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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的互联网金融不会忽视非标资产和财富管理领域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应当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定》进行备案。产品全程在线,全国均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应当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定》进行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信息,目前仅有淘宝和京东取得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备案,经备案的两家公司分别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备案时间为2013年10月)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备案时间为2014年2月)。[19]

综上,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销基金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基金直销协议的签订

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销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应当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接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直销协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直接参与基金直销协议的签订,不属于基金销售法律关系的签约主体。

认购资金的支付授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销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可以授权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支付机构根据其指令进行资金划扣,为此,投资者应当另行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在其平台上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资金转账服务协议。例如,目前在淘宝模式、京东模式和百度模式下,投资者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基金投资的资金收付均通过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并在线签署相关协议。[20]

基金销售机构在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销基金产品的,应当在互联网应用场景中以互联网销售机构作为第一画面呈现给投资者,第二画面才能是相关的基金产品。基金销售机构先于基金产品得到明确,能够确保投资者知悉基金产品的销售方,从而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介地位和辅助服务的功能。

投资披露原则

基金管理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直销基金产品的,应当在满足基金销售机构在先原则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披露其认购的产品系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交易实质。

在判断某一模式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直销模式时,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交易的实质,以上任一特征并非判断某一模式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直销模式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模式中,基金管理人系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非基金销售机构,无需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所以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

(3)余额宝模式

在余额宝模式下,投资人通过支付宝系统与合作金融机构系统相连,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在支付宝网站的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21]根据支付宝网站显示信息,余额宝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投资者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22]已经开通支付宝账户服务的投资者在支付宝网站可以选择点击将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转入余额宝,随后网页跳转至支付宝网站的余额宝页面,显示余额宝合作商户天弘基金及其销售的基金名称,用户需在线点击确认《余额宝服务协议》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协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此后,用户可以选择单次转入或自动转入两种方式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用以购买天弘基金产品。[23]

不同于基金管理人直销模式下基金公司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商铺销售基金产品的方式,在余额宝模式下,支付宝公司作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建立基金投资法律关系的协议仍由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签署。因此,支付宝公司系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为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提供支付服务,而不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定》项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辅助服务。

百度金融模式与余额宝模式类似,投资者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付宝公司”)设立的百度金融网站上购买基金产品。用户进入百度金融网页后,可以查看百度金融提供的业务模块,包括百赚、百发和百度理财等,同时在该页面下方列有“查看产品库”的链接。[24]用户点击“查看产品库”链接后进入产品库网页,可以点击查看基金公司的相关产品介绍和说明;用户如需进行投资,则需在百赚、百发和百度理财的相关业务模块下购买基金产品。用户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需要点击确认与销售该基金产品的基金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25]形成基金产品买卖关系的相关协议的合同主体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百度金融模式与余额宝模式的区别在于: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平台(即支付宝)上直接推出的一项服务,支付宝公司对余额宝服务的定位为资金支付渠道;[26]而百度金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平台(即百度钱包)之外另行设立的网站,百付宝公司对百度金融服务的定位为理财产品展示。[27]因此,百度金融模式还具备一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特征。

二、互联网保险平台与产品的法律分析

(一)众安保险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众安保险”)是由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腾讯的马化腾联手打造的互联网财产险保险平台。

作为国内首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开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主要根据互联网电商领域、社交领域及互联网金融等各种场景下产生的保险需求,面向所有互联网经济的参与方,如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商家、网络购物消费者、社交网络参与者等公司和个人客户等目标客户定制化地设计开发保险产品。产品全程在线,全国均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

专栏7-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保险于2013年10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其中阿里巴巴集团持股比例为19.9%、腾讯控股持股15%、中国平安持股15%、携程持股5%,其余股东多为网络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众安保险的经营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8]

根据众安保险官方披露,众安保险目前经营的保险产品包括消费者保证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互联网个人消费信用保险等。其中众安保险官方在售的产品有众乐宝-保证金计划、参聚险等,并且众安保险在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出售意外险和健康险。以下择要介绍这几种产品。

1.众乐宝保证金计划

众乐宝保证金计划是专为淘宝网平台定制的一款信用保证保险,淘宝网卖家只需缴纳极低的保险费用,同样可获得消费者保障服务资格,并且无需再冻结保证金,同时可以享受由众安保险提供的先行垫付赔款的服务。[29]

根据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淘宝网卖家需缴存并冻结于其支付宝账户的消保保证金,在卖家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时用于对买家进行赔付。[30]该消保保证金冻结在卖家支付宝账户里无法使用。众乐宝保证金计划针对淘宝平台卖家开发,只要符合众乐宝承保条件的淘宝商户都可以购买众乐宝-保证金计划,则不用再缴纳消保保证金即可获得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

众乐宝-保证金计划具体流程为:

淘宝网卖家在线与众安保险签订《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购买众乐宝-保证金计划,并向众安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众乐宝-保证金计划的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保证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 000元,最高为人民币20万元。

淘宝网卖家购买众乐宝-保证金计划后,不需要再缴纳消保保证金即可获得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如已经缴纳则可以申请解冻已冻结的消保保证金。

淘宝网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服务进行购物过程中,如遇到如下问题:(1)收到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2)收到的货物与网上描述不符;(3)付款后未收到货;(4)违背承诺;卖家承诺退货退款并承担来回运费,若卖家未履行赔付承诺,买家可以对卖家发起消费者保障投诉,申请赔付时,众安保险会依据淘宝维权小二的判断经核实后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买家权益。

众安保险在垫付赔款后次日向卖家催缴还款,卖家需在其支付宝账户内存有足够的还款余额以供众安保险扣款。

2.参聚险

参聚险是由聚划算联合众安保险专为聚划算卖家量身打造、用于替代保证金缴纳而推出的一款保险服务产品。

参聚险旨在帮助诚信卖家降低参加聚划算资金担保的门槛,释放积压占用的保证金,节约生产经营成本。卖家选择参聚险产品后,无需再按以往方式冻结大额聚划算保证金,只需缴纳相对较低的保费,即获得对消费者和聚划算平台的保障服务资格,并可以享受由众安保险提供的先行垫付赔款的服务。[31]

参聚险设定了赔付前提条件,即在聚划算交易过程中,卖家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或未能遵照履行《聚划算团购服务协议》及参团服务协议、聚划算平台规则、《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等对卖家有约束力的相关协议或规则规定,给消费者或聚划算平台造成损害应承担赔付责任的,若天猫或淘宝保证金赔付不足时,将由保险公司代为先行赔付,卖家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予以归还即可。

3.众安保险天猫官方旗舰店

众安保险在天猫网平台上开设众安保险官方旗舰店,向天猫客户出售保险。根据众安保险官方旗舰店网站显示,目前在售的有意外险和健康险,其中意外险包括公共交通场所安全意外险和“任我行”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健康险包括好“孕”保。天猫客户只要填写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受益人信息并确认保单明细后即可在线支付保费,完成保险产品的购买行为。

