲的则是70天。追索的期限是从上述提示期限到期起6个月。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有效期没有特殊的规定,支票也像汇票一样,应在合理时间内做付款提示。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六、支票止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日内瓦统一法》禁止有效期内止付支票,即使出票人死亡、破产也不受影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票人开了空头支票又止付得以逃避债务。英国《票据法》允许止付支票。英国人认为,出票人止付支票并不能摆脱债务,如果他执意不付,债权人可以上法院告他,最终还是要付。英国银行只有在收到说明支票号码、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内容的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通知后,才会止付。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出票人已经死亡或破产时,英国银行有权止付支票。

思考题:

1.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据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请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2.1995年9月16日,某市昌达物资商场(以下简称“昌达商场”)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在合同签订之前,实业公司向商场出具了关于结算方法的保证书。昌达商场将保证书提供给某市西城区城市信用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996 年1月18日,信用社根据昌达商场的申请和联营合同书,与昌达商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于当日开出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西城区城市信用社不具有联行资格,将汇票交给其上级主管单位某市建行,建行在“汇票签发人盖章”处盖章后,交于昌达商场。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行号栏、交易合同号码栏、承兑银行盖章栏仍未填写、盖章。昌达商场于1996年2月28日将该汇票交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在收到汇票后,私自将汇票转让给某综合商场(实系个体),偿付其欠款。综合商场将汇票交于其开户行,在汇票到期日,其开户行予以付款,还做了还贷手续,并随即向某县建行要求联行兑付。某县建行向某市建行发出查询电报,某市建行回电,此汇票属无效商业汇票。为此,城市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汇票无效。请问:应如何认定该汇票的效力?

练习题:

一、选择题

1.(  )的出票人在该票据流通的任何情况下,都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旅行支票

2.票据经过付款后,应由(  )收存。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3.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式中,(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A.at sight        B.at××days after sight

C.at××days after date  D.at××days after shipment

4.退票行为是由(  )做出的。

A.持票人   B.受票人   C.公证机构   D.背书人

5.退票通知是由(  )做出的。

A.持票人   B.受票人   C.公证机构   D.背书人

二、简答题

1.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才是有效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有哪几种情况?

3.简述汇票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

4.简述票据行为中付款的含义及付款人的责任。

5.背书主要有几种类型?

6.简述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7.简述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三、填空题

1.汇票的主要行为是(  )。

2.根据《UCP500》,汇票出票人必须是信用证中的(  )。

3.目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两大票据法体系是以(  )为代表的(  )法系和以(  )为代表的(  )法系。

4.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四种表示方法:(  )、(  )、(  )和(  )。

5.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这种支票被称为(  )。

6.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  )和(  )。

7.另一人签发,保证即期或定期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的票据被称为(  )。

8.票据包括(  )、(  )和(  )。

9.票据的主要作用为(  )、(  )和(  )。

10.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分为(  )和(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  )和(  );按有无随附单据分为(  )和(  );按流通范围不同分为(  )和(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  )和(  )。

11.汇票抬头的写法有(  )、(  )和(  )。

12.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是(  )、(  )和(  )。

13.汇票的背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  )、(  )和(  )。

14.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和(  )。

15.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后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后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被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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