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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保险是继小额信贷之后推出的又一项支持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业务,其具有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性,在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已引起广泛重视。参保人数占该地区贫困人口总数的7.8%。在该区域,小额保险主要是团体的强制保险,并且通常主要由1家机构来提供。相互保险机构则是世界上第三大小额保险经营主体,拥有近250万的参保人数。

第一节 小额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目前,关于小额保险的代表性定义有两种:一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对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二是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CGAP)关于小额保险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综合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小额保险的核心涵义在于,其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市场的风险分担性产品。特别是,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客户不同,小额保险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其拥有的财产较少,收入较低且波动较大。

小额保险是继小额信贷之后推出的又一项支持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业务,其具有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性,在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已引起广泛重视。

一、国际小额保险发展状况

贫困人群为摆脱贫困,释放出对风险保障强大的需求,这是小额保险产生的主要社会现实基础(张翼飞等,2008)。小额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正值第二次工业革命,美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贫困人群的生活质量低下。为了向工人们提供最基本的人身风险保障,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875年率先将简易人寿保险(industrial life insurance)引入保险市场,此即现在通常所指的小额保险。随着简易人寿保险的推广,其营销方式从最初的由工人们自己交费购买,发展到后来由保险公司委托工厂管理人员代为收取保费,并进而逐渐从原来的个人简易人寿保险演变成为团体简易人寿保险。不同于美国的一开始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经营小额保险,在发展中国家,早期的小额保险通常是由民间组织发起,或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往往是非营利性的。随着小额保险对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保障作用逐渐为大众所认识,此类保险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于是,包括菲律宾、印度、哥伦比亚等国家的政府计划将小额保险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为开发更多的潜在市场以及基于社会责任意识,亦开始着手研究小额保险,进入低收入群体市场。

近些年来,低收入群体的贫困、健康、权利保护等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强调社会资源公平分配、避免贫困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理念逐渐为各国接受,在各种组织、捐助者的推动下,全球小额保险市场正不断壮大。

(一)国际小额保险发展的地区分布

根据国际小额保险中心(M icroinsurance Center)的统计,至2006年,在全球100个最贫穷的国家中,其中有77个国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正式的小额保险。然而以覆盖的人口数量来衡量,国际小额保险的覆盖范围尚较为有限,仅7800万人受到小额保险的服务。从地区分布来看,小额保险主要集中在中南美洲、非洲和亚洲等。

在中南美洲,780万人参加了小额保险,其中670万人是在秘鲁和哥伦比亚。参保人数占该地区贫困人口总数的7.8%。在该区域,小额保险主要是团体的强制保险,并且通常主要由1家机构来提供。

在非洲,共有32个国家开展了小额保险,参保人数为1470万人,占非洲贫困人口的约2.6%。其中南部非洲和东部非洲地区的小额保险相对更为发达,尤其是南非一国的参保人数就达820万,占全部非洲的约56%。从2005至2008年,非洲小额保险的覆盖人数增长了82%。2008年小额保险的保费收入达2.57亿美元,其中88%为受监管的保险机构所收取。在非洲,小额保险以寿险类产品占主导,其中,信用寿险的渗透率[1]接近9.5%,其他寿险产品的渗透率约为3.2%,而其他险种的渗透率均不足0.3%(见图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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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非洲小额保险的覆盖范围与渗透率

资料来源:Matul,et al.(2010)。

在亚洲,小额保险的覆盖人数超过6720万人,其中印度的覆盖人数超过3千万人。虽然参保绝对量较大,但鉴于该地区庞大的总人口规模,事实上平均而言亚洲仅2.7%的贫困人口受到了小额保险的覆盖,超过97%的低收入人群尚未享受任何的小额保险服务。

(二)国际小额保险的提供主体

从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看,主要有商业保险公司、非政府组织、相互保险机构、社区组织等类型。