(二)富盈人生

富盈人生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所设计的面向团体和个人发行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32]并通过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Lufax平台向投资人销售。开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依据是《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

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认购门槛为人民币1 000元,投资方向主要为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须符合产品发行方监管主体的相关规定。

(三)娱乐

根据目前公开的材料,“娱乐宝”实际上是一款名为“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7%,不保本不保底;在产品生效日后有10天的犹豫期;1年内领取或退保收取3%的手续费,1年后自动全部领取;为防范客户资金风险,采取“单一客户保费金额限额”的销售策略,每人最大购买金额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该款产品在中国保监会正式备案。

专栏7-4

投资连结保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的《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所谓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的实质为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身的保险险种,该种类保险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像传统的保险产品以保障为核心,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功能弱化了,而更加像一种理财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仅对身故提供保障金,投保人的收益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用保费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既不能保证收益,也不能保证本金,所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风险较大。

根据《国华华瑞1号A计划产品说明书(由<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险)A款>组成》材料,国华华瑞1号投资连结险的被保险人须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人,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有10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保险人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国华华瑞1号投资连结险的运作方式为:保险人为该投资连结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保险人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对投保人交纳的趸交保险费,保险人在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投资方式购买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位确认保险费收到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在犹豫期后,投保人有追加保险费、转换投资账户内资产、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和退保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格。

国华华瑞1号投资连结险的投资账户分为激进型投资账户、稳健型投资账户、保守型投资账户和灵活型投资账户。激进型投资账户是本账户管理人依托中国宏观经济转型的大背景,着重关注主导经济创新与转型的新兴行业、新科技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等板块,精选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股票,同时关注投资标的的盈利性与成长性,兼顾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配置策略总体上以权益类投资为主,辅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充分分享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中不断涌现出的机会,为客户争取良好的资产增值机会。

稳健型投资账户主要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来获得稳定收益;在具体投资中,通过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变化来应对市场利率变化,与此同时,在债券品种的选择上,注重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产品的投资,通过对不同信用产品的深入分析,获取超额收益;在对利率走势做准确判断的同时,获取较为稳定的信用利差收益。

保守型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选质地优良、具备高流动性和良好预期收益的货币市场品种,合理安排期限结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365天,同时积极把握稳健的票息收益和套利机会,以实现账户本金的安全、高流动性和与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稳定增值。

灵活型投资账户较为均衡地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和金融产品,以获取比较稳健的账户资产增长机会。账户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研究预测与对证券市场趋势的研究判断,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适时操作,控制风险,保持账户平稳增值,争取各市场上超额收益的机会。

专栏7-5

国华华瑞1号投资连结险投资账户类型

国华华瑞1号投资连结险的投资账户分为激进型投资账户、稳健型投资账户、保守型投资账户和灵活型投资账户。

激进型投资账户投资范围以权益类资产投资为主,权益类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或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因可转债或权证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该账户也可以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激进型账户资产配置为: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80%;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2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5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80%。激进型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稳健型投资账户的投资范围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本账户也将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该投资账户不投资权益类资产。稳健型投资账户资产配置为: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2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8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95%。稳健型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保守类投资账户的投资范围以流动性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该账户也可进行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该投资账户不投资权益类资产。保守类投资账户资产配置为: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5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10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95%。保守类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灵活型投资账户的投资范围为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该投资账户不投资权益类资产。灵活型投资账户资产配置为: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3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8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0-95%。灵活型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四)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法律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规定:“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在互联网站上比较和推荐保险产品、为保险合同订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务等。”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据此,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满足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所称之保险产品,系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业务。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之人身保险合同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之财产保险合同。

本节上述产品中除富盈人生为平安养老保险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外,其他均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类保险产品,须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销售或推荐保险产品的行为。

三、互联网信托产品的法律分析

(一)“百发有戏”

1.“百发有戏”项目法律结构概述

全国第一单互联网消费信托——“百发有戏”,是百度金融联合中信信托、中影股份、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的电影类消费金融项目。具体法律结构如下:

在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付宝公司”)提供的“百度钱包”互联网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用户可以作为“百度有戏”项目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通过“百发有戏”线上前台系统(下称“线上前台系统”)购买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鹿中原公司”或“消费券发行机构”)发行的《黄金时代》电影的消费权益(以下简称“消费权益”或“消费券”),该消费权益的拟定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 500万元,存续期限180天,最低认购额为10元。《黄金时代》影片联合出品人之一北京星美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片方”)将配合消费券发行机构实现《黄金时代》电影消费券相关消费权益。消费者通过线上前台系统与鼎鹿中原公司签署《“百发有戏”电影大众消费项目—消费券销售协议》。

为了更好地保证购买相关消费券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消费券项下消费权益的实现和集中管理,消费者将其合法持有的消费券项下的消费权益委托北京百度移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讯科技公司”)设立民事信托,消费者为该民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移讯科技公司为该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移讯科技公司将消费权益进一步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设立消费权益信托。消费者通过线上前台系统与移讯科技公司签署《“百发有戏”项目民事信托协议》。

移讯科技公司将其在民事信托项下受托管理的消费权益向中信信托设立营业信托,移讯科技公司为该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中信信托为该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受托管理消费权益,对其管理的消费权益产生的实物权益、服务权益,根据移讯科技公司的指令,指令消费券发行机构或者其协调安排的其他第三方直接向消费者分配;对其管理的消费权益产生的现金权益(如有),根据移讯科技公司的指令,通过线上前台系统向民事信托的受益人即消费者进行分配。移讯科技公司与中信信托签署《“百发有戏”项目营业信托协议》。

《黄金时代》的消费权益包括12类套餐,分别为“我是制片人”“主演致谢”“主演帮你传递爱”“主演一线牵”“剧组感谢你”“电影道具行家”“电影造型行家”“电影大礼包”“我要当演员”“专属电子海报”“Action”和“黄金狂欢派对(北京)”。该12类套餐消费权益包括实物权益及/或服务权益及/或现金权益(如有),其中均包括制片人权益章。[33]

消费券发行机构在提供制片人权益章的条件未能成就时,将以现金形式向消费券持有人退还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并依据《黄金时代》票房成绩支付相应补偿金以替代制片人权益章。

专栏7-6

百发有戏制片人权益章

1.消费券发行机构提供制片人权益章的条件为:

(1)消费券发行机构将向届时仍持有该项权益的全体消费者征求权益章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案、价值1元材质的选择等,并对征集的设计方案由相关消费者投票表决,具体表决规则届时由消费券发行机构通过“百发有戏”线上前台系统予以公告;如半数以上相关消费者赞成制片人权益章的设计方案(未投票者视为弃权,弃权票不计入赞成票,但计入表决基数),则消费券发行机构依据该设计方案制作制片人权益章;

