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朝漕船挂欠
关于清朝天津漕粮的具体挂欠情况,没有找到相关的史料记载,但清朝在天津截留漕粮不管是在次数上还是数量上都比明朝多很多,所以其所截漕粮之挂欠部分应该不会比明朝少。另外,清朝制定了众多关于漕粮挂欠的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清朝漕粮挂欠现象也不在少数。下面就从这些规定中窥视清朝漕粮挂欠的情况,并从中想见天津地区漕粮挂欠之一斑。
顺治四年(1647年),复准挂欠漕粮的处罚规定。“漕粮挂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发该粮道严追拟罪”[109]。即根据挂欠漕粮的数量,对挂欠漕粮之官员实行不同的处罚。
顺治五年(1648年),复准挂欠漕粮的追赔规定。“漕粮挂欠不分多寡,俱发粮道追比,将行月耗米抵补,余欠追完”[110]。即追赔挂欠漕粮由粮道负责,用漕运旗丁之行粮、月粮及耗米抵赔。
顺治七年(1650年),复准若漕粮挂欠,负责选委运官的粮道和负责佥补运丁的清军厅官员都要受到相应的罚俸、降职之惩处,并且还要承担赔补挂欠漕粮的十分之二。“选委运官专责粮道,佥补运丁专责清军厅,如有盗卖包揽挂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一年,停其升转,七八分者,降职一级,九十分者,降职二级。运官欠者,责在粮道,运丁欠者,责在清军厅,赔补十分之二”。此外,又题准:“官丁挂欠漕粮,即遇赦亦不准豁免,仍行追究。”即如果遇有赦免恩典,而挂欠漕粮不在例内。又复准:“官丁钱粮产无可变者,即依律拟罪,不得听其株扳。”[111]即若漕运官丁不能赔补完足挂欠漕粮之数,就要对其依律治罪。
顺治十二年(1655年),根据挂欠漕粮的数量,复准对挂欠运官的处罚规定。“运官挂欠一分者,见任守千降级,发追完日还职,不完,革职。欠二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职,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三年。欠四分者责四十,发追完日免罪,不完发附近卫所充军。欠五分者责六十,发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发边远卫所充军。欠六分者责八十,发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绞。欠七分者责一百,发追完日徒三年,不完斩。欠八、九、十分者立斩”。其所挂欠之漕粮“籍没家产妻孥抵偿,如不足,令原佥报各官代赔”[112]。
以上是关于顺治年间挂欠漕粮之赔补及对漕运官员之处罚的规定,下面再来看一下《大清律集解附例》中记载的关于雍正年间对挂欠漕粮运弁的处罚及挂欠漕粮的赔补规定。
“一运弁以通帮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责二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责三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责四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三分责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四分责八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边远充军。欠至五分责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绞。欠至六分以上者斩俱监候,照例以其家产妻子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卽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俱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妻子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及监兑州县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可见,与顺治十二年(1655年)的规定相比,雍正年间对挂欠漕粮之漕运官弁的处罚规定加重了很多。
“一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如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升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升二级。各省漕粮十分全完者,总漕加升二级”。“一同帮运丁将赤贫无赖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赔一分,其余令本丁赔补”[113]。这两条史料是对清朝挂欠漕粮赔补办法,以及如果漕粮全完,对粮道和总漕进行奖赏两个方面的规定。若漕粮挂欠,总漕、粮道、监兑官、押运官、运官、佥丁卫所官、旗丁都有赔补之责,其中旗丁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如果旗丁将赤贫无赖之丁混行互结而造成漕粮挂欠,其应承担赔补部分的一分令赤贫无赖之丁摊赔。另外,若一省漕粮全完,本省粮道升一级或二级;若各省漕粮全完,总漕升二级。
此外,根据造成漕粮挂欠的原因,清政府规定了在收米时是否收入晒扬折耗米。规定,如果是因失风导致漕船挂欠,漕粮入仓时,“止收平米,不收晒扬折耗之米”,如果是因折干或者盗卖导致漕船挂欠,“不应与失风者一例”,令照当日起运之数,次年搭运抵通[114]。
【注释】
[1](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督运官员》,《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2](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5《督运职掌·监临官制·巡漕御史》,清嘉庆刊本,第3a—3b页。
[3](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督运官员》,《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4](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31《运河水》,《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582册。
[5]《清世宗实录》卷9,雍正元年七月庚寅条。
[6]《清世宗实录》卷50,雍正四年十一月己酉条。
[7]《清高宗实录》卷1008,乾隆四十一年五月乙亥条。
[8]《清高宗实录》卷1291,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下辛亥条。
[9]《清宣宗实录》卷90,道光五年十月戊寅条。
[10]《明神宗实录》卷54,万历四年九月癸巳条。
[11]《清高宗实录》卷393,乾隆十六年六月下庚申条。
[12]《清高宗实录》卷1402,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上壬申条。
[13]《清仁宗实录》卷183,嘉庆十二年七月壬寅条。
[14]《清仁宗实录》卷185,嘉庆十二年九月丁未条。
[15]《清宣宗实录》卷309,道光十八年闰四月丁亥条。
[16]《清宣宗实录》卷323,道光十九年六月丁丑条。
[17]《清高宗实录》卷937,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下辛亥条。
