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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业务核算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向中央银行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商业银行发行国内金融债券的额度要纳入央行的综合信贷计划。

第三节 发行债券业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银行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发行时间、规模和发行方式,获管理当局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

一、发行债券概述

债券是商业银行筹集长期使用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书面凭证。通过凭证上所记载的利率、期限等,表明发行债券的银行允诺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还本付息。银行发行的超过1年期以上的债券,构成了一项长期负债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向中央银行报送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商业银行发行国内金融债券的额度要纳入央行的综合信贷计划。

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种类可按不同的标志继续分类: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抵押债券,按发行方式可划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按偿还方式可划分为一次还本债券和分期还本债券;按是否能转换为股票可划分为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二、债券发行价格

发行债券一般具有较长的还本期,到期时仍按照面值归还本金。这一面值实质上是债券到期时清偿的价值,即债券的终值。由于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与票面利率往往不相等,所以债券的面值一般不等于债券发行价格。债券发售价格由两部分所构成,一部分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票面未来本金偿还的现值,另一部分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票面未来债券利息的现值。当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可以按超过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发行表明商业银行为以后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应按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发行表明商业银行为以后少付利息而预先给购买者的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同期市场利率相同,则商业银行按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是商业银行对债券存续期内利息费用的调整,也是对投资方利益的均衡,溢价或折价要在债券的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三、发行债券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1.表外科目

银行发行债券时,首先要由总行向各级分行、支行、经办处逐级下调实物券。在此过程中,为了严格实物券的出入库管理,设置“长期债券登记簿”和业务台账,对入库和出库债券的面额、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与编号、委托代售单位情况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同时设置“有价单证”表外科目,用于核算实物券的入库和出库。入库时,根据债券入库单按票面金额记收入;出库时,根据债券出库单记付出。“有价单证”设“在库户”、“在用户”、“待销毁户”进行明细核算。

(1)“有价单证——在库户”,总行用于核算由印刷厂交付发行银行总行的实物券。接收实物券时记“收入”,对经销行调拨实物券时记“付出”。

(2)“有价单证——在用户”,经销行用于核算领入待销售的实物券。接收实物券时记“收入”,对外销售时记“付出”。

(3)“有价单证——待销毁户”,用于核算已兑付收回的实物券。兑付债券和下级行上缴已兑付的实物券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已兑付的实物券时记“付出”。

2.表内科目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设置“发行债券”科目,核算商业银行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本金及利息,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在该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户:

(1)“发行债券——债券面值”科目,用于核算债券发行面值金额和兑付面值金额。

其贷方反映已发行债券的面值,借方反映已兑付债券的面值,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兑付的债券面额。该科目按发行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2)“发行债券——债券溢价”科目,用于核算债券发行时的溢价和溢价的摊销。其贷方反映发行债券的溢价金额,借方反映按期摊销的溢价金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摊销的债券溢价。该科目按发行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3)“发行债券——债券折价”科目,用于核算债券发行时的折价和折价的摊销。其借方反映发行债券的折价金额,贷方反映按期摊销的折价金额,余额反映在借方,表示尚未摊销的债券折价。该科目按发行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4)“发行债券——应计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按债券面额及名义利率(票面利率)计提的债券利息。其贷方反映按期计提的应付债券利息,借方反映已支付的债券利息,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提尚未支付的债券利息。该科目按发行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二)账务处理

1.发行的核算

银行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活期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发行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溢价发行的债券(含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发行债券——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等。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反之,按其差额分别债券时间长短和发行费用金额大小借记“手续费支出”、“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款项”、“现金”科目。“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视同发行债券的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1)面值发行。

[例10-11]某行发行5年期金融债券10000万元,年利率5%,每年计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债券面值100元,面值发行。发行时,经办人员收妥现金后,在债券上加盖发行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然后将债券交购买人,发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00

(2)溢价发行。

[例10-12]如前例中债券按每张110元价格溢价发行,则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10000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00

       ——债券溢价       10000000

(3)折价发行。

[例10-13]如例10-11中债券按每张90元折价发行,则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0000000

  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10000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00

(4)债券发行费用的核算。

[例10-14]该行支付债券发行费5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如通过中央银行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发行债券手续费  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000

如果该债券为1年期,且发行费用直接支付给某商业银行,应作如下处理:

借:手续费支出(或待摊费用)  50000

  贷:存放同业款项       50000

2.金融债券按期计提利息

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同时对债券溢价或折价的部分进行摊销。债券溢价应逐期在利息费用中扣除,债券折价应逐期转作利息费用。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是将债券的溢价或折价部分平摊于各期的一种摊销方法;实际利率法则各期的利息费用是以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发行债券的账面价值而得。实际工作中直线法应用较为普遍。

面值发行的债券,每期计提的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同时考虑发行费用的摊销。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包括发行费用,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发行费用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含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大于发行费用的差额),借记“发行债券——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含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小于发行费用的差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含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小于发行费用的差额),贷记“发行债券——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1)按面值发行债券计提利息时。

[例10-15]承例10-11,债券1年期满计提利息(不考虑发行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中长期债券利息支出     5000000