(2)消费券发行机构已经就相关权益人表决通过的制片人权益章设计方案取得片方及/或相关权益方的书面认可及授权;

(3)消费券发行机构认为和提供制片人权益章相关的其他条件。

2.消费券发行机构在提供制片人权益章的条件未全部成就时,则以现金形式向消费券持有人退还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并依据《黄金时代》票房成绩支付相应补偿金以替代制片人权益章,具体如下:

(1)向消费者退还该套餐中基础项即制片人权益章的购买款项,即该套餐购买款项×80%;

(2)根据《黄金时代》影片的票房成绩,向消费者支付补偿金,具体如下: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不足2亿元(不含2亿元),则以不超过8%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8%×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但不足3亿元(不含3亿元),则以不超过9%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9%×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但不足4亿元(不含4亿元),则以不超过10%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10%×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在4亿元以上(含4亿元)但不足5亿元(不含5亿元),则以不超过11%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11%×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但不足6亿元(不含6亿元),则以不超过12%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12%×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如果该影片的票房成绩在6亿元(含6亿元)以上,则以不超过16%的年利率进行补偿,补偿金上限值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1.25×(1+16%×消费权益有效期间的天数/365)-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

2.“百发有戏”项目法律结构分析

(1)关于“消费众筹”

经检索,网络媒体对“百发有戏”项目的法律结构定位为“消费众筹+互联网平台+信托”。例如关于是否为“消费众筹”,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洪武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众筹有200人限制,且不能承诺回报,“百发有戏”是消费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但百度金融官网上显示,“百发有戏”项目的消费者为3 301位,远远超出200人,如将其界定为“消费众筹”,则存在法律风险。此外,“百发有戏”项目中消费者通过预付方式购买消费权益,消费权益包括实物权益及/或服务权益及/或现金权益(如有)。其中现金权益是或有权益,其为实物权益之一——制片人权益章的替代物,即在提供制片人权益章的条件未能成就时,将以现金形式向消费券持有人退还制片人权益章购买金额,并依据《黄金时代》票房成绩支付相应补偿金以替代制片人权益章。据此,从形式上规避了“众筹不得向外界承诺任何资金回报和收益”。

(2)关于民事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据此,《信托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信托活动。只要在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确定且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信托合同方式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可以设立民事信托。“百发有戏”项目中,消费者将其合法持有的消费券项下的消费权益委托移讯科技公司设立民事信托,消费者为该民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移讯科技公司为该民事信托的受托人。

(3)关于营业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据此,在“百发有戏”项目中,移讯科技公司以民事信托项下的消费权益委托中信信托设立的信托为营业信托,且为单一事务管理型的财产权信托。

(二)信托100

1.信托100的法律结构概述

根据信托100官网[34]显示,信托100是一个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搜索、购买一站式服务,具有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低门槛等优势。鉴于信托公司的一般信托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而信托100网站则通过投资信托最低认购金额100万元进行拆分,实现投资者人民币1万元即能够购买信托产品的目的,其具体法律结构如图7-3所示。

图7-3 信托100的法律结构图

根据上述法律结构图及《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显示,信托100具体的法律关系如下:

投资者选定拟投资的信托产品,首先注册成为信托100的会员,并进行资金充值。

投资者按照信托100的规则,通过在信托100上点击确认“我同意《信托100产品投资协议》”以及点击“加入”“立即抢购”或“我要合买”按钮确认后,即视为投资者与财商通达成《信托100产品投资协议》,委托人委托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信托100网站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财商通”)签订《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委托财商通以财商通的名义购买指定的信托产品;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财商通以其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国付宝)等开立监管账户。

投资者购买成功时,则授权第三方监管机构(国付宝)在监管账户中及投资者用户名下的对应的虚拟账户中冻结一定数额的资金。

募集期限结束后,如认购该信托产品项目金额募集完成,则由财商通指令第三方监管机构(国付宝)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在银行为该信托产品项目开立的募集账户。

信托产品项目到期后,信托公司将信托本金及收益兑付给财商通在第三方监管机构(国付宝)开立的监管账户后,财商通再逐一将信托本金及收益兑付给该项目的投资者。

2.信托100的法律结构分析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第6条规定,“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而信托100网站对投资者无合格投资者要求,且认购金额低至人民币1万元。

2014年4月16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表声明提示信托100网站经营违法,但该份声明的发文单位是中国信托业协会,是自律监管组织,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效力,且该份声明只是提醒投资者在参与信托产品投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相关产品信息。

该份声明对信托100网站产品的经营并无强有力的影响,信托100网站仍继续按照上述产品模式运营。

专栏7-7

中国信托业协会声明[35]

近期,一家名为“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销售信托产品的行为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表如下声明:

一、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各类信托产品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信托活动。参与非法信托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参与信托产品投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并通过信托公司和具有销售信托产品资格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目前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共有68家,投资者可登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www.cbrc.gov.cn)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www.trust.org.cn),了解相关信息。

三、信托公司要继续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信托活动,发现非法信托活动时,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中国信托业协会举报,共同维护信托业声誉,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14年4月16日

3.关于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界定问题

关于“合格投资者”界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从能够识别、判断私募产品风险和承担私募产品风险的角度定义“合格投资者”,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私募产品设定不同的合格投资者标准。[36]

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系法定标准,界定的核心是能够识别、判断私募产品风险和承担私募产品风险,上述各类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根据该产品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基于我国私募产品中“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法定性质,如信托100网站上的产品对信托最低认购金额进行拆分是否违法违规还有待观望监管机关的态度。

第三节 互联网流动化产品

一、国外案例

(一)Foliofn债权票据交易平台

Foliofn由Steven M.H.Wallman在1999年建立,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自我清算的经纪交易商,以及美国存托与结算机构(DTCC)的成员,同时也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成员,目前Foliofn债权票据交易平台是基于分别与Lending Club和Prosper合作建立的二级交易平台,两个平台分开运营且账户不共用,但平台上流通的债券票据属性一致,交易方式也没有大的差异,因此理论上这些交易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实现,所以Foliofn有望发展成一个开放的综合债权资产二级交易平台。

Foliofn债权票据交易平台只是建设者、运营者,负责提供交易“场所”,撮合交易双方,不参与做市,但不排除有些达到一定规模的积极交易者持续地维持平台的流动性,担当着相当于做市商的角色。Foliofn并不保证平台上列示债权票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不会对二级平台上的交易提供任何建议,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卖出待售的票据。

