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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统计与分析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再对这百分之百都经由天津的漕粮进行具体分析,来探讨其在数量上的变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蓟运粮,在万历之前,明实录中没有关于其每年运输数量的具体记载,因此,不好妄加推断,所以在上面对每年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中,有些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因此,即使以上分析没有将蓟运粮包括在内,但对每年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结果并没有影响。

一、明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统计与分析

明实录中,从永乐九年(1411年)开始,有每年通过京杭运河输送漕粮数量的记载,这些漕粮大部分经过天津进入京仓、通州仓、蓟州仓,以及其他仓库,但也有一部分漕粮,因改折,或者截留他用,而不经由天津。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2.1.1 明朝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统计表

(单位: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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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规定总额”一栏内,正德十五年以上年份及隆庆元年、万历三十八年、万历四十一年、泰昌元年之数字,是根据明朝之规定添加,其他是根据明实录记载。

“实运总额”一栏,从万历三十一年以后年份之数字是计算得出,其他是根据明实录记载。

“运往蓟州等边仓”一栏,成化元年至成化二十三年及正德五年、正德九年之数字来自《万历会计录》,其他是根据明实录记载。

另外,通过计算得出之数字统一精确到“石”,百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根据表2.1.1,可以将明朝漕粮经由天津的情况,以嘉靖元年(1522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嘉靖元年之前漕粮经由天津之情况。

从表2.1.1可知,在嘉靖元年(1522年)之前,明朝漕粮没有改折或者他用的记载,全部都运送至京通仓和蓟州仓,所以每年实运漕粮之数就是经由天津漕粮之数,即每年经由天津漕粮的数量占实运漕粮数量的百分之百。

下面再对这百分之百都经由天津的漕粮进行具体分析,来探讨其在数量上的变化。根据其变化情况,可以将这一时期经由天津的漕粮分为四个小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永乐九年(1411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在此期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每年都变化不定,最少的年份是永乐十八年(1420年),为60.7328万石,最多的年份是宣德六年(1431年),高达674.2854万石,上下波动幅度达到600余万石。第二个阶段是宣德十年(1435年)至天顺七年(1463年),在这期间,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开始趋于稳定,大致在400—450万石之间,上下波动幅度不过50万石。第三个阶段是天顺八年(1464年)至成化七年(1471年),在此期间,除了成化六年(1470年)为370万石外,其余年份都为335万石,可见,在此期间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更加趋于稳定化。第四个阶段为成化八年(1472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年),因成化八年(1472年),“定攒运粮每岁四百万石”[1],所以从是年始,至正德十六年(1521年),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都为400万石[2]

可见,在嘉靖元年(1522年)之前,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经历了由变化不定到趋于稳定,再到定额400万石的变化过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蓟运粮,在万历之前,明实录中没有关于其每年运输数量的具体记载,因此,不好妄加推断,所以在上面对每年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中,有些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但明朝从永乐十三年(1415年)开始,停止海运,运往蓟州之漕粮也从内河运输,所以其也必从天津经过[3]。因此,即使以上分析没有将蓟运粮包括在内,但对每年经由天津漕粮数量的分析结果并没有影响。

第二,嘉靖元年(1522年)之后漕粮经由天津之情况。

从嘉靖元年(1522年)开始,明代漕粮有改折或者它用之项,即因恩免或者灾伤,停止某处漕粮的征收,而是改征银钱;或者是本该北运之漕粮改作他用。下面将嘉靖元年(1522年)之后漕粮经由天津的情况分为两个阶段来分析。

1.嘉靖、隆庆时期

从表2.1.1中可以看出,嘉靖、隆庆年间漕粮改折数量很大,在此期间有漕粮数量记载的年份为九个,其中六个年份漕粮改折数量都在100万石以上,最多的年份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竟高达210万石,比此年实运漕粮190万石还要多20万石。但此年漕粮改折可能是明朝漕粮改折中的一次特殊情况,除了此年之外,其他年份漕粮改折数目与实运漕粮数额相比,数量都相当少,即使在漕粮改折数量位居第二的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实运漕粮数量也是改折漕粮数量的1.4倍。在漕粮改折数量最少的年份,即隆庆三年(1569年),实运漕粮数额高达改折漕粮数额的16.8倍。