  贷: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5000000

(2)溢价发行债券时,如按直线法摊销溢价金额,本期溢价摊销及利息支出则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摊销溢价=溢价总额÷债券计息次数

本期利息支出=本期应计利息一本期摊销溢价

[例10-16]承前例,1年期满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

本期摊销溢价=1000÷5=200(万元)

本期摊销发行费用=5÷5=1(万元)

本期利息支出=10000×5%-199=30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债券——债券溢价        2000000

  利息支出——中长期债券利息支出    3010000

  贷:发行债券——应计利息        5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发行债券手续费    10000

后四年会计分录同上。

(3)折价发行债券时,如按直线法摊销折价金额,本期折价摊销及利息支出则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摊销折价=折价总额÷债券计息次数

本期利息支出=本期应计利息+本期摊销折价

[例10-17]承前例,1年期满时计提利息并摊销折价。

本期摊销折价=1000÷5=200(万元)

本期摊销发行费用=5÷5=1(万元)

本期利息支出=10000×5%+201=70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中长期债券利息支出7010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2000000

       ——应计利息       5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发行债券手续费  10000

后四年会计分录同上。

3.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处理

金融债券到期,投资者持券来行兑付本息,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将债券加盖“已到期兑付”戳记,收回债券,将本息交付持券人。结账时,根据已兑付的债券,填制现金付出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贷: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例10-18]承例10-11,债券5年期满,银行还本付息,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100000000

      ——应付利息         25000000

  贷: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25000000

四、发行债券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所谓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费用,如发生金额较大(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发生金额较小(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计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商业银行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商业银行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该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商业银行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发行一项债券时,资本化率为该项债券的利率;商业银行为购建固定资产发行多笔债券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债券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3)商业银行每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发行债券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商业银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1)资产的实体购建(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3)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建造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例10-19]某金融企业2000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发行债券两项:

①2000年1月1日发行5年期债券1000万元,年利率为6%,按面值发行;

②2000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1700万元,折价300万元(不考虑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

工程于1月1日施工,当天预付工程款900万元,4月1日预付工程款60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计算2000年第一、二季度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利息均=(1000×6%×3/12)+(2000×5%×3/12)=40(万元)

200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折价摊销均=(2000-17000)/(3×12/3)= 25(万元)

200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假设第一季度只动用了第一笔债券款,且为1月1日支付,则第一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900万元。

由于4月1日又支付了6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1500万元。

200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计算如下:

第一季度只动用了第一笔债券款,资本化率即为该债券的票面利率,即6%×3/12)=1.5%。

由于第二季度又支付了600万元,动用了第二笔债券款,适用的资本化率为两项债券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本金加权平均数=[1000×6%×3/12+2000×5%×3/12+(2000-1700)÷3×3/12]/(1000+1700)×100%=2.41%

第一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900×1.5%=13.5(万元)

第二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1500×2.41%=36.1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发行时:

借:现金          27000000

  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3000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面值  30000000

第一季度末: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135000

  利息支出          515000

  贷: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250000

       ——应计利息  400000

第二季度末: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361500

  利息支出          288500

  贷:发行债券——债券折价   250000

       ——应计利息   400000

五、可转换债券的核算

为了吸引投资者,发行债券的商业银行允许债券持有者在将来一定日期后将其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这种债券被称为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两重性质:未转换之前是债券,转换后是股票。

商业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发行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不足转换成一股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会计核算中,在“发行债券”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债券”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1.发行

(1)按面值发行时: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2)溢价发行时: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

(3)折价发行时:

借: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折价)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2.按期计提利息,摊销溢价折价

(1)按面值发行的:

借:利息支出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2)溢价发行的:

借: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

  利息支出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3)折价发行的:

借:利息支出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折价)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3.不行使转换权,到期偿还本息

借: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贷:现金(活期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时的核算

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时,按债券的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转换损益,如果债券面额不足转换成1股股份的部分,应当以现金形式偿还。

(1)溢价发行时:

借: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按债券面值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按未摊销的溢价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按已计提的利息

  贷:股本:按股票面值和约定的转换股数计算

   现金: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足转换成1股股份的部分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借贷方差额

(2)折价发行时:

借: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按债券面值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按已计提的利息

  贷:股本:按股票面值和约定的转换股数计算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折价):按未摊销的折价

   现金: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足转换成1股股份的部分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借贷方差额

[例10-20]某银行经批准于2000年1月1日以209万元的价格发行面值200万元3年期的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为5%,该债券发行两年后可转换成股票,假定持有者2002年1月1日全部转换为股票,转换时每100元面值的债券可转换股票8股,每股面值1元。会计处理如下:

(1)发行时:

借:现金2090000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2000000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     90000

(2)第一年末计息及溢价摊销:

借:利息支出               70000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   30000

  贷: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100000

(3)第二年末计息及溢价摊销同上。

(4)2002年1月1日转换为股票:

转换为股票的股本=200/100×8×1=16(万股)

借: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面值)  2000000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溢价)   30000

  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应计利息)   200000

  贷:股本                16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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