在监管方面,Foliofn债权票据交易平台受SEC和FINRA的共同监管。一方面,由于该类债权票据被SEC认定为证券,平台上的二级交易作为证券业务接受监管;另一方面,Foliofn债权票据交易平台作为一个实现自我清算的经纪交易商,Foliofn也需由FINRA每年执行一次年度审计。

(二)RecX应收账款交易平台[37]

The Receivables Exchange(应收账款兑换),简称Rec X,是美国最大的P2P应收账款交易市场。卖家通过在该平台上将其应收账单进行拍卖,可快速、低成本地获得融资;而买家则通过投资该类资产获得经调整组合后的低风险收益。

平台参与者多为机构用户,包括跨国银行、社区银行、对冲基金等。要在Rec X平台上挂牌交易,作为卖家必须满足以下标准:2年以上经营历史,美国注册经营,年营业收入大于500万美元,持有企业对企业(B2B)或企业对政府(B2G)应收账单;作为买家必须为“可信赖投资者”。

Rec X平台上的交易过程是双向达成的,一个典型的交易过程开始于卖家将应收账单挂到平台上进行拍卖,每次挂单不限账单数量但总额必须大于1万美元(到期期限不大于90天),通过设置拍卖时长、愿意接受的最小预付款数和最大贴现费用等,卖家可以预先筛选掉不合意的潜在竞标者,之后在拍卖中选择价格最高的竞标者达成交易。卖家的信用或卖出活跃度、账单客户信用和名气、账单剩余支付时限等因素都会影响竞标以致交易达成的结果。根据RecX的数据,99.7%的拍卖账单都能售出,平均拍卖时长为11个小时,88.2%的拍卖在24小时内完成,这一数据证实了该平台的融资速度优势。而达成拍卖平均预付比率在85%—93%之间,折现率在0.5%—1.5%之间,如果没有买家参与竞标,卖家可以通过修改上述条件来增加标的的吸引力。数据显示Rec X平台平均每月能达成700次拍卖,每次拍卖平均能吸引5次竞标。

专栏7-8

RecX应收账款交易平台[38]

Rec X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在路易斯安那州注册经营,总部位于新奥尔良,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受该州法律监管,其他地区的用户参与平台交易则需符合自身所在地的法律。TRE公司于2008年11月推出实时交易平台。2011年9月,Rec X与NYSE泛欧证交所(Euronext)合作推出了公司账款项目,该项目专为上市公司或者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私有公司设计,交易是基于有“真实购销”背景的应收账款。RecX通过该项目拓展了主要由中小企业组成的客户群;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平台可交易账单类型,吸引到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从2011年12月第一单开始,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Rec X平台已完成了超过35亿美元的应收账款交易。[39]

新加入的用户需要注册和条件认证,卖家的批准速度取决于申请材料的提交过程,该过程一般在1-2周内即可完成;买家的注册及认证则相对简单快速。除了注册需要花费一笔固定费用外,在平台上只有交易才会产生费用,这增加了用户的自由度和平台吸引力。

综合比较银行融资、资产支持贷款、保理等融资方式,Rec X融资具有明显的优势:

RecX平台不需要卖家与平台、买家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而这一点对于其他三种融资方式都很重要。

Rec X平台不需要个人保证和全资产留置权,且融资无限制条件,给予了融资者更大的资金运用自由度。

Rec X平台资金最快24小时到账,这一点在资产支持贷款和银行融资中都很难实现,即使对于同样比较快速的保理融资,Rec X平台的资金成本对于卖家来说也更有竞争力。

Rec X依托路易斯安那州法的保障。当一个公司将一份应收账单卖给第三方,同时无条件承诺当其客户在规定时间不付款时回购该账单,那么这个交易属于应收账单的销售还是融资行为?该问题在美国不同州的法律监管下有不同定义,而路易斯安那州将其定义为毫无疑问的真实销售行为,而非融资行为。这个定义对于Rec X上的买卖双方(特别是买家)是非常有意义的,它使平台上的交易争端不适用贷款或融资等方面的法律解决,避免了可能的资产所有权争端,并有利于卖方财务报表效益,对买方而言减少了交易风险,因此有助于促进交易达成。

但对于买家而言,投资该平台上的应收账单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对平台上卖家的尽职调查和应收账单的认证由Rec X独立完成,然而由于平台卖家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不具备成熟的财务管理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也多为非经审计的内部管理层报告,平台能提供给卖家的信息准确度有限。出于数量和速度的追求,平台对于账单的认证也难以做到一丝不苟、尽善尽美,为投资者带来风险。

Rec X平台与买家、账单最终付款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账单客户并不向Rec X或买家提供关于合约存在性的直接保证,也不直接保证账单付款人一定会付款,这大大增加了欺诈和违约的可能性。一般的账单融资要求对卖家的所有应收账单进行UCC[40]备案,但Rec X只要求平台上的卖家仅对交易的账单进行UCC备案,因此,如果存在其他相关方对卖家的非Rec X交易账单具有第一留置权,而这些账单又占据卖家资产很大的比重,就会严重限制平台买家要求卖家履行回购合约的能力,从而隐含较大风险。

为了平衡这些风险,Rec X采用多重手段保障账单的可靠性和买家权益,例如调查卖家与账单付款人之间的历史交易记录来考察该账单合约关系是否存在,联系付款人所在联合组织的内部人士来证实该账单是否“在系统内部备案待支付”,雇佣专业欺诈调查专家来侦查是否有潜在欺诈交易,对卖家资金流动进行初步监控等。此外Rec X还通过与业界公司进行合作来降低平台交易风险,例如通过Ariba网络[41]进入Rec X平台的卖家就能保证财务报告可靠(经核查或审计)和账单的真实性。

但上述手段并不能完全使在平台上的账单交易达到所谓的低风险状态,而这些风险根据Rec X的法律文件是由买家独立承担的。一旦账单客户违约而卖家又无法承担回购责任,对违约损失的追回将旷日持久、效率低下,导致极高的成本,因此买家对于平台交易的风险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相应的,这会体现在交易标的的价格。对于RecX平台本身,在度过倾向于吸引大量卖家积累平台客户基础的早期发展阶段后,政策方面需要更加重视买家的利益和风险考量。

Rec X平台交易频率灵活,无会员费或者保障费,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增加交易灵活性。此外,在流动性管理上,卖方可通过竞争拍卖过程降低资本成本,缩减“销售回款”至2天,提高了现金转换周期。

在资产负债表层面,卖家可以由此货币化非生产性资产,消除信贷成本及持仓成本。

(三)Second Market[42]

Second Market是巴里·希尔伯特(Barry Silbert)于2004年创建的,该公司起初为限制性股票和破产后剩下的非流动性资产提供交易平台,但现在已经涵盖了交易更加严格的其他产品,比如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债务担保证券等,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主要平台,包括非上市公司股份、结构性产品、破产债权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为非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需求,帮助其挽留和奖励人才,为初创的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和发展的机会。目前,Second Market已经成为Facebook、Twitter和Dropbox等热门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领先平台。[43]

