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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生态安全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土地生态系统发展演化以及预警的基本目标是安全,即土地生态安全。可以看出,土地生态安全实质是围绕区域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促使土地资源与人类的协调发展以及土地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生态系统社会方面因素安全则可以看作是土地生态安全的保证与持续条件。

3.2 土地生态系统预警的基本目标:土地生态安全

3.2.1 土地生态安全概念

综上所述,土地生态系统发展演化以及预警的基本目标是安全,即土地生态安全。这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主要源于近年来所兴起的生态安全的研究。综合已有土地生态安全研究以及土地生态系统要素、环境、结构与功能的认知,本书认为土地生态安全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土地生态系统能够保持其结构与功能不受威胁或少受威胁的健康、平衡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生态安全的状态下,土地生态系统才能够为人类社会经济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均衡、充裕的自然资源,并维持土地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

可以看出,土地生态安全实质是围绕区域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促使土地资源与人类的协调发展以及土地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它包括两层基本涵义,一层涵义是土地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即土地生态系统内自然子系统安全,体现为在外界因素作用下自然子系统是否处于不受或少受损害或威胁的状态,能够保持功能健康和结构完整并具有自我维持与自我调节的恢复能力;第二层涵义是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安全,即土地生态系统内经济子系统与社会子系统的安全,体现为土地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使经济子系统产生经济效益,使社会子系统发展进步,并具有比较完善的调控体系和社会可接受性。

土地生态系统内自然子系统安全的功能健康指土地生态系统功能是否得到正常发挥;结构完整指土地自然子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和稳定;自我维持与自我调节的恢复能力指土地自然子系统的弹性力,弹性力大,其自我缓冲能力就大,当外界压力在土地自然子系统自我缓冲能力范围内,就可以自我修复而不会对土地生态安全产生影响。土地生态系统内经济子系统安全的经济效益指为满足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消费、交换需求,跟土地生态系统有关的人类合理利用土地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土地生态系统内社会子系统安全的发展进步指土地生态系统可满足具有一定生活水平的人口数量;调控体系完善能力指人类对土地生态系统的发展运行可以进行能动调控及其社会调控体系的完善程度,涉及行政管理力度、土地资源保护程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程度)、政策法规效力,土地利用科技水平,以及对土地自然生态灾害的预防调控能力等;可接受性指其土地资源利用方式是否符合社会的文化观、价值观和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众所周知,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人类所有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活动都必须依赖其所栖息的土地生态系统,土地自然子系统还为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提供支持、容纳、缓冲及净化等服务,所以土地生态系统自然方面因素安全是土地生态安全的基础。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引起土地生态系统的变化,人类在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而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必然会对土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压力和扰动,而土地生态系统缓解各种压力与扰动的破坏并保持系统不退化或崩溃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类各种土地利用活动不可超过土地生态系统弹性力容许范围内,在此范围内才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土地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与功能的正常发挥。如果土地自然子系统出现实质性破坏,它的缓冲力即弹性力容许上限被打破,那么它就会成为土地生态安全严重的瓶颈要素,成为其存在和发展的限制因素,所以说土地生态系统自然方面因素安全也是土地生态安全的限制条件。土地生态系统可以为人类提供资金和产品,而且人们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在于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只有获得经济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才得以存在,所以土地生态系统经济方面因素安全是土地生态安全的动力条件。土地生态安全社会方面的因素以人口为核心,为土地经济生态子系统提供劳力和智力等服务,同时也向土地自然生态子系统投入不少资金和人力。科技的进步以及各种土地保护政策可以保证在现有物质条件,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的需求下可以容纳一定的人口数量,土地生态系统保障体系的完善可以提高土地生态灾害的预防调控能力以保证土地生态系统平稳和持续运行,一些相关政策、管理、社会公益、道德风尚可以从社会利益分配角度分析土地利用方式是否会损害其他地区(群体)的利益,从而保证这种土地利用方式为社会所满意。土地生态系统社会方面因素安全则可以看作是土地生态安全的保证与持续条件。也就是说在土地生态安全体系涉及的自然、经济和社会三方面因素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方面,可以概括为:土地生态安全以自然方面因素安全为基础与限制条件,以经济方面因素安全为动力条件,以社会方面因素安全为保证与持续条件。

