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趱运漕船的官员

时间:2024-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派遣部门的不同,可以将催漕官员分为中央趱运官员和地方趱运官员,中央趱运官是由中央派出催趱漕船的官员,地方趱运官是由沿运河地区府州县派出催趱漕船的官员,而天津地区催趱漕船官员的设置也分为这两种情况。此后户部郎中与御史共同趱运漕船。从以上清实录中的数条记载可以得知:清朝,在天津地区负责催趱重运漕船北上以及回空漕船南下的地方官员主要是天津总兵官,其督率沿河兵丁对漕船进行督催。

一、趱运漕船的官员

为了保证漕船能按时抵达京通仓,同时也为了防止漕船在途中逗留滋生弊端,明清两朝设置了催赶漕船前进的官员。根据派遣部门的不同,可以将催漕官员分为中央趱运官员和地方趱运官员,中央趱运官是由中央派出催趱漕船的官员,地方趱运官是由沿运河地区府州县派出催趱漕船的官员,而天津地区催趱漕船官员的设置也分为这两种情况。

(一)中央官

明朝趱运漕船中央官员的设置沿革,万历《大明会典》中有详细地记载。永乐十六年(1418年),令沿河坝闸每三处差御史一员趱运;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并武职大臣各一员催督粮运,各部郎中、员外分头整理。宣德二年(1427年),差侍郎五员,都御史一员催督浙直等府军民粮运;四年,题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趱运。成化八年(1472年),议准差在京各衙门堂上官一员催趱粮储。弘治二年(1489年),议准每岁于户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内推选一员领勑催趱运船;十五年,题准天津等处管粮部官,但遇粮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连严限催趱。正德六年(1511年),题准照例于左右侍郎内差一员趱运。隆庆五年(1571年),题准差御史趱运;六年,又题准给趱运郎中关防。万历六年(1578年),停止差遣郎中趱运。

从上面之史料记载可以得知明朝催趱漕船之官员的设置情况:明朝前期,中央趱运漕船的官员或派御史,或侍郎,或郎中等,没有定制。弘治二年(1489年),议准每年差遣户部官员趱运漕船,其中差遣户部郎中较多。隆庆五年(1571年),又题准差御史趱运漕船。此后户部郎中与御史共同趱运漕船。万历六年(1578年),停止差遣户部郎中趱运,趱运职责由御史独任。万历《大明会典》中的另外一条记载也印证了万历年间由御史独任趱运官这一事实,“旧用户部郎中一员,三月奏差,今改差御史”[1]

清朝,承袭明朝旧制,派御史巡视漕河,并催趱漕船。清初设南北巡漕御史各一员。到了雍正七年(1729年),南北巡漕御史各设满汉二员。乾隆二年(1737年),题准设巡漕御史四员,“一员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起至山东交界止;一员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德州止;一员驻天津,巡察天津至山东交界止;一员驻通州,巡察通州至天津止。南漕御史催过台庄回京,东漕御史催过德州之柘园回京,天津御史通漕尾帮全过天津关回京,通州御史各省漕粮兑竣回京”。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派巡漕御史一员驻扎杨村,而天津巡漕御史停止派遣。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将杨村巡漕御史停止派遣,“津关以南至德州统归东漕御史办理,俟船粮转津后统归通州巡漕御史轮流办理”。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奏准“于通州巡漕御史二员内酌派一员仍驻天津,巡察至直隶、山东交界之柘园地方止”[2]

由上可知,明清时期天津地区催趱漕船的中央官员,从明朝隆庆五年(1571年)始,就由御史承担,到了清朝,御史催趱漕船的分工更加明确,经过发展变化,最终形成在天津南运河上,漕船由天津巡漕御史催趱,在天津北运河上,由通州巡漕御史催趱的局面。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随同漕船北上之官员,如漕运总督、参将、参政、领运把总与千总、押运同知与通判等官员,在漕船由南至北,而后由北返南的过程中,对整个漕运全面负责,理所当然,督催漕船加紧前进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二)地方官

明清天津地区趱运漕船的官员除了中央委派的御史外,当漕船经过时,天津地方官对其也有催趱之责。

正德十五年(1520年),题准“天津兵备副使带管白河漕运”[3]。崇祯十三年(1640年),漕船迟至,直至入秋以后,天津以南还未见有一只漕船到来,于是崇祯帝下令将总河、漕储及管河分司、州、县正印把总等官俱先降一级,并责令其“仍各戴罪尽赴河干催儹,依限早抵京通,不得延玩致干重谴”[4]。这条史料从侧面反映了明朝除了总河、漕储官员外,管理天津地区漕河的分司、州、县正印、把总等文武官员都有催趱漕船之责。由于史料限制,关于明朝漕船在天津地区境内的催趱找不到更多的记载,但从以上仅有的两条史料可以得知其大概情况,即在明朝,漕船行至天津地区,天津兵备、天津地区管理河道之官员都对其有催趱之责。

清朝,催趱天津地区漕船的地方官主要是天津总兵官,其督率兵丁对漕船进行催趱,这一点可以从清实录中找到大量史料来印证。

雍正元年(1723年),为使漕船能及早抵达通州,于是“知会天津总兵官,用心催赶(漕船)”[5]

雍正四年(1726年),由于漕船在运河上往来行走,而兵丁在河岸上催赶,难免呼应不灵,于是户部议准“于蔡村上下,建造船只,令兵丁坐船催押,来则催重,回则催空”[6]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令漕船经过天津时,“一切照料催趱,俱系该(天津)总兵之责”[7]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高宗皇帝在其谕旨中言及“回空漕船,催趱出(天津)境,固系该(天津)镇(总兵)专责”[8]

道光五年(1825年),令在北仓截卸之帮船,卸完一帮,即押开一帮,“并责成天津镇总兵克什德,添派卸署河间协副将袁宽,往来南运河一带,督同沿河印委文武,节节迎提催趱,务期全数赶出直境”[9]

从以上清实录中的数条记载可以得知:清朝,在天津地区负责催趱重运漕船北上以及回空漕船南下的地方官员主要是天津总兵官,其督率沿河兵丁对漕船进行督催。另外,附近地区的其他武职官员有时也协助催趱漕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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