尽管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小额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但这类主体提供的小额保险产品在所有供给主体中是最多的,并且拥有最多的参保人数,尤其是在中南美洲,商业保险公司占了98.8%的份额,处于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见表6‐1)。就产品种类而言,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人寿保险,占其所提供的全部产品的67%。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相对于健康险和财产险,寿险的经营管理成本较低,从而更易于盈利。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开展小额保险可以被看作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形成与监管部门及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同时在一些中产阶层快速成长的国家里,通过介入小额保险也有助于其扩大品牌认同度。

表6‐1 不同提供主体的小额保险参保人数和区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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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Roth,et al.(2007)。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保险的覆盖人群占全部小额保险覆盖人群的47%,在亚洲,其是居第一位的小额保险经营主体。在国际范围内,非政府组织是小额健康保险的最大的提供商,这与小额健康保险的保费较多地获得捐赠有关,也与小额健康保险在低收入人群中需求极为强烈有关。这类主体由于不受盈利的驱使,使其能够完全专注于低收入市场,也更愿意尝试提供一些较为复杂的小额保险品种。但该类主体的局限在于大多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相对缺乏保险经营知识和管理经验。

相互保险机构则是世界上第三大小额保险经营主体,拥有近250万的参保人数。这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为全体会员服务的保险组织,其拥有专业化的管理并通常受政府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它们通常由社区组织[2]演变而成。

(三)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

从目标客户群体看,主要分为两类(刘如海等,2008;张宗军,2009):第一类是贫困社区或农村经济组织。此种小额保险由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在南美和东南亚比较多见,通常具有较明显的商业保险特征。例如在印度尼西亚,由商业保险公司牵头在农村地区发展了小额保险分支机构,主动为妇女编织组织、生猪合作社、奶牛合作社、木器加工组织等生产组织提供小额保险服务,承保意外伤害、火灾等风险,采取集体参保、费用分担的方式,组织内成员可以相互监督。第二类是贫困农户。那些将扶贫作为主要目标的小额保险项目强调要在农村社区中将低收入农户区分出来,使他们成为唯一受援对象。该种小额保险项目一般由非政府组织或社区互助组织牵头开办,例如斯里兰卡的亚斯如互助小额保险项目,孟加拉国的农村妇女健康保险组织等。

(四)小额保险的展业方式

展业方式是影响小额保险扩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国际范围内来看,通过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互助组织来销售保险,这是小额保险最主要的展业方式。要成为有效的销售渠道,要求这种渠道必须贴近广大的低收入人群,而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和社区组织联合会恰好与众多的低收入者打交道,并且一般得到了低收入者的信任,这构成其成为最主要的展业方式的内在原因。

微型金融机构也是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此类机构已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在此过程中,根据服务对象的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来为客户提供小额保险服务。而在有些国家,专业经纪公司和服务零售商也成为小额保险的销售渠道。专业经纪公司评估客户的需求,从不同的保险商处获取产品的报价,然后为低收入客户给出适宜的小额保险产品。

如果缺乏高效的展业方式,将无法有效沟通小额保险的供求双方,进而势必限制小额保险向低收入人群覆盖的进程。目前,国际上一些小额保险经营主体正积极寻求新的展业渠道,如尝试通过邮局、化肥供应商、教堂等来销售小额保险。

二、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2008年6月,中国人寿、泰康人寿、中国太保和新华人寿在山西、四川等九个省(区)启动小额保险的试点。2009年4月试点范围又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安徽、云南、陕西、宁夏等19个省(区)。小额保险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探索,其进一步发展既充满潜力与机遇,也面临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进展

1.额保险产品渐趋丰富

国内的部分保险公司现已推出了小额寿险、意外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产品,开发了贷款人小额保险系列产品,以满足农民的人身保障需求。以中国人寿为例,目前共推出了12种小额保险产品,涵盖了意外伤害、意外死亡和医疗费用等责任(见表6‐2),并正探索开发返还型小额保险产品以及与新农保、新农合相关的小额保险产品,促进小额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村贫困人群。

表6‐2 中国人寿农村小额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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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崔鹏(2011)。