当然,上述对土地生态安全三方面因素的区分只是为了说明其内部逻辑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次序和位置。事实上,土地生态安全运行能力的形成、培育与演化,绝不是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单独作用,它所表现的是整体支持系统的共同作用和综合作用,但是也必须明白任何一个单独方面因素的安全虽不能代替综合能力,但却可以影响整体土地生态安全的水平。而且人类是土地生态安全整体的一部分,人是土地生态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因为在土地生态安全体系中只有人是能动的,自然方面因素和社会经济方面因素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人左右的,土地生态系统发展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人调控的,调控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土地生态系统是否安全发展。

3.2.2 土地生态安全特性

3.2.2.1 客观性

在某种状态下,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程度是一定的,其对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的保障程度也是一定的,因此在特定时期,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安全水平是固定的,是客观存在的。土地生态安全的客观存在性一方面为土地生态系统抵抗外力的干扰破坏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为土地生态系统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2.2.2 整体性

如前所述,土地生态安全是自然因素安全、社会因素安全、经济因素安全三方面组成的安全复合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人类能动的调控作用下形成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复杂关系。同时,土地以其处于地表各圈层相互作用的核心位置,成为土地生态安全各要素联系的纽带,既是自然过程最活跃的场所,又是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场所。因而,人类在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一种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其他因素的相应变化,最终影响土地生态安全整体状态的改变。从复杂系统特性角度看,土地生态安全追求子系统之间协同发展,即追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自然保护目标的同步实现。

3.2.2.3 动态性

从普遍意义上说,任何生态系统的安全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且随着影响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土地生态安全由众多因素构成,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满足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就可以通过建立反映土地生态安全综合水平的评价指标,来定量地评价某一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的满足程度。当各种外界压力和扰动超过了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土地生态安全则变化到另一状态,建立新的平衡和新状态下的生态安全。反之,人类通过一些手段,也可使土地生态安全水平恢复或发展到更高一级的状态,此时土地生态系统的安全水平便提高。也就是说,土地生态安全也会随着其影响要素的发展变化而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可能朝着好转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呈现恶化的趋势。而且,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土地生态安全影响因素不同,随之表征土地生态安全满足程度的评价指标并不一致,其土地生态安全水平也不一样。所以土地生态安全是动态变化的,按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利的方式去控制好土地生态安全各个环节,使其良性发展是人类维持土地生态安全的关键,也是土地生态系统安全预警的研究意义所在。

3.2.2.4 区域性与层次性

土地生态安全研究具有区域性与层次性,不同区域和不同空间层次的土地生态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差异性,其生态安全研究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受土地资源质量差异性、空间分布不均匀性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等因素的影响,区域间土地利用方式和水平差别很大,土地利用不合理引起的土地生态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也不同。因此,选取的地域不同,其土地生态安全的表现形式也会不同,各区域研究的侧重点也应不同,而随之得出的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同样会不同。同时,由于土地生态系统可以大到全球,小到地块,故土地生态安全也有一定的层次之分。低层次的土地生态安全是高层次的基础,高层次土地生态安全是低层次的有机组合。而且不同层次的土地生态安全通常可以相互影响,一个层次的土地生态安全会促使另一层次土地生态安全的变化,而且往往是低层次的土地生态不安全影响高层次的土地生态不安全。

3.2.2.5 影响深远性

土地生态系统演化分为渐变和突变两种,在土地生态系统的渐变期间,生态威胁往往在短时间内表现不明显,因此经常被忽略,它的不良生态后果通常在很久之后才会显现出来。不管土地生态安全威胁是短时间形成还是长时间形成,如果生态安全威胁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不可预料的危害,其影响还会在区域间扩散,在代际间转移,而它的治理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在经济上付出很大代价。同时,土地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而崩溃,就具有不可逆性。因为土地生态系统自身恢复力有其一定限度,生态破坏超过其自身修复的阈值,就会损伤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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