[18]《清高宗实录》卷933,乾隆三十八年四月下戊申条。“又谕,据张光宪奏,江淮头帮脱空,该船于十六日酉刻到天津,而吊验印花,静海县先已填注十八日出境。询据运弁称,系向来如此通融办理等语。漕船经过地方,沿途黏贴印花,填注入境出境,原以稽查违限,乃核其实在,全不相符,是印花竟不足凭而地方官视倒填年月之弊,为通融常事,岂可不严加查究。以儆将来?著周元理即速查明,据实参奏”。
[19]《清宣宗实录》卷326,道光十九年九月丙申条。
[20]《明武宗实录》卷171,正德十四年二月丁亥条。“命运船冻阻天津即于天津仓交纳,凡米六万石,从其左都督朱宁奏也”。
[21]《明熹宗实录》卷76,天启六年九月甲午条。
[22]《明熹宗实录》卷83,天启七年四月丁未条。
[23](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条议漕粮守冻事宜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24](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3《户部·漕运三》,《四库全书》史部第621册。
[25](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3《粮运限期·回空事例》,清嘉庆刊本,第34a页。
[26]《清高宗实录》卷1216,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上丙申条。
[27]《清宣宗实录》卷91,道光五年十一月戊戌条。
[28]《明武宗实录》卷95,正德七年十二月辛亥条。
[29]《明武宗实录》卷171,正德十四年二月丁亥条。
[30]《明穆宗实录》卷63,隆庆五年十一月戊子条。
[31]《明世宗实录》卷456,嘉靖三十七年二月辛巳条。
[32]《明熹宗实录》卷80,天启七年正月戊子条。
[33]《崇祯长编》卷12,崇祯元年八月辛卯条。“户部请将带运关鲜漕米除先经饷臣截冻粮三十三万三千六百石外,尚缺二十万六千四百石,准于先到漕帮内照例掣定截留足额,以应急需,报可”。
[34](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事例》,清嘉庆刊本,第31a页。
[3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13《兑运事例·沿途冻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
[36]《明穆宗实录》卷63,隆庆五年十一月乙酉条。
[37]《明熹宗实录》卷78,天启六年十一月丙子条。
[38]《明宪宗实录》卷110,成化八年十一月辛酉条。
[39](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漕规·凡优恤官军》,《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40](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
[41](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42]《清高宗实录》卷1217,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下辛亥条。
[4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13《兑运事例·沿途冻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44]《清高宗实录》卷396,乾隆十六年八月上戊戌条。
[45]《明英宗实录》卷210,景泰二年十一月庚子条。
[46](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47](明)王在晋:《通漕类编》之《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48](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49](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5《漂流挂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
[50](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51]《明宪宗实录》卷283,成化二十二年冬十月己丑条。
[52](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53](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54](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55]《明神宗实录》卷212,万历十七年六月辛巳条。
[56](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57](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58]《明穆宗实录》卷11,隆庆元年八月丙戌条。
[59]《明神宗实录》卷364,万历二十九年十月己卯条。在册封桂王之诏中言及“各处运粮官军原非侵欺,偶值风火等项损失官粮,非力所及者,许陈告所在官司勘明具奏,尽其家产变卖赔补完足,与免本罪”。
[60]《明神宗实录》卷437,万历三十五年八月庚午条。
[61]《明穆宗实录》卷63,隆庆五年十一月乙酉条。
[62](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63]《明世宗实录》卷538,嘉靖四十三年九月癸亥条。
[64](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5《漂流挂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
[65]《明穆宗实录》卷39,隆庆三年十一月丁丑条。
[66](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67](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7《国用考·漕运上·新定漕规·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62册。
[68]《明武宗实录》卷132,正德十年十二月丁卯条。
[69]《明世宗实录》卷25,嘉靖二年四月壬辰条。
[70]《明世宗实录》卷421,嘉靖三十四年四月丙子条。
[71](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凡漂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72]《明穆宗实录》卷65,隆庆六年正月丙子条。
[73]《明穆宗实录》卷64,隆庆五年十二月辛亥条。
[74]《明神宗实录》卷389,万历三十一年十月丁酉条。
[75](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4《烧毁漕粮官旗船户分赔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76](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十四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9页。
