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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业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现状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2.1 国外银行业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现状1998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道富银行信托公司以一项专门用于管理金融服务信息的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诉签记金融集团公司案的判决中,否定了以前确立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认为在进行专利审查时,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与其他专利申请相同的资格。可以说,道富案是商业方法获得专利权的一个转折点。

9.2.1 国外银行业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现状

1998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道富银行信托公司以一项专门用于管理金融服务信息的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诉签记金融集团公司案(以下简称道富案)的判决中,否定了以前确立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认为在进行专利审查时,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与其他专利申请相同的资格。同时,CAFC强调了专利审查中的实用性原则,即在判断一项商业方法是否可获得专利权时,应看其能否应用于实际并产生实用效果,如果有则表明其具有可专利性。(6)道富案的判决结果一举废除了美国专利审查机构(USPTO)以往将商业方法作为非专利客体的做法,为商业方法发明打开了获得专利权的大门。可以说,道富案是商业方法获得专利权的一个转折点。在道富案以前,美国金融产品和金融企业内部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很难获得商业方法专利。与一些广泛采用专利战略来保持竞争优势的产业不同,金融业很少采用专利手段来维持产品和技术的独占性,尽管在金融业内产品和技术的模仿十分普遍且迅速。但经道富案商业方法可获得专利权的判决以后,一些大金融机构开始积极申请专利,内容包括:金融商业安全技术、相关操作技术、金融交易技术、资产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开发等。比较著名的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有花旗银行的“电子货币系统”、美林公司的“现金管理账户系统”、签记金融集团公司的“共同基金投资理财监控管理数据处理系统”等。

根据美国的专利分类,与金融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主要包含在第705/35~705/45类这11个类别中(见表9-1)。其中,第705/35~705/38类主要是直接针对金融服务的发明,发明本身就是一种金融产品;第705/39~705/45类主要是针对银行后台处理的发明,即发明是对金融服务起支持作用的。

表9-1 美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类别

数据来源:http://www.uspto.gov,2005.

根据USPTO网站的统计显示,美国1981—1997年,第705/35~705/45类专利的年均授予量为22.9件;1998年以来,第705/35~705/45类专利授予量大大增加,1998—2003年,年授予量达214.4件。可见,1998年以来,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数量增加很快,甚至超过了其他商业方法专利的增加速度。1998年以后,电子购物和金融交易系统已占据了705类目专利申请的第一和第二位。

根据日本专利局(JPO)调查,JPO已审核过的商业方法专利在1998年为387件,1999年为406件,2000年平均专利核准件数为30件左右,到2001年增加了一倍。(7)其中尤以金融行业的商业方法专利增速为最,日本东京罗烈尔银行及其股份有限公司更是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大户。

总的来说就世界范围内,在美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十分复杂,但是在欧洲国家商业方法寻求保护要艰难得多,日本的态度则介于两者之间。尽管美日欧在对待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上还有许多不同观点,但三方的态度已越来越趋于一致,即该不该保护已不是大家争议的核心问题,关键是如何在保护标准上达成一致。而我国主要吸纳和借鉴欧盟的专利制度,持谨慎态度,认为计算机软件应该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对含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方法,原则上只有当计算机程序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时才可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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