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清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

清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是清代开除漕粮之例。再如关于漕粮截留,清朝将漕粮用于赈济灾荒是普遍现象,并且其数量也非常大,特别是到了乾隆年间,其数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这只是截止到乾隆二十三年截留漕粮之数,此后漕粮截留仍在继续。此次奏请未被采纳,此后漕粮截留仍然不断。由于清朝漕粮有以上几种不确定情况,所以每年运至京通仓漕粮的数量就不确定,因而也就导致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也难以有确切的数目。

二、清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

清朝,虽然规定每年漕额仍为四百万石,但实际上,除了与明朝一样有改折现象外,其还具有自身特有的现象,即对漕粮的蠲、缓、升、除、截等,蠲即蠲免漕粮,缓即延缓征收当年漕粮,升即对新垦地亩开征漕粮,除即除去原先可耕后来不可耕地之原征漕粮,截即截留漕粮不运往京通,而改作他用。以上现象在有清一代频繁出现,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下面略举数例加以说明。

康熙三十年(1691年),因河南省连年秋成没有丰收,如果不蠲免该省应征之漕粮,人民生计可能会很艰难,于是奉旨将河南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钱粮著通行蠲免,并漕粮亦著停征”。同年,又奉上谕,将起运漕粮逐省蠲免,以纾民力,除河南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漕粮已经颁谕免征外,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等省应输漕米,“自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为始,以次各蠲一年”[9]。像这种大规模轮流蠲免各省漕粮之事,除了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颁诏实行过外,在乾隆年间还实行过三次,第一次是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奉上谕,令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应输漕米,照康熙年间之例,按年分省通行蠲免一次,蠲免的次序为“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为始,免山东、河南二省,三十二年免江苏省,三十三年免江西省,三十四年免浙江省,三十五年免安徽省,三十六年免湖南省,三十七年免湖北省”[10]。第二次是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钦奉上谕,令各省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开始,“复行普免天下漕粮一次”,其普免办法照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之例,“于四十五年免河南省,并免江苏之江宁、苏州、扬州、徐州、淮安五府属;四十六年免山东省,并免江苏之松江、常州、镇江、太仓、海州、通州六府州属;四十七年免浙江之杭州、湖州二府属;四十八年免浙江之嘉兴府属;四十九年免安徽省;五十年免湖南省,并免江西之南昌、饶州、南康、广信四府属;五十一年免湖北省,并免江西之瑞州、临江、吉安、抚州建昌、赣州六府属,分作七年递行蠲免一周再”[11]。第三次是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谕令“六十年普免天下漕粮”[12]。以上是清代蠲免漕粮之例。

乾隆二年(1737年),题准将河南省祥符等四十二州县盐碱、飞砂、河坍水占等地无可耕,粮仍赔纳之地,“豁免漕米三百七石一斗六升零”[13]。此是清代开除漕粮之例。

乾隆十一年(1746年),山东水灾民饥,命“酌拨截留南漕米石,加赈山东东平、鱼台、济宁、汶上、兰山、郯城、益都、博兴、高苑、乐安、寿光、安邱、诸城等十三州县”[14]。嘉庆十二年(1807年),江西、湖南宿州等十三帮漕粮,至七月份时尚未渡过黄河,于是令其所运七十二万四千余石漕粮截留囤卸,“分拨江苏二十万石,安徽十万石,各于灾歉之区,量为平粜”,并“借给回空各帮漕米十万石零”。此外,尚存漕米三十二万余石,“著即截卸淮扬等属,饬令该处守备,会同总运丞倅等经理截卸”[15]。道光元年(1821年),截留江苏苏州、常州两府漕米六万石,“备放江宁所属八旗绿营,并漕河各标兵米,及织造匠役、恤孤口粮”[16]。此是清代截留漕粮他用之例。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山东雨水过多,秋禾被淹,于是加恩将被灾较重之曹县、城武二县,本年应征漕粮及随漕银米,“缓至壬午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再分作三年带征”;次重之金乡、济宁、鱼台、菏泽、单县、濮州、定陶、巨野、范县、阳谷、寿张、德州、馆陶、夏津、武城、邱县、临清、恩县、汶上、嘉祥等二十州县,除有收之地,仍令照常征输外,所有被灾地亩应征漕粮漕项,“俱缓至壬午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再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17]。此是清代缓征漕粮之例。

乾隆三十三(1768年)年,安徽霍邱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民人报垦旱田,遵例十年升科,于是此年“入额升征漕粮正兑正米一斗三升七合七勺三,耗米四升一合三勺;改兑正米六升五合二勺二五,耗米一升六合三勺”[18]。此是清代升科漕粮之例。

关于清朝漕粮蠲、缓、升、除、截等现象,史料中的记载不胜枚举,以上只是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列举说明。这些现象在明朝几乎不存在,尤其像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四十三年(1778年)、六十年(1795年)下令对东南各省漕粮进行轮流普免之事,在明朝是绝对不会发生的。再如关于漕粮截留,清朝将漕粮用于赈济灾荒是普遍现象,并且其数量也非常大,特别是到了乾隆年间,其数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记载,“康熙年间,共截过漕粮二百四十万石,雍正年间,亦不过二百九十余万石,今已截至一千三百二十余万石”[19]。这只是截止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截留漕粮之数,此后漕粮截留仍在继续。道光十二年(1832年),由于各省漕粮截留数量过多,其中江苏省尤甚,从而导致京仓存粮数量大为减少,于是江西道御史玛善奏请,“嗣后如遇灾歉,动支本省常平、义仓、社仓,或采买邻境,不得轻议截留漕粮,傥必须截漕支放者,即于次年按数买足运通[20]。此次奏请未被采纳,此后漕粮截留仍然不断。

由于清朝漕粮有以上几种不确定情况,所以每年运至京通仓漕粮的数量就不确定,因而也就导致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也难以有确切的数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虽然清朝漕粮有蠲、缓、升、除、截等现象,但为了保证北方京师及边防军士粮饷的供给,每年被运往京、通、边仓的漕粮数量仍相当大,这些相当大数量的漕粮也必从天津经过,只是与明朝相比,其在数量上要少一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