[77](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8《漕运部汇考十四·皇清一·户部漕运定制·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漕规》,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1页。
[78](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凡漂流定例·顺治八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6页。
[79](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8《漕运部汇考十四·皇清一·户部漕运定制·大清会典户部漕运一·漕规》,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1页。
[80]《清高宗实录》卷87,乾隆四年二月下甲辰条。
[81]《清世宗实录》卷133,雍正十一年七月戊戌条。
[82]《清高宗实录》卷221,乾隆九年七月下甲辰条。
[83]《清高宗实录》卷665,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下癸丑条。
[84]《清高宗实录》卷738,乾隆三十年六月上戊午条。
[85]《清高宗实录》卷937,乾隆三十八年六月下丁未条。
[86]《清高宗实录》卷1044,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上甲子条。
[87]《清仁宗实录》卷185,嘉庆十二年九月己未条。
[88](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71《截拨事例·截留剥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89]《清宣宗实录》卷53,道光三年六月庚申条。
[90]《清高宗实录》卷345,乾隆十四年七月下甲子条。
[91]《清高宗实录》卷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上丁亥条。
[9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6《京通粮储·收受粮米》,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8—669页。
[93](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纪一·皇言一·嘉庆十二年三月》,《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94](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5《漂流挂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3册。
[95](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7《国用考·漕运上·新定漕规·凡挂欠》,《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62册。
[96](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97](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7《漕粮积欠恳乞严追比重考成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3册。
[98](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题覆漕院参罚运官挂欠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99](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4《覆津部查参冻粮官旗挂欠极多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00](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4《题截津漕米挂欠数多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01](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9《覆津门冻粮道厅漫不综稽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02](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103]《明神宗实录》卷483,万历三十九年五月庚子条。
[104](明)王在晋:《通漕类编·漂流挂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
[105](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7《漕粮积欠恳乞严追比重考成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3册。
[106](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4《覆津部查参冻粮官旗挂欠极多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07](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4《题截津漕米挂欠数多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08](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5《题截津漕米缺额酌议追补找截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90册。
[109](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四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5页。
[110](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五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5页。
[111](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七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6页。
[112](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十二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8页。
[113](清)朱轼:《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户律·收粮违限·条例》,《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6册。
[114]《清世宗实录》卷51,雍正四年十二月戊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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