专栏7-9

Second Market[44]

Second Market是经过注册的经纪-自营交易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会员),也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另类交易平台。Second Market已经成为获取市场数据,构建投资者网络,买卖非上市公司股份、结构性产品、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和破产债权等资产的在线市场。

Second Market致力于为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为买家和卖家搭建桥梁,并提供一流的营销和管理知识。Second Market拥有逾7.5万用户,包括国际性金融机构,地区性和社区性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共同基金,企业以及其他的机构和授信投资者。其股东包括First Mark Capital、恩熙投资、SVB金融集团、李嘉诚基金会、(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的子公司Dunearn,以及TheSocial+Capital Partnership L.P。

Second Market的特点是:[45]

以标的公司同意转让为前提:公司股权在Second Market上入市交易前必须获得标的公司的认可;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必须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净资产或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

要求局部范围的信息披露。Second Market要求非公众公司对其在线交易平台的注册会员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近两年经审计的年报、风险因素揭示等,而Second Market会严格控制数据库防止信息扩散。

交易方式:在Second Market上,卖方将要出售的资产张贴在公告板上,系统会自动在会员记录中快速搜寻,根据会员兴趣或以往交易类型和规模寻找到合适的买家,Second Market进行电话通知,一旦买方和卖方达成一致,Second Market旋即敲定法律、结算和支付等问题,并收取成交价格2%—4%的佣金。

二、国内产品

(一)互联网票据产品

自从2012年监管叫停票据信托和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后,过去隐匿于线下的操作通过互联网平台迅速壮大力量。自2013年国内首家线上票据理财平台金银猫票据上线以来,截至目前此类平台大大小小约有10余家,包括金银猫、票据宝、招财宝、民生易贷、福银票号等。据零壹财经统计,截至2014年8月20日,互联网票据产品成交量已达2 991笔,成交总额达到5.1亿元。而另外两家平台票据宝和招财宝上线2—4个月后,成交量也分别达到328和970笔,成交总额超过1.4亿元。互联网票据产品规模发展如此迅速,是在当下互联网“宝宝”收益率持续下滑、银行6%以上理财产品难觅、P2P平台倒闭频发之时,新近出现的各类票据理财产品悄然兴起,以7%—9.8%的年化收益率成为近期理财市场新宠。

互联网票据理财之所以能够迅速兴起,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小微企业所持有的小面额票据存在“贴现难、贴现贵”的问题,难以通过正常的银行贴现途径获取融资,而互联网平台则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可行的融资渠道;二是投资者进入门槛低、投资回报高,诸多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均是1元起售,相比一般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的最低门槛,能接纳更多的“散户”投资者,而票据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也要高于货币类理财产品,从而增强了其吸引力。也就是说,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在供需两方面均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因此其迅速走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互联网票据理财,简单说,就是融资企业将所持票据质押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据此设计、发布理财产品,投资者在网上购买理财产品,投入的理财资金即为企业提供融资。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存有如下三种模式:

1.模式一: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票据质押融资基本流程是,融资企业把持有的票据质押给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由其托管,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企业按期还款后接押票据,企业违约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有权利通过票据托管人,持所质押票据找开票银行承兑,最终完成投资人还款。

该票据质押融资的互联网票据理财是采用票据质押方式,不直接涉及票据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同于之前的票据信托理财产品。票据信托理财产品兴起于2011年,通过信托通道,认购银行贴现票据资产的收益权,有些甚至直接对接企业持有票据,同时票据转由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持有票据的企业则从贴现银行或信托计划获得资金,相当于票据收益权的转让。由于贴现流程存在合规瑕疵,为信贷出表提供了通道,且规模迅速做大至几千亿元,最终银监会在2012年初叫停了票据信托和相关银行理财产品。

图7-4 互联网票据理财之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民生电商“民生易贷-E票通”、阿里金融“招财宝”以及部分主打票据理财的P2P平台均是上述模式。其关键是通过第三方托管避开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流转或贴现问题,比如招行的托管机构是中金支付,民生电商则是民生银行和宝易付通,而大部分P2P平台一般找相关合作银行托管。

监管层对该种模式也有顾虑。招行“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就因此在2013年年底被监管暂停,后经过沟通一个月后恢复业务。主要原因是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受到严格的监管,新的业务都必须向监管报备,一个流程的瑕疵都会影响整个业务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监管,其实做的是同样的业务,监管尺度却有天壤之别,这对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就很不公平。但该种票据质押融资盘活了企业的票据资产,增加了流动性,其效果与银行贴现无异,相当于用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筹集投资人的资金为银行垫付票据贴现。

该种模式下票据理财的期限一般与票据到期的期限是吻合的,到期后由平台或托管方直接去开票行贴现,融资企业不会再付出其他成本了。半年期的票据贴现利率一般在3%左右,年化也就6%,票据中介买断可能更低;所以这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就是6%上下。据调查,市场上出现的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的票据质押理财,一是由平台补贴,如新浪“票据宝”采用的就是“8%+1.8%收益补贴”的收益机制;二是P2P平台无买断或贴现嫌疑的真实票据质押,除了质押物是票据外,与其他P2P理财没有区别,具体收益率则由平台与企业约定,由于融资成本较高,一般为1个月左右的短期项目。

2.模式二:委托贸易付款模式

图7-5 互联网票据理财之委托贸易付款模式

委托贸易付款模式的基本流程是:融资企业把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同时,平台与融资企业约定平台有处置票据的权利,平台再通过其线下的贸易结算资源,用所质押票据开展贸易代付业务,并赚取代付手续费。

通过处置盘活所质押的票据资产额外赚得收益的一般是P2P平台,通过这种方式,平台给到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可高达18%甚至20%以上。而这些平台此前都有多年的线下票据中介或贸易、结算代理的基础,积累了大量的银行、融资企业、贸易公司等票据融资链条所需资源,准入门槛较高;P2P平台只是其增加资金来源,扩大业务规模的线上渠道,同时也可以为其赚取中间差价收入。委托贸易付款模式是额外赚取收益最常见的方式,一般依托国内贸易结算。

该种模式下,票据资产的质押率(企业融资规模/质押票据票面金额)都较高,一般接近100%,到期后融资企业不再赎回票据;平台不仅可以一次性赚取3%的半年期票据贴现利息收益,还可以额外赚取贸易代付收益,所以平台事先就要与借款人确认不再赎回票据,先办理票据质押手续,然后通过买断的方式获得票据处置权,但不会给这些票据背书,都是空白合同,否则后续做代付或找银行贴现就不方便。