2.小额保险的覆盖人数逐步扩大

至2009年年底,全国范围内农村小额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承保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数超过871万人次,新增保费收入超过2.3亿元,提供保障金额新增近1400亿元。到2010年1 l月,仅中国人寿一家公司的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人数已扩大到1148万人。随着试点区域不断增加和参与保险公司日渐增多,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人数将会进一步扩大。

3.多种小额保险业务发展模式共存

经过近些年的探索,在我国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多种业务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一是“全村统保”模式。在该模式下,村委会向农民宣传和介绍保险产品,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通过团险保单对全体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统保。二是“联合互动模式”,将小额保险产品作为新农合的有益补充,运用新农合收费渠道提高小额保险的覆盖面。三是“小型团单模式”,由在农村有一定影响力的能人等出资,通过小型团单方式为满足参保条件的特定村民购买小额保险。四是“信贷保险1+1模式”,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相配合,配套提供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上述这些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推广。

4.小额保险初步具有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小额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在35%~65%,公司的综合销售和服务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重约为35%,多数保险公司基本实现了“保本微利”,使小额保险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客户方面看,续保意愿较好,一些试点地区的续保率在70%~80%。

(二)存在的问题

小额保险的推出为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小额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不高。小额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种公益性的保险,而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要求实现盈利以确保可持续发展。但小额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低收费、低收益等特点,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由此,未来我国小额保险的推进有待政府支持的加强。

其次,小额保险营销缺乏支持平台。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保险业务机构设置较少。加之农村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给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带来较多困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受销售网点的限制,小额保险难以更好地为农村地区居民服务。为加快拓展小额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已日趋迫切。

再次,农民保险意识和能力较弱。小额保险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开展,部分人对保险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一定的偏见,缺乏自主参保的意识。并且,有些农村人口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尽管小额保险的保费相对低廉,但其中的部分人仍无力承担。向农民传授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知识,增强农民保险意识,着力增加农民收入,也是促进实现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条件。

最后,小额保险产品设计与农民需求尚不完全适应。一方面,小额保险品种目前主要是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而农民最急需的是医疗、部分家财、少儿、养老等保障,迫切需要根据实际适当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如开发小额财产保险、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作物保险等。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风险特征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不完全相同,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往往集中在总公司,未能兼顾不同地区对保险产品的差异性需求,使得提供的产品难以较好地适合低收入人群。

(三)进一步发展小额保险的现实意义

我国低收入者数量众多。相对于庞大的小额保险需求群体,目前小额保险在规模、产品结构及供给主体上远未能满足低收入者的需要。国内农民人均年保费支出现只占其收入的1%,如果这个比例提高到5%,保费增量就将相当可观。无疑,小额保险业务存在着很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快发展小额保险,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低收入人群风险防范能力,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保障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的保障,是政府提供的最低层次的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第二层面的保障建立在第一层面的基础上,是由保障对象所在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采用团体福利的形式,以提高保障程度。第三层面的社会保障,是在前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较有财力的公民通过自身的投资安排,充实个人社保账户(司鸣,2011)。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虽开展了新农合、养老的试点,但实施的程度和效果还较为有限,许多低收入者在第一、二层面的保障仍显不足。而小额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手段,既借鉴了商业保险高效的运作方式,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能够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共同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风险抵御体系,促进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二,有利于增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风险防范能力。低收入人群储蓄和财产非常有限,在遭遇风险后,收入的损失或花费的增加往往易使其陷入困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民工面临意外伤害、工伤等风险因素显著增加。同时,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灾害带来的损失常给农民带来灾难性的打击。而小额保险则可为低收入和弱势群体在意外、医疗、家财等方面提供保险,借助保险的风险聚集-分摊机制,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三,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小额信贷是向贫困人口提供脱贫资金的有效渠道,但作为放贷主体的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低收入群体一旦发生意外后无力还贷的风险。而小额保险能保护低收入群体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的吞噬,能在借款人因灾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贷款的安全,使小额信贷机构实现持续经营。因而,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互为补充,同信贷、储蓄等一样,小额保险是农村金融市场中一项必要的金融工具。此外,通过发挥小额保险的辐射带动效应,也可以推动农村市场的其他险种加快发展,推进农村金融保险市场的开发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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