由上可见,嘉靖、隆庆年间,每年的实运漕粮要比改折漕粮多得多,在史料中,没有这些实运漕粮被他用的记载,所以其应该是全部被运往京通仓和蓟州仓,因此,嘉隆年间虽有漕粮改折,但数量不大,并且只要是起运漕粮都要从天津经过,即每年经由天津之漕粮数量占实运漕粮总额的百分之百。

2.万历、天启时期

从表2.1.1中可知,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开始,每年各项漕粮数,如漕运各项总额、不经天津各项漕粮数、经由天津各项漕粮数都有了明确的数字记载。总的来看,除了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4]、天启二年(1622年)、三年(1623年)这四个年份,起运漕粮有一部分不经由天津,而是或“河工留用”、或“漂毁”、或“运黔”外,其余有数字记载的年份,只要有漕粮起运,其全部都从天津经过,换句话说,在这些年份中,每年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也占实运总额的百分之百。

下面再来分析有部分漕粮不经由天津的四个年份,首先是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此年有起运而不经由天津之“河工留用(漕粮)八千一百九十六石有奇”,占实运总额的0.2%,而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占实运总额的99.8%。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有起运而不经由天津之“漂毁(漕粮)二万八千九百三十九石有奇”,占实运总额的0.8%,而经由天津的漕粮数量占实运总额的99.2%。天启二年(1622年)、三年(1623年),各有运黔漕粮八万七百石,占此年实运漕粮总额的2.3%,而经由天津之漕粮数量占实运漕粮总额的97.7%。通过对以上四个年份的分析可知,在此四个年份中,虽然起运漕粮有一部分不经由天津,但这部分漕粮占实运漕粮总额的比例非常小,最少的为0.2%,最多的也只有2.3%,而经由天津之漕粮数量占实运总额的比例高达97.7%至99.8%。

总之,通过对以上有漕粮数量记载年份的分析,可以得知这样一个事实:只要有漕粮起运,其几乎百分之百都要从天津经过。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每年经由天津之漕粮的实际数量并不仅仅是表2.1.1中所记载的数目,而是远远超过此数。表2.1.1中所列数字只是每年所运漕粮正额。而实际上,在宣德五年(1430年)开始实行兑运法,即“令江南民粮兑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时[5],除了正额漕粮由卫所官军运至京师外,还令江南之民“量其(地里)远近给予(官军)路费耗米”,即根据运输路程的远近,令东南各省人民在交纳漕粮正额外,再交纳一定的路费耗米。关于兑运漕粮耗米的数量,宣德八年(1433年)记载,“湖广每石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江北、扬州、淮安、凤阳五斗,徐州四斗,山东、河南三斗,若民自运至淮安、瓜洲等处兑军者四斗”。宣德十年(1435年),降低了东南各省漕粮耗米的数量,“令湖广、江西、浙江耗米俱六斗,南直隶五斗,江北直隶四斗,徐州三斗五升,山东、河南二斗五升”。正统元年(1436年),对部分省份的漕粮耗米进行了调整,“江北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浙江苏、松等府民自运至瓜洲兑运者三斗七升,淮安者三斗,余如旧”。成化十年(1474年),再次降低东南各省漕粮耗米的数量,“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应天并江南直隶各府一斗五升,徐州二斗,山东、河南一斗五升”[6]。另外,弘治十三年(1500年),还奏准漕运官军务必将正耗漕粮照数交兑,不许折收轻赍或中途粜卖,否则,根据所欠漕粮数量,军余、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把总、都指挥、总督漕运、总兵等官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7]

可见,明朝对每年兑运的正额漕粮之加耗有规定的数量,并且这些耗米都要求征收本色,不许改折,或者中途粜买,否则必加严惩。明朝每年征收正额漕粮的数量很大,所以每年征收耗米的总数也不小,据《明会典》记载,万历年间,每年“实通运正耗粮五百一十八万九千七百石”[8]。如果将其中四百万石作为正项额征漕粮,其余一百一十八万九千七百石就是耗米之数。因此,每年经由天津之漕粮数都要远远超过表2.1.1中所记载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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