互联网票据理财委托贸易付款的模式中,投资人的资金借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向平台卖断票据,一次性3%的成本;平台通过线下贸易代付处置票据后,由代付的收货商回款来偿还投资人本金,收益则由融资企业和代付的收货商产生,相当于一笔资金进行了两次融资(票据买断式变现+票据代付),获得了两笔收益。

3.模式三:信用证循环回款模式

图7-6 互联网票据理财之信用证回款模式

信用证循环回款模式的线上流程与委托贸易付款一样,融资企业把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平台与融资企业约定,在项目期间,平台有处置票据的权利,但项目到期票据必须归位,解押后并由融资企业赎回。该种模式与委托贸易付款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委托贸易付款的基础是国内贸易,且线上产品期限较短,一般是1个月;而信用证循环回款则是建立在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并结合了信用证融资流程,期限基本是6个月。

该模式下,项目存续期间,平台把票据抵押给银行,抵押银行一般与托管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结合平台线下的代理进口业务开具信用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后变为现金,再结合平台线下的代理出口业务实现资金回流境内。整个信用证境内外汇款的过程,进出口企业需要给平台线下业务缴付中介费用,扣除银行的贴现和相关手续费,平台可以赚取1%—2%的收益。融资企业票据质押给平台的质押率是很低的,一般在30%左右,很少超过50%,质押率太高风险比较大,后续线下的操作空间也不大。线下所有的流程都是建立在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下的,资金回流也是通过外管局审批的正规途径。

此外,该种模式除了通过线下代理进出口以自己相关联的公司进行贸易外,平台线下公司还以顾问的形式协助外贸公司完成上述流程。平台或其线下公司以顾问的形式参与上述流程时,由于相关融资或贸易主体不是其关联公司,都要求控制融资或贸易企业的物流仓单,否则平台承担的风险太大。出口信用证融资,境内可以由进口企业作为主体,境外的物流和资金也要走平台指定的收付方。

关于信用证回款流程,从开出信用证到境外贴现资金回流境内,一般需要10天左右,最多不超过1个月,而平台所质押的融资企业的票据期限一般都是6个月。也就是说,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一笔票据质押项目下,平台线下关联公司至少可以完成6次信用证回款流程,甚至10次以上,最高可达18次。

互联网票据理财信用证回款模式中,投资人的本金由融资企业到期还款,收益的一部分来自年化6%的票据贴现利率,另一部分则由平台线下关联公司通过信用证回款获取的1%—2%的收益分成。值得注意的是,线下1%—2%的收益在30%—50%的票据质押率(2—3倍杠杆)和6—18次信用证循环回款的效应下,杠杆被放大12—50倍,实际收益(线下额外年化收益率)一般都在30%—40%,有些还更高,加上6%的票据贴现利率,给线上投资人20%的(年化)收益率很正常。

(二)互联网保理产品

所谓保理,是指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货物、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简单而言,保理是基于赊销贸易而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卖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与买家约定经过一定时间付款后,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投资人并申请融资。保理商通过对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提取卖方开具的发票、买方开具的收货及验收单据、第三方物流单据等文件,确认交易真实后,由保理商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给卖家,并通知买方未来付款到保理商账户。这部分预付款通常不超过应收账款的80%,未付款的20%以上部分成为对融资利息的保证。

互联网保理产品是在上述传统保理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平台产品设计将保理商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的理财产品。互联网保理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加回购模式。

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目前,硅谷厚朴(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普惠理财”平台推出的保理I2AR模式就属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保理商(包括商业保理、银行保理)基于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为企业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担保和融资等服务。在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基础上,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一种高流动性而低风险的资产。普惠理财为投资人提供基于保理业务的I2AR理财产品,严格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保理公司和银行,通过应收账款的专业化管理,确保投资人享受安全稳定的收益。具体流程如下:

图7-7 互联网保理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1)买卖双方企业完成基础交易,产生应收账款;

(2)卖方企业委托金融机构管理应收账款,并委托转让应收账款,申请融资;

(3)买方企业确认应付账款;

(4)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授信准则开展调查,审核买卖双方主体信用和交易真实性,进行保理授信,通过普惠理财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对投资人转让债权;

(5)投资人受让企业债权,资金充值到投资人自己的第三方托管账户中;

(6)项目满标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资金从投资人托管账户直接划入融资方托管账户,资金不经过普惠理财平台;

(7)买方企业到期支付货款给卖方开立的金融机构监管账户,同时该账户由第三方支付托管;

(8)到期兑付时,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将本金和收益从融资方托管账户划拨至投资人托管账户,投资人自行进行提现。

在保理I2AR模式中具体有三种操作模式,第一种由卖方直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投资人;第二种由卖方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再由保理商转让给投资人;第三种为投资者委托厚朴保理代理受让应收账款。

在保理I2AR模式中,普惠理财对投资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投资人的权益

投资人可在普惠理财平台上自由选择企业债权标的,自由设定投资金额,与企业直接签订债权交易协议,获取本金和收益。资金安全由融资企业、买方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担保机构及普惠理财的风险保证金等七项实质保障措施共同保障。

(2)普惠理财的职责

对金融机构进行准入审核,对金融机构提交的项目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风险可控、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网站上发布;提供在线理财服务,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交易协议;制定并执行风险保证金规则,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

(3)资金托管机构的职责

投资人的资金全额由具备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进行托管,为投资人提供收付结算、充值、提现等服务。普惠理财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经手投资人的任何理财资金。

(4)金融机构职责

审慎地为普惠理财平台上的投资人推介企业债权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授信业务准则,对企业及项目进行风险审核和管理,揭示风险点;进行全面的线下调查,披露买卖双方企业资信状况;监督买卖双方企业间基础交易;管理企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5)担保机构的职责

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负责监督企业的项目运作及风险管理,为企业的债权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证。

(6)买卖双方企业的职责

卖方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融资债权信息,及时汇报项目运营情况;严格履行债权交易协议,按时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买方企业在账期到期后及时足额回款。

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加回购模式

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爱保理”模式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加回购模式。该模式下投资用户支付对价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给用户且到期回购,用户获得6%—12%的年化收益。

图7-8 互联网保理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加回购模式

该互联网保理产品的优势在于:

(1)投资期限较短:保理业务的应收款账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期限以1周至6个月居多,可以满足用户短期投资的需要;

(2)多重还款保障:应收账款信息、交易材料真实且披露透明,除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外,债务方还款实力强、对债权方有追索权,保险公司承保等多重还款来源给用户切实有力的安全保障;

(3)收益竞争力强:相对于货币基金及现金类理财产品年化4%—5%的收益率,年化收益可达到6%以上,轻松跑赢众多理财产品。

3.互联网保理产品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保理是一种卖方企业基于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届时由买方企业的付款来清偿借款的融资方式。而对于投资人来说,并不是说卖方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了,就可以安枕无忧地享受收益了。在投资中,风险是与收益并存的。保理项目的风险,在于:

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即企业是否以虚假贸易进行融资

企业以虚假“应收账款”融资,是以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进行骗贷的行为。保理商对于贸易真实性的审核,基于对贸易关键节点所产生的文件的审核,例如交易合同、订单、发票、仓单、提单买方的签收单或验收单、保理商与买方的对账与确权(以上为交易的内部证据),以及第三方物流单据、质检单据、海关单据等(以上为交易的外部证据)。当内部、外部证据都能够吻合时,方可确认贸易确实存在,因此所转让的应收账款也是真实存在的。

防范虚假融资是保理商的职责,投资人需要关注的是保理商对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备,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保理合同以及上面提到的发票、物流单据、买方签收单与对账单等关键文件。

买方是否会按时付款,即买方的付款意愿与付款能力

买方是否会按时还款,可以从买方是否愿意还款(付款意愿)和是否有能力还款(付款能力)两方面衡量。

买方的付款意愿,取决于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达到买方的要求。对于保理业务来说,是买方签收、验收商品无误并将应付账款列入其付款计划。在这一风险点,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是保理商与买方的对账信息。

买方的付款能力,取决于其财务能力。因此选择资金实力优异的买方尤为重要。投资人选择买方为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的保理项目,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买方逾期付款时对投资人的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即使保证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买方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且愿意付款,仍难免会出现买方因一时财务紧张而拖延付款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有力的垫付措施来确保兑付投资人到期投资收益。

投资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垫付措施包括:风险保证金是否充分;有追索权保理(买方到期不付款时,卖方返还融资)的卖方主动清偿能力;保理公司的到期垫付能力;担保公司的到期垫付能力。

第四节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平台自己开发理财产品或者代销理财产品,常常面临委托理财资质限制以及相关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就开始着手调研起草有关委托理财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许多问题争议较大,至今未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本节通过对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梳理,并从法律角度对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法律分析,以飨读者。

一、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有以下三类可以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

(1)经审批设立的持有相关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该类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经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牌照或资格,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可以根据许可从事公募(如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或私募(如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例如:基金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需要取得《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如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还需要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取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如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还需要取得《基金管理资格证书》;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46]

(2)经备案设立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该类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和第90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的基金类型包括契约型基金(发行不超过200份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和合伙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该三类基金均需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3)非经批准或备案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该类民间资产管理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即可设立。

二、关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目前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规定:“三、下列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47]将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无效;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48]中也存在因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而认定受托人不具有从事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资格,从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如司法实践中存有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有效的司法判决,[49]理由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属于无照非法经营;对于其受托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并无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也尚未纳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特许经营范围,故只要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委托代理企业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等内容,非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鉴于目前对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且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不统一,我们认为非金融机构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人,需审慎而行,且应密切关注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动向。

三、关于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目前未有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存有三种类型的保底条款: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司法实践中,[50]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并保证给付委托人固定的利息。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司法实践中,[51]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司法实践中,[52]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或当委托资产的本金损失时受托人给予委托人补偿。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监管部门仅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如《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国并未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型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将含有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型及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型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几种认定情形:

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该种认定理由为[53]: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市场规律,属于无效条款;因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则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在保底条款无效致使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该种认定理由为[54]:委托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设置不对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保底条款无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中除保底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底条款有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以下简称“《江苏法院委托理财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裁判要旨来看,该等认定主要从受托人的角度考虑,如约定收益分成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法院认为该等委托理财实际为投资行为,因此受托人应当承担投资风险,或者如受托人存在不法行为,法院认为从公平的角度考量,受托人不能自己主张保底条款无效而获利,[55]因此,司法实践上应当从有效的发展解释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处理。在保底条款被认定有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对于该种认定,司法实践中《江苏法院委托理财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决[56]中也存在将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判决理由为:在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其法律关系应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以借贷关系认定委托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时,则适用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均为一般企业法人,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则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予以收缴。

总之,上述几种司法认定情形是基于在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具体案例具体判决的结果,体现了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体现了我国司法判决与金融监管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方面,司法判决应尊重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因为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权来自我国当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判决也要体现最后守门人的角色。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种关系变得多维,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如何规范和监管都在摸索之中,司法所维护的金融秩序/金融活动本身的界限和内涵就存在争议,委托理财的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模糊,中间的灰色地带容纳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行为。由此,司法判决应回归到支持正当商业行为,在金融监管部门普遍提高容忍度,实行底线监管和红线思维的环境下,司法机关也不宜越俎代庖,从后台跳到前台,还是以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以及真实意思重于形式表象,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等基本原则指导金融理财案例更加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专栏7-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要点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

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下列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4.其他主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没有承诺保证的监管纠纷,应当根据监管人进行监管的依据,区分不同情况,列明诉讼主体:

1.委托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监管人三方共同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单独起诉监管人的,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增加被告或第三人,并根据释明后的情形,决定是否将受托人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2.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一方与受托人和委托人作为被监管人一方订立监管合同时:

委托人依据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起诉受托人,又依据监管合同起诉证券公司的,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委托人依据监管合同单独起诉证券公司的,依据监管合同独立性的原则,法院不主动追加受托人进入此诉讼;

证券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书面请求法院追加受托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受托人作为第三人进入此诉讼。

3.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通过授权委托函授权证券公司从事监管事务,委托人或受托人单独起诉监管人的,应当准许。

监管人在订立监管协议时,明知被监管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所有或者保证金账户资产并未达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仍以监管人身份订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或者监管协议的,监管人对委托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监管人在履行监管协议时,知道受托人在证券业机构非实名开户或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而未予提示的,监管人此行为构成对法律禁止性义务违反;监管人对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监管人存在挪用委托金融类资产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委托资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约定,未履行及时平仓止损等监管义务造成委托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管人与受托人因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管人在监管合同中约定为受托人履行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提供担保的,其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金账户人诉证券经营机构要求返还资金账户内资金,在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相反证据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证据确认资金的权属。在争议资金账户下的资金来源多元化混同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实际入资人对资金账户中资金享有的取回权。

总结:普惠的互联网金融不会忽视非标资产和财富管理领域

普惠的互联网金融惠及社会大众。一端连接草根阶层的理财,一端连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不会忽视中小微企业的非标资产和对广大草根阶层的财富管理。作为传统金融难以触及的领域,互联网金融正以普惠制理念充分挖掘潜在的草根阶层理财客户,同时通过非标资产实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正所谓“普惠”二字形容当下的互联网金融。

当下我国社会大众存款储蓄金额较高,且中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引入民间资本投资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我国政府一直呼吁解决的问题。普惠制的互联网金融正逢其时,为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搭建了桥梁,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众说纷纭中求发展。正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质,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目前尚未被监管部门叫停,未来也可能不会被叫停,只是可能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规范化运营进行监管。作为普惠制特性的互联网金融未来在非标资产和财富管理领域会越走越好、越走越远。

【注释】

[1]传统理财产品的认购门槛较高,如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认购额为人民币5万元,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产品、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私募产品最低认购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形成富人专享的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新兴起的理财产品类型,打破了传统理财产品认购“高门槛”的限制,认购门槛低至人民币0.01元,开启了“草根”理财的新局面。

[2]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0968540/13580621.htm?fr=aladdin,2014年11月30日。

[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444237.htm,2014年11月30日。

[4]数据来源:融360金融搜索平台著述,《中国互联网理财上半年分析报告(2014年半年报)》。

[5]《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publish/chubanwu/4226/ index.html,2014年10月19日。

[6]参见《余额宝上线一周年:规模超5,400亿逼乱银行阵脚》,《上海证券报》2014年6月13日,来源于搜狐财经网:http://business.sohu.com/20140613/n400791063.shtml,2014年11月30日。

[7]http://b2b.toocle.com/detail-6186624.html,2014年8月30日。

[8]白静:《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余额宝德发展与监管为例》,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14年。

[9]天弘基金官网:http://www.thfund.com.cn/column.dohsmode=searchtopic& pageno=0& channelid =2& categoryid=2435& childcategoryid=2442.htm# goto,2014年11月30日。

[10]刘燕:《监管余额宝:真问题与假问题》,《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第4期。

[11]南方基金官网:http://www.nffund.com/FundServlet.java?common=& action=searchjjgk& fundco de=202301& index=0& a_type=0& url=,2014年11月30日。

[12]汇添富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99fund.com/service/help_detail/10183530.html,2014年11 月30日。

[13]汇添富基金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99fund.com/service/help_detail/10183530.html,2014年11 月30日。

[14]http://caifu.baidu.com/wealth?category=3103& fr=& zt=self& tn=NONE& qid=1405238799021334,2014年11月30日。

[15]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weibo.com/csrcfabu)发布的《关于华夏基金与百度合作开展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为,百度在该业务中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因此无需备案。

[16]http://licai.taobao.com/?spm=a1z29.6664101.0.0.TejYLE,2014年11月30日。

[17]http://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2014年11月30日。

[18]例如,京东金融的鹏华基金官方旗舰店:http://list.jr.jd.com/detail/100456.htm,以及淘宝理财的海富通基金直营店:http://hftfund.taobao.com/shop/view_shop.htm?spm=a2106.m5221.1000384.89.QK0zLX& user_number_id=1683709369& ssid=r11,2014年11月30日。

[19]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8/201403/t20140319_245747.htm,2014年11月30日。

[20]投资者在淘宝模式通过支付宝进行资金收付并签署《支付宝协议》,在京东模式通过网银钱包进行资金收付并签署《网银钱包用户服务协议》,在百度模式通过百度钱包进行资金收付并签署《百度钱包服务协议》等。

[21]参见《余额宝服务协议》第1条,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58 162,2014年11月30日。

[22]https://financeprod.alipay.com/fund/index.htm,2014年11月30日。

[23]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57055,2014年11月30日。

[24]http://licai.baidu.com/investment/0/,2014年11月30日。

[25]例如,在“百赚”模块投资购买嘉实活期宝货币基金时,用户需要点击确认《嘉实基金公司相关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投资操作,包括《基金直销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行借记卡(存折)持有人电子授权协议书》和《“快捷付”业务协议书》。

[26]参见《余额宝服务协议》第2条第6款,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58162,2014年11月30日。

[27]参见《百度金融中心服务协议》第4条第2款,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 agreement/2013 10 22/1387410984.html,2014年11月30日。

[28]众安保险官网:http://www.zhongan.com/channel/1382520447109.html,2014年10月29日。

[29]《“保证金计划”FAQ》,淘宝服务中心: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seller/knowledge-5677760.htm,2014年10月29日。

[30]《消保保证金常见问题》,淘宝服务中心: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seller/knowledge-5755727.htm,2014年10月29日。

[31]《聚划算“参聚险”FAQ》,淘宝帮派:http://bangpai.taobao.com/group/thread/613552-288885723.htm?spm=a2800.7153594.1996855713.1.TFNs VJ,2014年11月2日。

[32]陆金所官方网站:https://list.lufax.com/list/product Detail?productId=344203,2014年11月2日。

[33]制片人权益章是指消费券发行机构根据消费者为该项权益支出的金额提供的必有权益,单个纪念章的现金价值为1元。

[34]信托100官网:http://www.xintuo100.com/,2014年11月30日。

[35]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xtxh.net/xtxh/notices/19628.htm,2014年10月29日。

[36]参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37]以下资料部分选自《国外TRE应收账款交易平台——TMT跨界动察》,http://www.shuixiangu.com/article-289479-1.html,2014年11月30日。
部分资料选自丁辰灵:《全球最大应收账款交易所RecX为何没能出现在中国?》,福布斯中文网:http://www.forbeschina.com/news/news.php?id=37062& show=all,2014年11月30日。
根据The Receivables Exchange的官网提供的资料,我们在参考上述资料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官网地址:http://www.recx.com。

[38]Rec X官方网站:http://recx.com/about-the-company,2014年11月30日。

[39]“The Receivables Exchange Achieves Significant Volume Increase through Q3”,Rec X官方网站新闻:2014http://recx.com/about-the-company/news/the-receivables-exchange-achieves-significant-volumeincrease-through-q3-2014/,2014年11月30日。

[40]UCC即《美国统一商法典》,是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简称,旨在协调全美50个州的销售及其他商业交易法律。

[41]Ariba是一家提供支出管理解决方案的IT服务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ariba.com。

[42]本部分资料多引自谢平:《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见http://115.28.33.64/ html/gdpl/1445_3346.html,2014年8月30日。

[43]网易财经频道:《李嘉诚、淡马锡入股Second Market》,见http://money.163.com/11/1103/17/ 7HV0HP8A00253B0H_all.html,2014年8月30日。

[44]Second Market官方网站为https://www.secondmarket.com。

[45]谢平:《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第三章“金融互联网化”,见http://115.28.33.64/html/gdpl/1445_ 3346.html,2014年8月30日。

[46]参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2013)第10号)第9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2012)第30号)第3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第60号)第8条、第15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2012)第81号)第7条、第8条。

[47]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的合同。

[48]参见“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力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49]参见“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诉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50]参见“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83号判决书。

[51]参见“上诉人河南省金满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浮金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466号判决书;上海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海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判决书。

[52]参见“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与施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8号判决书。

[53]参见“上诉人河南省金满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浮金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466号判决书。

[54]参见“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诉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55]参见“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因委托理财引起合同债务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判决书,及方丽琴诉陈利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56]参见“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8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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